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也是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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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也是人(图)2010-07-20 18:22 来源:北方网 作者:闻天语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无论是性工作者还是嫖娼人员,在法律尚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是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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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绳子牵着。(《南方日报》7月18日)

  同样因为处理性工作者方式引起争议的,还有湖北武汉市洪山区。连日来,湖北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处的陈家湾大街小巷张贴了一批涉黄“公告”。公告上,刚刚落网的卖淫、嫖娼人员的姓名、年龄、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所受处罚等均被详细曝光。(《人民日报》7月20日)

  对性工作者如此处理,以上两例并非首创。去年十月郑州“扫黄”行动,曾公布“小姐”的裸照,也引发不少争议。其实这些方式跟古代的“游街示众”差不多,说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但实际上都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人权。

  从法律上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无论是性工作者还是嫖娼人员,在法律尚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是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从公民权利上说,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受限制的权利。卖淫女也是人,也具有人之为人的基本人格权利与尊严,执法者有权依法处理她们的犯罪行为,但并无羞辱她们的权力。尊重并保护公民尊严,维护和坚持所有的人的人权,才是执法者的天职。东莞等地的执法机关如此行为,显然侵犯了她们的人格尊严。

  “扫黄”是要扫除正义和道德的障碍,而不是人为制造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障碍。挽救性工作者,优先选择是心理疏导、行为矫正,而不是挥舞“大快人心”的大棒,击碎她们人性的尊严和人生理想。或许公开“小姐”信息或者示众游街,会受到一部分公众的欢迎,但“涉黄”者既然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处,那就应该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清除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应以建立长效机制,以防为主,常抓不懈,对违法者应着重于教育,而不是用损害对方人格尊严的方式来衬托自己的战果。如此曝光、示众,这些性工作者是否会“破罐子破摔”?若真如此,恐怕会给社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伤害。(文/闻天语)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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