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參考手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3:59:24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前言
◎醫療爭議Q & A
Q:我可以到哪裡討回公道?.... 3
Q:決定討回公道的同時,可能要蒐集的資料有哪些?.... 4
Q:決定討回公道方法的評估條件有哪些?.... 5
Q: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5
Q:為什麼我和醫師(院)就是無法溝通和解?.... 6
Q:我為什麼無法跟醫院拿到病歷?.... 6
Q:病歷可能有什麼問題?.... 6
Q:什麼叫做「醫療鑑定」?.... 6
Q:病人可能面臨什麼鑑定問題?.... 7
Q:什麼是「醫事審議委員會」?.... 7
Q:「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程序為何?.... 7
Q:「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結果就是法院判決的結果嗎?.... 8
Q:如果走上司法途徑可能要花多少錢?.... 8
Q:對於醫療糾紛事件是不是只要我想對醫師提出告訴就可以提?.... 8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勝算有多大?.... 9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要舉證些什麼?(有什麼舉證責任?). 9
Q:告刑事附帶民事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 9
Q: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10
Q:法官的判決通常會是什麼結果?.... 10
Q:醫師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可能面臨什麼的問題?.... 10
Q:我向醫院求償的標準是什麼?.... 10
Q:醫改會在醫療糾紛方面具體的做法有哪些?.... 11
Q:如果遇到了醫療糾紛的問題,醫改會可以提供我什麼協助?.... 12
Q:為什麼我提供給檢察官的資料不被採用?.... 12
Q:為什麼我的案子送醫審會鑑定小組後一直遲遲沒有下文?.... 13
Q:遇到醫療糾紛如果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可能會獲得什麼結果?.... 13
Q:調處的過程與結果大概是怎麼一回事?.... 13
Q:什麼是藥害救濟?.... 13
Q:什麼人有藥害救濟請求權?.... 14
Q:什麼情況不能申請藥害救濟?.... 14
Q:我要如何申請藥害救濟?.... 14
Q:國外醫療糾紛處理作法如何?.... 15
附錄:醫療糾紛相關訊息
1.「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立法院審議中.... 16
2.「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待補)立法院審議中.... 17
3.衛生署醫療糾紛案例彙編成冊提供民眾參考.... 17
4.在台北市立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可申請賠償.... 17
5.女性在台北市發生醫療糾紛可向「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求助。.. 18
6.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可接受醫療糾紛電話與義務律師諮詢。.. 18
7. 台灣醫療鑑定流程圖.... 19
◎前言
自從89年12月4日「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這幾個字見報後,便不斷有醫療糾紛經歷的民眾來電,求助與詢問的電話鈴聲甚至一度快將基金會給淹沒!
在與這些朋友的互動經驗中,我們發現病人在現有的醫療環境下,有太多的無奈與無助!大部分的人前往醫療院所就醫時,其實都是抱著敬畏的心態,不敢”問東問西”,心想若惹人厭,吃虧的還是自己,所以即便對醫護人員的醫療處置過程有疑問,往往也不敢有所”要求”,然而”不要求”的結果,卻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痛。
我們知道醫療糾紛民眾的就醫經歷,反映了該醫療院所的醫療品質,如果這些朋友的申訴不是特例,代表未來仍會有人受到類似的傷害。因此,我們將盡力蒐集整理相關資訊提供給需要的民眾,期望在資訊透明化的情況下,由病家自行決定所要採行的行動策略;同時我們也將彙整這些申訴資料,定期知會相關醫療院所,讓醫院知道還有第三者的醫改會與民眾站在一起,共同關切他們的醫療品質,希望該院所告訴民眾「這些不愉快的就醫經歷,究竟是怎麼一回事」?若醫院或醫師提供的醫療品質有問題,「具體的改善方案是什麼」?此外,我們也希望藉由對醫糾經驗的檢視,發現並針對需要變革之制度,如醫事審議流程、醫療糾紛處理法令、醫院醫療結構設計等擬定推動改革之策略。
「醫療爭議參考手冊」是我們將截至目前為止,與醫糾當事人、處理醫糾的專業人士、法律學者…等互動後所收集到的資料加以彙整,以Q&A的方式呈現,希望在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相關資訊有限的情況下,藉由「醫療糾紛Q&A」這個小小園地,提供大家一些助益。
最後,我們必需要強調,目前台灣在醫療糾紛方面的資訊非常欠缺與零散,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經驗或專業知識,衷心期盼您能夠分享您的心得經驗或加以指正,使這份資料更加周延。

:遇到醫療糾紛時,我會怎麼辦?
A:當民眾碰到醫療糾紛時,通常有二種反應:一種是自認倒楣,息事寧人;一種是非常氣憤,想要討回公道。
1.自認倒楣,息事寧人
一般民眾抱著「人死不能復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再加上「醫師醫療行為本在救人」、「以後若就醫還要找這個醫師」的想法,只要醫療疏失還能補救,最後不致造成永久無法回復性的傷害結果,通常會「算了」了事。
2.瞭解真相,討回公道
醫療的過程是必需經過一定專業訓練且標準化的執行過程,若民眾無法有相當的感受,而醫療的最後結果又是身心受損的情況下,往往就會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很多民眾在醫療糾紛事件發生時,常會感覺自己對於醫療高度專業的敬畏感與信任感被破壞,在醫療過程中,有些不可思議的荒謬疏失,讓民眾恐懼下次如果(自己或親人)再因同樣的病況就醫,是否要再度經歷同樣的傷痛?因此希望藉與醫師或醫院對談的過程,釐清自己的疑問,瞭解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討回公道,避免同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我可以到哪裡討回公道?
A:民眾想要討回公道通常有幾個步驟與管道。(見流程圖)
Step 1
Step 3
Step 2

1. 直接面對醫師
醫師一旦承認自己有錯,會影響將來司法的審判。因此,醫師在面對病人或家屬提出質     疑時,幾乎都不會承認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有錯誤,以免為日後留下不利的證據。
2. 直接面對醫院
很多醫院都有一套「標準的」醫療糾紛處理作業流程,病人或家屬往往得面對長時間、層層裁示的文件處理過程,卻始終無人與之對談;即便有人出面處理,如果沒有特殊的身分地位,往往也無法與有決策權的人面對面的對談。
3. 向衛生局陳情
對醫療過程有疑義,通常會由當地衛生局先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大都是「調解失敗」。
4. 找消基會
消基會目前有提供法律及專業諮詢服務。(參考第  頁)
5. 找民代
在中國社會不論發生什麼事情,總習慣找一些有身份地位的人加以關切,而民意代表基於選民服務的考量,會以信函、電話,或召開記者會等方式,與醫院/師溝通。
6. 訴諸媒體
病人或家屬在醫療爭議事件發生後,認為透過媒體的公布,可以對醫師或醫院造成壓力,     增加自己談判的籌碼。但媒體最後呈現出來的結果,不一定會符合病人或其家屬所期望,     甚至可能引發一些當事人未曾思考過的負面效果,如:強化與醫院/醫師的緊張與對立,     更不利雙方溝通;媒體曝光後生活作息受干擾或旁人異樣眼光看待之困擾等。
7. 提出法律告訴
由於司法檢察體系的行政作業流程繁複,一旦走上法律訴訟途徑,就需靜待司法檢察機關的偵查、傳喚開庭、審判…..,過程極為曠日廢時,甚至纏訟數年仍未能解決。
:決定討回公道的同時,可能要蒐集的資料有哪些?
A:1.蒐集證據:證據可分物證及人證。
(1)            物證:物證中最重要的是病歷資料,能夠影印之資料盡可能全部影印,包括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文字資料,甚至包括點滴袋、藥袋等現場能夠蒐集到之物證。當然照相也是重要的方法,可以將有關地點位置及情形拍照存證。
(2)            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其他同房病患的訪談。盡可能談話時有第三者在場,他日需要時可以作證(當然以醫療為限);如能在公開場合錄音或錄影的話,他日更可以存證。但錄音、錄影、照相都應注意,不可觸犯妨害秘密罪。
2.蒐集醫學資料:釐清醫護人員醫療過程及各項處置可能有的疏失為何。
(1)            詢問認識的其他醫生。
(2)            查閱相關醫學書籍、期刊等,看不懂的就想辦法問。一個醫生要面對非常多的疾病,而病家只要針對切身相關疾病深入鑽研。許多醫療糾紛當事人在投入許多精力之後,對特定疾病的瞭解不一定會比一個不用功的醫師少。
3.釐清法律問題:確認可能的醫療疏失為何後,繼續瞭解現有法律對該疏失的規範為何。雖然不一定選擇提起訴訟,但可瞭解自己有多少籌碼可與醫院/醫師進行解決方式之磋商。
:決定討回公道方法的評估條件有哪些?
A:1.我想要討回的「公道」是什麼?
一般當事人想要討回的公道可能有:
(1)一個合理的解釋;
(2)醫院/醫師誠意的道歉;
(3)如果病患還在,負責病患所有後續醫療照顧;
(4)醫院/醫師記取教訓,提出具體改進措施,避免同樣錯誤再次發生;
(5)對犯錯者的實質懲罰:假若犯錯者在醫術、醫德上有很大的問題,希望有解雇、吊扣、吊銷執照等處置措施;
(6)合理的金錢賠償或補償;
(7)刑罰制裁
(8)其他。
2.掌握的證據有多少?
3.醫院/醫師對該事件所表現之態度與解決誠意有多少?
4.時間成本:能夠花多少時間處理這件事情?
5.人力成本:過程中需要投入哪些人力?有多少人可以投入?
6.金錢成本:過程中可能需要的費用有哪些?是否有能力支付這些費用?
8. 結果評估:可能結果是什麼?比較需要投入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結果。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A:1.和解:病家親身或透過第三者與醫療院所及醫師進行磋商,尋求雙方共同接受之方案。
2.調解:可分為「一般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與「司法調解」。
(1)            一般調解:直接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醫師公會或相關之消費者權益團體提出申請。
(2)            鄉鎮市公所調解:醫療糾紛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刑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重傷害案件,得向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所制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3)            司法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醫療糾紛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其紛爭。
3.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制度之一,只有「依法得和解」的爭議才能提付仲裁。因此原則上民事紛爭才能提付仲裁,不過屬於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若撤回告訴可能成為提付仲裁的條件,提付仲裁必須先有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所以病患如與醫療人員於就醫前或就醫時,預先以書面就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簽訂仲裁協議書,便得將醫療糾紛提付仲裁;但在現實情況中,醫病間預先簽訂仲裁協議者幾乎不可見,因此目前醫療糾紛適用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4.訴訟: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尚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為什麼我和醫師(院)就是無法溝通和解?
A:病人或家屬的身分背景不同,和醫院或醫師溝通談判的條件與能力也不同。但雙方和解破裂最主要的原因,常是因為醫界與病家在實質的對話過程中,病家有「雞同鴨講」、「溝而不通」、無法對話的感覺,甚至因醫院或醫師的冷漠態度,憤而走上司法訴訟一途。
病人/家屬
醫   界
訴求一
醫界要拿出誠意來溝通
回應一
病人的目的就是要錢
心態
我希望能感受到你(的態度)是很有誠意的
心態
我的醫德和醫術是不容質疑的
訴求二
請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
回應二
醫療專業說了你也聽不懂
心態
1.下次如果遇到同樣的情形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對
2.希望同樣的悲劇不會再度發生在自己或別人身上
心態
1.我已做了我該做的了
2.對病人不用講太多,講越多問題越多
:我為什麼無法跟醫院拿到病歷?
A:1.病歷保存
醫療院所應保存十年(醫療法48條、醫師法12條),與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年的請求權時效一致。如果超過時間,通常無法取得病歷。
2.病歷摘要
病人有「病歷摘要」的請求權(醫療法52條)。但「病歷摘要」並不等同於「病歷」。因此醫院經常根據此法,只願意給病人經過重新謄寫的「病歷摘要」。
:病歷可能有什麼問題?
A:1.醫師病歷的寫法
醫師通常以英文方式書寫病歷,一來較不怕病人看得懂,二來在醫師的養成教育中,就是以英文方式被教導,但英文非醫師母語,難免會寫錯。而且書寫方式過於簡略,若有事件發生,醫師的陳述與病歷記載二者之間往往差異很大。
2.病歷的篡改
病歷係人為制作的,且由醫療人員保管,不肖醫療人員往往偽(變)造病歷,以推卸責任。
:什麼叫做「醫療鑑定」?
A:在醫療糾紛的案件中,為了判斷的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有無應負之責任,經常作下列之鑑定:
1. 解剖鑑定:法院所屬的法醫藉屍體的病理檢查,明瞭病人的的病因和死因。基本上由法醫解剖,紀錄肉眼所見的病理,採取並保存嫌疑之病源臟器、組織,送交檢驗室做顯微鏡組織學的病理檢查、藥理學檢查、生化檢查;根據這些檢查結果,作成初步的鑑定。
2. 臨床鑑定:司法機關就醫師治療經過乃以病狀變化作過失之判斷。由法官或檢察官委託鑑定機構的專家,根據醫師所記載的診療紀錄,與法醫初步的鑑定結果,查證醫師在診斷、治療、手術、用藥上有無錯誤。
3. 藥理生化鑑定:將屍體解剖所得之組織,在實驗室中作藥理、生化檢查,以判斷臨床狀  況與死亡結果間純醫學上因果關係。這個鑑定結果及紀錄保存於法院中,院外難以調查。
:病人可能面臨什麼鑑定問題?
A:1.鑑定無門:目前國內雖有少數醫學中心受理委託鑑定,但由民眾直接提出委託辦理的可能性不高。國外雖有鑑定機關可受理醫療鑑定工作,但其鑑定結果國內司法或檢察機關不予採用。
2.鑑定品質
(1).鑑定結果往往難以令人信服。
(2).民事與刑事的鑑定結果往往差異很大。由於民事只是賠償問題,刑事則攸關刑罰,對鑑定醫師而言,鑑定責任、壓力本來就不小,如果是刑事鑑定壓力更大,鑑定結果往往更加保守。
:什麼是「醫事審議委員會」?
A: (1).隸屬衛生署,簡稱「醫審會」。
(2).民國七十六年四月起,其下有「醫事鑑定小組」負責接辦醫療糾紛鑑定工作。
(3).「醫事鑑定小組」由衛生署長聘任二十一至二十七名委員組成,並以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的聘期為一年。
(4).「醫事鑑定小組」得依案件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5).「醫事鑑定小組」分組委員,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
:「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程序為何?
A:1.當醫療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由法院或檢察署函請「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鑑定。一般民眾無法直接訴請「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鑑定。
2.鑑定過程:
(1).查明被告醫師學經歷,聘請請與被告醫師無工作或學歷關聯之醫學中心各該部分權威醫師為鑑定醫師,送請鑑定提供初步鑑定意見。
(2).召開審議會議,邀請鑑定醫師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而後鑑定醫師退席。
(3).續由具有醫師身分之委員,就整個醫療行為之過程提出醫學鑑定意見。
(4).再由法律或社會人士,就醫療行為之法律或社會評價(如:考量病患權益或法律公正之立場),提出法律及社會鑑定意見。
(5).經過充分討論後始作成決議。決議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始可作成;但經常是由全體委員意見一致後,才確定鑑定意見。
:「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結果就是法院判決的結果嗎?
A: 錯。
「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只根據法院送請鑑定的資料來加以鑑定,如果法院要求鑑定事項不具體,送請鑑定資料不完整,或非全案鑑定,可能造成鑑定結果誤差。而且鑑定的證據力(鑑定結果的採用與否)是由法官自由心證為之。
病患最常見之敗訴情形如下:
鑑定結果
判決結果
敗訴可能原因
1.有疏失
病人可能敗訴
法官的自由心證不予採用
2.無疏失
病人敗訴
醫師無疏失
3.可能疏失
病人可能敗訴
過失有無認定模糊
4.無法認定有無疏失
病人可能敗訴
過失有無認定模糊
:如果走上司法途徑可能要花多少錢?
A:司法途徑可分民事與刑事二種。一般而言,採民事訴訟的花費通常較採刑事訴訟來的高。
類別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
律師費
其他
民事
一審:1%
(先由原告墊付,最後判決確定,由敗訴的一方支付)
二審:1.5%
三審:1.5%
1.基本費
2.勝訴抽成費(另議)
1.蒐證費(影印病歷、送請鑑定…等)
2.交通費
3.其他成本費
如:求償100萬即為1萬
1.公定價約5萬元
刑事

1.基本費
同上
1.公定價約4萬元
刑事附帶民事

1.基本費
2.勝訴抽成費(另議)
同上
1.公定價約4萬元
:對於醫療糾紛事件是不是只要我想對醫師提出告訴就可以提?
A:錯。
1.醫療糾紛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七項)
追訴(請求權)期限的問題
(1)民事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的法律關係可以從二方面觀察,一方面是「契約關係」,一方面是「侵權行為」。「契約關係」的請求權追訴期限為十五年,「侵權行為」的請求權自醫療行為開始十年,或病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
(消保法:侵權行為之特別法)
如圖所示。
病人                   醫  院
契約關係
侵                      僱
權                    傭
行                  關
為                係
醫 師
(2).刑事
就刑事而言,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10年。「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雖然追訴權分別為10年與5年,但由於告訴乃論的告訴期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醫院通常會採「拖過追訴期限」的策略,病人必須注意。
: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勝算有多大?
A:1.舉證之所在,勝訴之關鍵(敗訴之所在)。
2.由於醫療知識的專業障礙及資料取得之困難,使民眾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舉證不易,申請 鑑定又有困難。法醫報告的正確性又是一項問題。
3.消保法的適用性,沒有過失舉證的問題,但醫療行為是否適用仍有爭議。
4.根據陳榮基與謝啟瑞(1992)的研究,病人勝訴比例只有一成。
: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要舉證些什麼?(有什麼舉證責任?)
A:1.若採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檢察官。由檢察官負責蒐證工作,但病人或家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給檢察官參考。
2.若採民事訴訟,根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五項要件為:(1)被害人有損害發生;(2)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3)有加害行為存在;(4)該行為具有不法性;(5)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需要舉證的事項包括:病患有受醫療傷害;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病患的醫療傷害和醫師的過失行為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告刑事附帶民事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
A:1.時效的消滅:刑事偵查階段不能提附帶民事賠償,只有在起訴後才能提起,若偵查階段稍拖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年的請求權可能因而消滅。在實務經驗上,由於司法的偵查審理過程極為冗長,採「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提出告訴,常因刑事部分的過程超過二年時間,使民事部分的請求權喪失。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若刑事部分無法在兩年內定讞,須在趕二年期滿前另提「民事」告訴,否則會喪失民事求償的權利。
2.民事判決受刑事判決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較民事責任認定嚴格,故不易成立,一旦刑事部份獲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必然受影響。
註—刑事:講求寧縱勿枉,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只要仍有合理可疑點,就不能判決有罪。
民事:強調風險合理分配,民事賠償以過失責任為基礎,基於醫師和病患間醫學知識程度的不對等,減輕患者舉證責任。
: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A:1.鑑定問題:
大部分檢察官不具醫學專業知識,往往不知該鑑定什麼,除非告訴人能主動提出疑點所在,否則可能只是將全部資料送交鑑定單位,並籠統請求鑑定整個醫療過程是否有過失。因此鑑定結果很難命中核心。
2.被動參與:
告訴人通常看不到病歷資料,只能依照常識判斷提出質疑,無病歷佐證。因此,若一開始對檢察官提出聲請時,無能力提出疑點,一旦進入偵查階段後,告訴人對案情的發展只能被動的參與。
:法官的判決通常會是什麼結果?
A:判決結果通常判短期自由刑,並可能判緩刑。「業務過失致死」在本質上是公訴罪,但如果當事人悔意高,檢察官通常會先要求兩造和解,和解後求刑往往要求緩刑。
:醫師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可能面臨什麼的問題?
A:1.責任歸屬
(1).刑事責任:台灣醫療糾紛傾向告刑事附帶民事,醫師本無傷人之意,卻可能招來刑事             責任,背後的醫院沒有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賠償責任醫師與醫院負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醫             院可以支付之後,向醫師求償。
2.舉證責任之轉換
目前消保法在醫療行為的適用性仍有爭議,但認為病患與醫師就醫療專業的認識極不對等,病患就診與病歷資料都為醫院或醫師持有,因此有舉證責任改由醫院或醫師自行舉證「無故意、過失」的判例出現。
註-原、被告雙方對舉證責任若顯失公平者,法院可以酌予調整。(新修正民事訴訟法277條但書)
3.病歷的問題
病歷的篡改,以目前實務的見解,醫師可能會有偽(變)造、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我向醫院求償的標準是什麼?
A:1.生命和健康是無價,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彌補一條人命的損失或身體的傷害,因此很難有所謂的「賠償標準」。事件發生當地車禍死亡之賠償金額是一個可供參考的數額。
2.一般而言,較為「合理」的求償金額在考量時,應包括下列各點:
(1).醫院的過失有多少
(2).發生事件當地的生活水準
(3).醫院規模的大小
(4).過世者的經濟貢獻力:是否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柱、未來可能產生的經濟價值….
3.若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及精神賠償二部分。
賠償類型
認定標準
請求賠償項目
財產損害賠償
有較為客觀的認定參考標準
侵害生命權
1. 喪葬費
2. 醫藥費
3. 扶養費
侵害身體、健康
1.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醫藥、復健、義肢輔具、輪椅、交通、看護、早療、特教等)
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薪資損失、預期損失等)
精神賠償
主觀性質,認定標準界定困難
(判例約30-50萬)
侵害生命權
慰撫金(父母、子女、配偶)
侵害身體、健康
慰撫金
:醫改會在醫療糾紛方面具體的做法有哪些?
A:針對此議題,我們初步擬定下列的行動策略與目標:
一、近程
(一)醫療爭議處理資訊的公開與傳播
1.       民眾部分:彙整並提供醫療爭議處理參考手冊公布於本會網站,將現行醫療爭議處理流程加以整理與說明,讓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能夠了解該注意事項與權益,並決定後續要採取的行動策略,同時與公私部門合作辦理「市民就醫權益講座」,教育民眾認識自身的醫療權益,經營相互尊重與融合的醫病關係。
2.       醫療院所部分:定期彙整醫療爭議投訴案例,並知會醫療院所參考改進。
3.       自助團體部分:協助曾有發生醫療爭議切身經驗者,組成自助團體相互扶持。
二、中長程
(一)監督醫療機構內部爭議處理與訴怨制度的健全與落實:
倡議醫療院所重視病人的訴怨制度健全與落實,並納入醫院評鑑加以定期監督,強化醫療機構經營與管理者的責任,落實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服務理念。
(二)倡議成立具公信力之民間醫療爭議鑑定機構或組織:
除持續關注和參與當前醫療爭議審議流程與醫療爭議調處立法等議題外,擬參照國內外民間爭議鑑定處理或賠償之運作經驗,倡議籌組國內具公信力之民間醫療爭議鑑定機構。
(三)醫療人權之倡導與實踐:
如何與國際人權思想與價值相接軌,充實醫學教育、醫療政策及醫療服務之內涵,營造國內合理與健康的醫病互動情境,增進醫病之間相互尊重與互信的關係,提昇國內醫病互動文化與品質。
:如果遇到了醫療糾紛的問題,醫改會可以提供我什麼協助?
A:醫改會以維護民眾就醫權益、促進醫療品質為宗旨,考量基金會人力及業務負荷量之情況,目前對於醫療糾紛事件所提供的服務如下:
1.病家方面
(1).不介入個案的處理,但提供資訊,改善醫病資訊落差所造成的不平等。亦即彙整提供醫療爭議處理參考手冊並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www.thrf.org.tw),將現行醫療爭議處理流程加以整理與說明,在資訊透明化的情況下,讓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能夠了解該注意事項與權益,並自行決定後續要採取的行動策略。
(2).請民眾自行填寫醫療爭議申訴表,醫改會每季定期將同一家醫療院所的案例彙整,並以本會名義發函相關醫療院,敦請該醫療院所對於申訴民眾的訴求予以妥善回應。
(3).協助曾有發生醫療爭議切身經驗者,組成自助團體相互扶持,並進而達到自助、助他的目標。
(4).義務律師提供法律諮詢、義務醫師協助病歷判讀…等志工團規劃籌組中。
(5).與公私部門合作辦理「市民就醫權益講座」,教育民眾認識自身的醫療權益,經營相互尊重與融合的醫病關係。
2.醫療院所方面
將經過分析整理之意見以私函方式知會該醫療院所,讓醫院能從另一個角度,了解該院在醫療品質及服務的提供上有待改善之處。
3.第三者方面
針對需要變革之制度,如醫事審議流程、醫療糾紛處理法令、醫院醫療結構設計等擬定推動改革之策略。
4.司法方面
結合司法改革團體,修正法界對於醫療因果過失責任認定之理論與實務判定邏輯;因醫院管理制度問題導致之結構性醫療疏失,加重醫院及醫院負責人之法律責任。
:為什麼我提供給檢察官的資料不被採用?
A:由於檢察官的工作業務量極大,因此提供資料給檢察官時可加強以下的技巧:
1. 有系統的資料整理:附上一張狀紙,書明資料取得來源、哪些事項與本案有關,可證明哪些事項(亦即犯了什麼疏失)。一大疊資料,尤其許多都是醫療專業資料,檢察官本身也看不懂,未經整理的資料,很難發揮作用。
2. 將資料送給檢察署的「收狀室」:書明案號,將資料送入。
(如果資料較多又當庭提出時,通常檢察官沒有時間瞭解內容)
3. 激動解決不了事情: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有時容易口不擇言,反而給檢察官、法官不好的印象。保持理性,條理陳述事情,較容易獲取檢察官(法官)的同理心。
:為什麼我的案子送醫審會鑑定小組後一直遲遲沒有下文?
A:根據衛生署的資料顯示,民國88年辦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的案子有
330件,由於醫療糾紛案件不斷增加,今年可能突破400件。以醫審會鑑定
小組每週開會一次,每次審理10件案子的進度,民眾需要一段等待鑑定結
果的時間。
:遇到醫療糾紛如果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可能會獲得什麼結果?
A:1.民眾若向衛生署提出陳情案件,衛生署分成二類處理方式:
(1).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通知原陳情人靜候司法裁決。
(2).未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將原案影印後,依糾紛醫院之轄屬分轉縣、市
政府衛生處、局調處。
2.基本上而言,衛生署不是民眾面對醫療糾紛事件時的直接窗口。所以如果
民眾期望藉由提出申訴的行動,讓衛生署直接對醫院做出具體的懲處,期待
將會落空。
:調處的過程與結果大概是怎麼一回事?
A:1.民眾只能書面申請調處,以電話申請方式不予受理。
2.調處過程:
(1).階段一:此階段只是文書的往返,雙方當事人並未面對面對談。
地方衛生局收到民眾申請書後,會先copy一份寄送給該糾紛醫療院所,
請其回函說明,並將醫療院所提出的說明函覆民眾。如果民眾對說明結果
仍不滿意,可再申請調處。
(2).階段二:若其中一方不願到場,衛生局無強制力,則調處失敗。
調處會議的成員包括:調處委員1人(通常具醫療或法律背景),衛生局
人員1人(負責行政事務處理),及當事雙方代表(不限人數/不限本人)。
3.調處結果:調處成功的比例不高
(1).調處成立:視同雙方成立和解,以調處內容為和解契約內容,但不能引
為司法的證據。
(2).調處不成:民眾仍可提起民、刑事訴訟。
:什麼是藥害救濟?
A:1.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衛生署設立藥害救濟基
金,受害者可以申請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等救濟。
2.名詞定義:
(1).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2).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
藥物。
(3).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4).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5).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
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6).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
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什麼人有藥害救濟請求權?
A:1.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民法規定)
2.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什麼情況不能申請藥害救濟?
A:1.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
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2.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3.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4.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5.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6.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7.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8.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9.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我要如何申請藥害救濟?
A:1.從知有藥害時起,三年內要提出申請。
2.根據藥害救濟申請辦法規定,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
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3.申請藥害救濟時,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記錄。
(2).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記錄。
(3).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4).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
(5).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6).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
本。
(7).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8).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診斷證明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資料。
4.如果檢附的資料不合程式,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
補正。申請人必須在接獲通知後30天內補正,否則不予受理。但如有正當
理由,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30天內,申請延期一次,而其延長期間不得超
過30天。
:各國醫療糾紛處理作法如何?
A:1.美國
(1).美國「醫療機構資格鑑定聯合委員會」(The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JACHO)負責評估美國近五千家醫院的品質,其中一項去(90)年7月1日生效的新規定,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病人。根據規定,未與病人討論有害醫療過失的醫院,在委員會的調查人員查出確有過失後,可能喪失醫院鑑定合格資格。該評鑑結果對醫院能否加入醫療保險體系有重大影響。
2.紐西蘭
(1).於1972年通過「意外傷害事故補償辦法」(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1974年4月1日實施,1992年修正。
(2).不論有無過失,所有因「意外」引起之身體傷害均可補償。其中「醫療意外補償」部份,以「醫療錯誤」和「醫療不幸」為限。
(3).不適用醫療意外補償者包括:
(a).除非於治療當時發生,否則病人對於治療程序所發生的異常反應,或事後的併發症,不視為醫療意外。
(b).非因過失之誤診或延誤治療。
(c).病人書面同意所參加之藥物實驗或臨床實驗所產生的人身傷害。
(4).補償內容主要分「所得損失」、「醫療費用損失」、「精神慰藉金」、「遺族撫養金」四大類。
(5).共有六個帳戶,其中一個「醫療事故帳戶」,負責支應所有因醫療人員之錯誤或罕見嚴重之醫療結果所致傷害。財務來源由雇主及受薪者繳交的保費支援。
3.瑞典
(1).1975年實施「病人補償保險」(Pati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
(2).與醫療照護有直接相關之傷害,補償可避免的醫療傷害,而非所有不幸的醫療結果。。
(3).適用補償保險者,應符合下列條件:生病超過30天以上,住院超過10天,死亡,永久性殘障。傷害種類包括:
(a).真正之醫療傷害:傷害實質上可能可以由檢驗、治療或其他類似之正當處置直接且可避免者。
(b).診斷錯誤之醫療傷害:因不正確的診斷所致之醫療傷害。
(c).意外傷害:醫事人員所應負責或醫療儀器瑕疵所造成之傷害。
(d).感染傷害:治療過程感染所致的傷害或併發症,縱使不可避免亦得補償。(但仍應視傷害部位及疾病性質而定。)
(e).意外傷害:醫事人員所應負責或醫療儀器瑕疵所造成之傷害。
(4).不適用醫療意外補償者包括:
(a).急救程序中所生的醫療傷害,除非急救程序的施行有過失。
(b).政策上之決定而限制醫療資源之利用,因此所生之醫療傷害。
(c).病患心理上或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
(d).美容手術。
(e).病人自行加諸本身的傷害。
(f).藥物不良反應所致的傷害。
(5).補償內容主要分「所得損失」、「醫療費用損失」、「精神損害」三大類。有補償上限52萬美金。
(6).財務來源是由私人保險公司協會向郡議會及自願投保的開業醫收取保費。郡議會保費是以一般稅收來支應。
4.中國大陸
(1).中國衛生部通過於91年9月1日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規定,對於患者的知情權予以保護。在進行診療活動時,患者可以要求醫務人員對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醫務人員必須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過去手術前由患者家屬簽字的傳統作法已有改變,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則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
5.台灣
(1).我國現行法律中僅於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明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醫事審議委員會,辦理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但對對調處要件、調處程序、調處效果之規範,付之闕如,無法有效處理醫療糾紛。
(2).針對醫療糾紛賠償部分,88年1月12日開始實施「藥害救濟要點」,規定病患在正當使用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而因其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如經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小組確認,將可獲得最高新台幣二佰萬之救濟給付。
(3).除了上述藥害基金賠償外,民眾遇到醫療糾紛僅能從民事中「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來請求賠償。
附錄:醫療糾紛相關訊息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立法院審議中
(1).衛生署「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共分四章,計三十九條。立法的主要目的,在建立醫療糾紛適當處理機制,強化醫療糾紛調解功能,增進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本草案以「調解強制、仲裁任意」之原則,規定醫療糾紛於起訴、告訴或自訴前,應先依本法進行調解;並對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等有相關規定。
(2).已於89/02/24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送立法院審議中,惟至今(91/09/27)仍在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中。
「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立法院審議中
(1).由立委沈富雄提出的「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第三屆立院會議(87/02/27)立法院決議交內政及邊政、財政、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第四屆立院院會(88/09/28)再度提案,後(88/10/01)決議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第五屆立院會期(91/02/31)三度提案,至今(91/09/27)仍在審查中。
(2).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只要醫療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且符合損害「為全民健保給付項目」、「係非不可避免之結果」及「達法定損害程度」三要件,無論醫事人員有無過失,病患皆可獲得補償。補償金的來源,由中央健保局與全體醫事人員各負擔一半組成補償基金,在損害發生時迅速給予補償,若鑑定後確定醫事人員有過失,再由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對該醫事人員求償。
衛生署醫療糾紛案例彙編成冊提供民眾參考
(1).衛生署於90/05/30公布歷年(76-88)醫療糾紛案例鑑定結果,由於醫療糾紛案件不斷增加,目前幾乎平均每天都有一件醫療糾紛;平均每五件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中,即有一件醫療人員被認定有過失。
(2).從民國76-88年間,衛生署醫療糾紛鑑定小組共接獲2409件個案。因手術不當而提出告訴的居首,達18%,其次依序為醫療不當14.1%、診斷問題11.4%、用藥不當9.4%;其中1541件死亡案、702件程度不等的傷害案;而外科是醫療糾紛的高發生科別,占所有個案的32.8%、內科29.1%、婦科15.4%、兒科11.7%。
(3).民眾若對該資料內容有興趣,可逕至衛生署合作社洽購「醫療糾紛鑑定案例彙編」;每本定價150元。地址:愛國東路100號12樓,電話:2321-0151分機706。
在台北市立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可申請賠償
(1).台北市政府於90/05/08通過「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事故補償作業暫行要點」,以試辦的名義實施一年,期滿前再檢討成效。
(2).隸屬市府的十家醫療院所包括:中興醫院、仁愛醫院、和平醫院、婦幼醫院、陽明醫院、忠孝醫院、療養院、慢性病防治院、中醫醫院及性病防治所。萬芳與關渡二家市立醫院除外。
(3).凡是病患在隸屬市府的十家醫療院所就醫,因「難以預防」或「罕見」的醫療傷害導致死亡及殘障,死者家屬最高可獲得二百萬元理賠,極重度殘障者為一百六十萬元、重度殘障一百二十萬元、中度殘障八十萬元、輕度殘障四十萬元、嚴重疾病三十萬元。
(4).理賠款項來自市立醫療院所的「醫院發展管理基金」,等於是醫師的獎勵金,定期從醫師的薪資內撥付。
(5).首例理賠申請案已發生。5月在台北某市立醫院發生一起產婦生產過程因羊水栓塞,而致產婦、胎兒均亡的不幸事件。院方向北衛局提出補償申請,如經調處小組討論通過,則家屬最高可獲兩百萬元賠償。另外,在院方和家屬的協調過程中,除有市議員出面關心,當時之北衛局長葉金川更親赴喪家慰問,並允諾協助家屬申請北市醫醫療事故補償,平息原本很可能是一起激烈抗爭的醫療糾紛。
女性在台北市發生醫療糾紛可向「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求助。
(1).女性若在台北市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特別是婦科方面的問題,「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可針對當事者的狀況,提供一些法律或專業諮詢服務。
(2).如欲進一步瞭解,請洽「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地址:台北市大直街1號,電話:02-25323641,傳真:02-25326732,E-mail:tapwer@gcn.net.tw。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可接受醫療糾紛電話與義務律師諮詢。
(1).民眾發生醫療糾紛事件,可向消基會申訴或尋求一些法律或專業諮詢服務。
(2).申訴部分,可採到會填寫、信函寄送等方式,向消基會提出書面申訴。(台北總會亦可採傳真申訴。)書面申訴服務將視案件類別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項                    目
費  用
消費標的或求償金額在500元以下者
免  費
一般案件
300元
汽車、保險(壽險)、旅遊
900元
房屋、醫療糾紛
1,500元
「消費者報導」雜誌訂戶八折優待
(3).消基會平常服務時間: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電話諮詢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地    區
地                            址
電        話
台北總會
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02-2700-1234
中區分會
台中市403五權路1-67號8樓之5
04-2375-7234
南區分會
台南市703成功路457號10樓之4
06-241-1234
高屏分會
高雄市800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
07-225-1234
②義務律師諮詢
地    區
時                  間
台北總會
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00-4:30
每日五名採電話預約,五名接受消費者現場掛號。
中、南區高屏分會
每週六上午9:00-12:00
名額有限,請務必事先預約。
台灣醫療鑑定流程圖
(1).台灣目前的醫療糾紛鑑定,原則上需透過司法或檢察機關函送辦理。
(2).透過衛生署醫事爭議審議委員會來進行醫療鑑定,通常前後約需花費五個月的時間。
◎求醫療爭議問題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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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醫療爭議的過程中,有一些疑問無法在網站上的Q&A中找到答案,請您將問題寫下來寄給我們,如果很多人都跟您有類似的疑問,我們會努力尋求適當的解答,增添進入《醫療爭議Q&A》的資料中。
◥如果您在醫療爭議的過程中,有一些經驗可以分享,歡迎您參考下面的問題,將您的經驗整理寄給我們。醫改會將嘗試整理大家的慘痛經驗,做為未來推動醫療改革的參考。希望讓您的痛楚,不要重複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一、      事件
1.整個醫療過程中,你為什麼覺得/怎麼發現有醫療疏失?
(根據什麼來判斷醫院或醫師有醫療疏失)
2.醫院或醫師對你的質疑有什麼反應?
二、      行動與回應
1.到目前為止採取過的行動有哪些?
2.你對醫院或醫師的回應感覺如何?
3.為什麼會想要採取這些行動?
4.是否想過走上司法一途?
(為什麼想 / 或不想走上司法途徑?)
5.希望從這些行動得到什麼?
(最終想要得到的結果是什麼?)
6.目前實質得到的結果是什麼?
三、困境
1.到目前為止遭遇到哪些困難?
2.是否曾有過「算了;自認倒楣」的念頭?
3.還想知道什麼訊息?需要什麼協助?
四、影響
1.若時光倒流回到事件當時,你會怎麼做?
(處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2.未來就醫行為是否受到影響?
1.對醫改會的期待與建議?
2.希望醫改會的後續行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