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分析:固话为何选择目前的定价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0:13:58
●电话以什么方式计费、费率是多少,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而是由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及电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
●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电话计费方式肯定会发生变化,资费也会更加低廉,其中有内在的规律,并不是简单地打破垄断的结果。
●中国有中国的国情,电信业有电信业自身的特点,武断地将月租费同“垄断”、“计划经济”这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或者同其它部门、其它国家的收费方式进行比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定价方式有哪些?
目前各国固定电话主要定价方式有:
1.边际成本定价
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要在资源配置中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应该将价格确定在边际成本的水平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边际成本定价是最优的定价方式。一般来说,边际成本是递增的,即成本随着产出的增加而增加,在价格-产量的分析框架下,边际成本曲线位于平均成本曲线上方,如果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企业会获得超额利润。
对于边际成本递减型产业,情况就恰好相反。电信产业是一种典型的网络产业,具有非常强的规模经济性,也就是说,电信成本随产出量的增大而递减,在价格-产量的分析框架下,边际成本曲线位于平均成本曲线下方,如果仅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方式,消费者将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但是,企业却要亏损,没有积极性进入这个行业,从而造成供不应求。因此,如果政府坚持要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即在成本递减产业坚持要求企业按边际成本定价,那么政府就要用财政补贴弥补企业的赤字。由于电信成本的沉淀性很高,可变成本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如果采用边际成本定价方式,国家的补贴会很大,加大了财政负担。
2.两部定价
在实际中,按边际成本定价时,常常采用两部收费的方法。所谓两部收费就是根据固定成本和边际成本,将价格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反映基础设施投入的固定成本以及其它流量不敏感部分的成本,另一部分反映单位(流量敏感)成本,就是每提供一个产品或服务的边际费用。比如,用电话月租费反映固定成本以及其它流量不敏感成本,计次或计时费用反映打一次电话的可变成本。在其它行业,也存在这种两部定价方式。如美国的天然气运输收费就是两部收费制。天然气管道运输费为容量预留费和使用费两部分。容量预留费是用户对运输管道的占用费,主要用来回收管道的固定成本,使用费主要用来回收可变成本。
3.平均成本定价
从规范的角度看,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是最有效率的,但它可能会产生两种后果,企业亏损或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因为采用边际成本定价会导致企业提供无社会效益的一部分产出,因此经济学家建议考虑采用平均成本定价法,既不使企业出现赤字,也不允许它获得超额利润。按平均成本定价,企业虽然实现了“收支平衡”,但因为会过度供给或者供给不足,常常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在政府不给补贴,由企业自行实现收支平衡时,可以按平均成本确定价格。
完全分摊成本定价(FDC)法是“平均成本定价法”在具体实践中的一种应用。这种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在美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FDC的核心思想是将电信企业的全部成本合理地分配给不同的电信业务,构成每种业务的完全分摊成本,由此计算出每一种业务的单位成本,作为定价的依据,再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形成价格。
4.拉姆士定价
拉姆士定价原则要求企业回收全部成本。以电信业为例,电信企业在一个巨大的公共成本基础上,提供了多种产出(服务),在此之后以基本不变的边际成本提供服务。管制机构面临的问题是,在服务价格必须能保证收支平衡的条件下,提供多种服务的管制企业的最优定价结构是什么。满足该条件的价格结构不但要使消费者愿意接受,还要保证企业的利润不小于零或等于零。因为如果企业无法承担成本从而产生亏损,企业无法接受这个价格(电信企业如果采用边际成本定价,则无法承担巨大的固定成本),因此不可能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
按照定义,求解这个优化问题,得到拉姆士最优价格结构。结果表明,在成本递减产业,企业为了实现收支平衡,就有必要将价格定在比边际成本略高的水平上。与不受管制的垄断企业一样,公共服务企业的拉姆士定价也与市场需求弹性的绝对值成反比,即需求弹性越小,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越大。换句话说,不论是否存在管制,最优价格结构都相同:任何两种服务的加价(与边际成本之差)之比等于需求弹性之比。拉姆士定价法实际上使每种支出成本都可以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回收。这既能保证企业收支平衡,又能增加社会经济福利。
拉姆士定价模式的优点,一是与传统单一垄断定价模式相比,拉姆士价格可以减少福利损失,增加社会福利剩余。但是,与竞争定价相比,减少了消费者福利,增加了生产者剩余。实际上这是一种社会福利的转移。二是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支付能力和需求特点定价,充分利用现有能力,尽量增加产出量,补偿生产者的成本支出,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
在实际应用中,常常用选择性定价代替拉姆士定价。如,设计几种不同的两部价格。一种是固定费用较高、边际费用较低。这种模式有利于大规模用户,鼓励用户更多地利用已有生产能力;同时适用于经济规模较大的企业。另一种是,固定费用较低、边际费用较高。这种模式适用于用量较小的用户;同时也适用于经济规模不大的企业。可选择的两部价格满足了各种用户的需求,给用户多种选择。
5.长期增量成本定价
在一个“长期”的时间内,任何费用都是可以改变的。所谓“增量”,是在现有网络基础上的增量,这个增量应该能够满足较长时间内市场需求增长对网络容量增长的要求。计算长期增量成本,要参考现实成本,并且要考虑将来成本的变化,采用目前可以利用的最适用、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网络设备,在现有网络基础上,计算扩大一个增量所需的费用(前瞻性成本)。长期增量成本定价可以用于确定零售资费,但目前主要用于确定电信网互联互通的网间接入费,这里不作过多讨论。
电话为何选择两部定价?
作为行业管制部门,其定价方式选择的立足点应该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企业利润或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因此,根据前面的讨论,边际成本定价是首选。但电信业是一种典型的边际成本递减型产业,采取边际成本定价,将会给企业带来赤字。要保证社会最优产出,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弥补赤字。如果这部分赤字由国家财政负担,实际上就是由所有纳税人承担部分电信消费者的成本,不符合一般的“谁受益谁买单”原则。如果这部分赤字依然由电信消费者承担,即采用两部定价法,则既解决了赤字问题,也符合“谁受益谁买单”原则。
如果采用平均成本定价法,虽然这是一种“收支平衡”定价方法,但在这个价格水平下,社会产出是次优的。实际上,即使在平均成本定价的情况下,如果某些企业的市场力量很强,往往可以通过发展其他业务,如上下游垂直一体化经营等,利用其他环节的高价实现交叉补贴,从而损害其他部门的社会福利。
拉姆士定价法虽然可以保证企业收支平衡,又能增加社会经济福利,但是这种定价法也有缺点,一方面管制者在实际中缺少足够的信息确定拉姆士价格;另一方面,拉姆士价格根据需求弹性在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中分摊福利损失,需求弹性越小,价格越高,必然损害需求弹性小的那部分消费者利益。事实上,需求弹性小的产品或服务往往正是必需品,在必需品上分摊更多的福利损失,将使穷人受到更大的影响,有失公允。目前,在中国的管制力量尚有欠缺的条件下,定价法应该本着简单、适用的原则,如我国电话市场上多年来把电信用户分为甲种用户(住宅用户)和乙种用户(办公电话),实行不同的月租费标准,就是拉姆士定价法的一个简单应用。不过,总的来说,大面积实施拉姆士定价法还不成熟。
外界观点有哪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1.电话初装费可以取消,同样道理,月租费也可以取消。
一方面,初装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1979年,国务院批准同意收取电话初装费,专项用于电信业建设,尽快扩大电信网络的覆盖范围,改变我国电信业落后的状况。从某种意义上讲,电话初装费是国家凭借国家权力实行的一种税收政策,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这是税收的本质决定的。为了进一步促进电信业的发展,除了初装费,国家还实施了电话附加费、三个“倒一九”(企业所得税上缴10%,非贸易外汇收入上缴10%,预算内拨改贷资金偿还10%本金)、减免关税和加速折旧等政策。发展实践证明,如果没有这些政策的支持,就没有我国电信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也不可能仅用十几年时间就走完发达国家几十年的电信发展历程。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电信网络规模的迅速扩大,从2001年7月起,国家取消了固定电话初装费。从这以后,电信企业的发展将主要依靠电信企业的自身积累。因此,所有发生的成本均要由电信消费者(使用者)承担。月租费是和成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初装费有着本质的区别。是否收取月租费,绝对不是将月租费取消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涉及电话收费方式的问题。因为成本确实发生了,如果用户不承担,国家就要进行补贴,而补贴的钱从哪里来?根据前面的分析,常用的办法就是征税,也就是说,成本就由所有纳税人承担。这样,自然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一些纳税人并没有使用该项业务,凭什么要他们承担这部分成本?所以说,最终取消月租费后的成本还是要由电信用户承担,承担的方式是单位使用费用的上升,这可能同一些人所理解的取消月租费存在分歧。
2.取消月租费的同时适当提高单位通话费用。
首先,取消月租费同时适当提高单位通话费,实际上是一种平均成本定价的方法。正如前面已经分析的,从效率角度而言,平均成本定价法是一种次优的定价方法。也就是说,从社会福利角度而言,没有理由采取这种收费方式。
其次,两部收费方式改变成平均成本收费方式将涉及巨大的转换成本,包括交换机、计费系统等都要进行相应改造,而这部分资金本来可以用于改进技术、扩大网络、提高消费者福利。
最后,实践证明,当前的计费方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方面促进了电信用户的迅速增加,另一方面也成为电信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良好的资金渠道。电信业已经成为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成为新经济时代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之一。根据国家“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应该使电信业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这种资金积累是非常重要的。
实际上,为了满足多种层次的需要,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收取月租费,比如,公用电话或电话超市等。不过,如果以此为理由,认为所有月租费都不应该收取,那就变成了“做好事反遭人骂”。从全国来说,市话资费本身就有普遍服务的性质,属于政府定价范畴,现行的月租费标准已经很低。
3.应该实行同水、电等部门一样的收费方式。
有些人提出,水、热、电等部门没有收取月租费,因此电信部门也不应该收取月租费。其实,这里涉及很多问题,并不能简单类推:第一,这些产业同电信业存在一定的区别。虽然电信和水、电部门同属公用事业部门,但人们对电信的依赖远没有对水、电的依赖性强,人们离开电信可以生存,但离开水、电就不能生存;而且,电信的替代品非常多,如邮政、电子邮件、互联网电话等,而水、电基本没有替代品。第二,电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发生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生产都可以用单位通话费弥补。例如,在用户摘电话机的时候,这条电话线路就已经被占用,即使没有拨号或没有成功拨打电话,机线设备和网络的机会成本并不会减少,但这是不收取费用的(当然,这不是收取月租费的全部根据)。水电部门就不一样,当打开电灯的时候,电表就开始运转,打开水龙头的时候,水表就开始运转。第三,固定电话网与电网、水网等的另外一个不同在于运营成本更高,电信设备折旧更快。一个例子是电话交换机要对每一个固定电话终端进行远端供电,仅电费支出一项就会达到数十亿元。第四,水电部门的收费模式未必就是一种最优的模式。实际上,为了解决资源紧缺等实际问题,水电的收费模式也正在发生变化。
4.改变计费单位,如按照秒来计费。
按分计费或者按秒计费,或者按其它的时间段计费,并不能断定孰优孰劣。国外的市话有按3分钟计费的,也有按1分钟计费的,真正精确到1秒钟计费则很少。如果按相对比较长的时间段计费,则可以容纳的计费因素就比较多,计费成本就比较低。如果缩短计费时间段,意味着计费方式趋于更加精确,其中包含的各种计费因素将逐渐显示出来。如果真的那样,就应该考虑是否收取“呼叫建立费”等等。
实际上,其它行业普遍存在类似的计费模式。比如出租车,按千米计价而不是按米计价;地铁并不是按站台个数卖票,一张票可以坐一站地,也可以坐数站地;住旅馆按天或半天收费,而不是按小时或分钟收费;有线电视看与不看都按月收费;甚至,同样一份杂志,有的人读得多、有的人读得少,但都要花同样的钱购买。所以说,追求绝对的公平并不现实,也不理智。退一步讲,按秒计费也不是一个经得起推敲的方式,因为仍然有比秒更加精确的计费单位。此外,取消月租费也并不像有些人说的那样简单易行,因为计费方式的改变肯定会增加计费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还要由用户承担。当然,这并不是说计费单位绝对不可以更改,而是说这是一个随着经济技术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问题。
5.交纳月租费的用户应该获得一定的免费拨打时间,或者实行包月制。
实行包月制,其资费根据用户的平均通话时间确定,或者根据ARPU确定,这种计费方式对于刺激用户需求、培养用户消费习惯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存在一个明显缺点,通话量小的用户补贴了通话量大的用户,有失公允,而且不断增加的用户需求使得确定资费的标准较难把握。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能够实行包月制,一方面是因为电话普及率已经非常高,基本的电信普遍服务问题已经解决;一方面是因为居民的电信消费能力比较平均,大多数居民能够承受包月费用。就中国而言,虽然最近几年电信业获得了飞速发展,但东中西部的差别还是非常明显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处境仍然不容乐观,就总体而言,采取包月收费的时机并没有成熟。
综上所述,电话以什么方式计费、费率是多少,不是一个想当然的问题,而是由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条件以及电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电话计费方式肯定会发生变化,资费也会更加低廉,其中有内在的规律,并不是简单地打破垄断的结果。中国有中国的国情,电信业有电信业自身的特点,武断地将月租费同“垄断”、“计划经济”这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或者同其它部门、其它国家的收费方式进行比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