丛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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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丛福奎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2年生
最高职务: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已罢免其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涉嫌罪名:受贿罪
刑  罚:判处丛福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个人简历:
丛福奎,1942年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自1983年9月至1995年5月,历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副省长。1995年6月,调任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腐败人生:
1996年,经人介绍,丛福奎认识了“女大师”殷凤珍。47岁的殷凤珍只是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吉林农村女子,她曾学过一段时间的气功、按摩,后来就自称有能预测、给人看病的功能。1993年来到北京后,凭着自封的“大师”、“大仙”等名号,到处活动,招摇撞骗,打着看病的幌子向人骗钱。丛福奎听说她能看病、预测,便经常利用周末到北京找她,后来发现殷“有活动能力”,打着信佛的旗号可以迷惑人,有空子可钻,双方很快一拍即合。然而,丛福奎真是一个虔诚的信徒吗? 答案是否定的,他信佛还有更重要的利用价值——借“佛”敛财。
他动不动他就打出“老佛爷”的招牌,以做佛事、做善事为幌子敛取钱财。对此,私企老板们不是没有怀疑,但碍于副省长的权威,也只能忍气吞声。个体户王某对此深有感触:“殷大师说,现在准备盖个寺庙,你出一千万吧。我心里想,敬佛哪有数目的。这时,丛福奎在旁边说,修庙是积德行善的事,对你的家、事业都会好的,都会保佑你的。我只能听丛的话,说会尽力,尽力办吧。”
就这样,向私企老板们索要的钱财都统统装进丛福奎和殷凤珍的钱袋里。
老板们不交怎么办?丛福奎老谋深算,他知道在权力与利益交换的天平上,他这个砝码有多么“重”,纵使这些老板们有一万个不愿意,他们也万万不敢拒绝一个常务副省长的“要求”。行贿人丛某在交待为何要满足丛福奎提出的要求时就这样说:“丛福奎毕竟是一个大省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一个很重要的领导干部,在香港他提出要买东西,作为我们没有说‘NO’的余地,否则我们在那儿(河北)的投资根本就不要开展了。”
就这样,丛福奎在短短几年内,通过这种交易疯狂敛取钱财1700余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
1996年4月至2000年6月间,丛福奎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多次索取、非法收受6名私营企业主1415万元人民币、34万元港币及价值5.2万元港币的物品,总计折合1700余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自1996年3月到案发,丛福奎先后索要、收受6名私营企业主1415万元人民币、34万元港币及价值5·2万元港币的物品,总计折合1700余万元人民币。
1997年初,深圳某公司董事长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丛福奎,在丛福奎的帮助下,王某与唐山市环保局合作经销了汽车尾气净化装置,此后在唐山成立了天元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9年春节前,丛福奎和殷凤珍以“建庙”为名向王索要8万美元奎。
1999年6月底,丛福奎在北京开会期间,又向王某要“善款”。此后,王分两次给龙吟公司汇去130万元人民币。
1997年夏季,丛福奎在北戴河办公期间,个体户李某应丛的要求“借”给他50万元。1997年,李某因公司设备预付款保函一事,请丛福奎帮忙。丛福奎两次给省农行领导打电话,要求给予解决,并指派秘书打电话催办。1998年,李某因秦皇岛海滨林场拖欠其承包费800万元一事,请丛福奎帮忙。1999年12月,李某为利用贷款一事请丛福奎帮忙,丛福奎在李带来的报告上批示:“请计委研究速批”。
1998年底,丛福奎在北京梅地亚中心约见李某时以“做佛事、修寺庙”为由索要150万元人民币。丛多次打电话催问。李某只好从1999年2月至2000年6月14日,先后十余次送给丛福奎现金150万元。
2000年2月,丛福奎以做佛事、制作佛像为名,又要李某给其安排资金300万元,并多次打电话催要。之后,李某分两次将两张共计300万元的支票交给了丛福奎。
此后,丛福奎又以同样的手段,在为北京某公司副董事长邢某解决资本金问题,指派秘书给有关领导打招呼后,向其索要了80万元。
1997年初,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丛某丛某所借的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300万美元,到期无法归还,他想到让丛福奎帮忙。
当年8月,丛福奎找到省国投公司领导,要求“支持支持”丛某。1998年上半年,省国投因丛某仍未按期归还贷款,又多次找其催要。丛福奎再次要求省国投领导“支持”丛某。于是,省国投又与丛某续签了贷款协议。1998年初,丛某因资金紧张,想把所持有的盛沧公路有限公司(沧州)股权对外转让。他又找到丛福奎,请他与沧州市领导协调。丛福奎先让秘书给沧州市领导打电话,请予关照。后他又亲自打电话,要求给予关照。
1997年7月中旬,丛福奎向丛某提出要50万元人民币,之后又两次打电话催要。丛某一直推脱未办。当年8月,丛福奎在秦皇岛暑期办公期间,又让秘书给丛某打电话催办。丛某被迫让公司人员将50万元人民币交给秘书,秘书转交给了丛福奎。
1997年10月,丛某有事来到丛福奎的办公室,丛福奎又向他提出“要25万美元,必须在春节前解决,要现金”。见丛某很为难,丛福奎就不高兴。考虑到公司在河北的利益,再加上丛福奎又打电话催要,1998年2月中旬,丛某从香港带了25万美元,交给丛福奎。
河北某公司总经理李某,于1997年秋经人介绍认识了丛福奎。1998年8月,李找到一项总投资1000万元的工程后,就通过中间人找到丛福奎,请丛帮忙联系贷款和担保单位。在丛福奎的“招呼”下,李于1999年3月,从银行顺利贷到了1000万元人民币。由于有了副省长的这层关系,在这笔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李又两次从银行贷款7000万元人民币。
1998年底,丛福奎在北京开会期间向李某索要50万元。此后丛又两次打电话催要。李凑齐50万元,交给了丛福奎。
2000年1月,丛福奎在北京开会期间,又把李某约到自己的住处要钱。李说目前没有钱。丛就很不高兴地说:“你不是刚贷了3000多万吗,一定要想办法解决!”丛事后两次打电话催办。1月28日晚上,丛福奎亲自来到李某的办公室,李将200万元和30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了丛福奎。接过支票后,丛福奎还很不满意地对李说:“叫你拿500万元这么难,你贷款好几千万我一句话就办了。”
河北石家庄某建筑分公司经理助理刘某,在丛福奎的帮助下,先后承揽了一系列土建项目。
1999年8月,丛向刘提出要50万元。不久,刘某两次支取工程款共50万元,送给丛福奎。
中央纪委处理情况:
中央纪委、监察部严肃查处了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并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给予丛福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已罢免其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
中央纪委就此案发出通报指出,这是一起罕见的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背弃马克思主义信仰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巨额贿赂的案件。丛福奎之所以堕落到如此地步,其根本原因是他权欲熏心,思想嬗变,由精神空虚演变为政治上蜕化变质,进而发展到利令智昏,大搞权钱交易,大肆索贿受贿,疯狂敛财。丛福奎思想上颓废,政治上堕落,经济上贪婪,为全党正在进行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反面教材。
通报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相信科学,相信真理,坚定政治立场。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增强在复杂情况下明辨是非的能力,抵御各种歪理邪说的影响,经受住任何风浪的考验。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掌权为民,真心诚意地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在为党的事业奋斗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规定,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责任。
法庭审判:
2003年4月29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丛福奎受贿案依法做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丛福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至2000年6月,丛福奎在担任河北省委常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香港盛康国际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贷款展期、香港盛康国际有限公司转让该公司在盛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河北省宇通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贷款,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海滨林场承包费纠纷,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河北分行申请设备预付款保函,深圳北事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河北推广汽车尾气净化装置等事宜上,为丛真、李运良、李晓明、王小光等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上述4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936万余元。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认为,丛福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且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及本案其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丛福奎不服,提出上诉。
2003年6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丛福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丛福奎提出的有重大立功、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丛福奎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3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查办丛福奎案件大事记:
2000年6月24日,初核报告经中央纪委领导签批后,直送中央。
2000年6月25日,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丛福奎案专案组成立。
2000年6月27日,正在医院住院的中央纪委副书记刘丽英拔掉针头,直接从医院出发,亲自率领专案组赶赴石家庄。
2000年6月27日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当天下午,在河北省委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专案组顺利地对丛福奎及其秘书徐勇采取了“双规”措施。
2002年2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涉嫌受贿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