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晶瑶:教师“十禁”是提高标准还是自降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17:57:01

湖北省教育厅首次发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十禁止”中包括禁止科研作假、学术抄袭剽窃、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招生受贿、强制推销辅导资料和其他各类商品,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对违反“十禁止”者,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9月16日新华社报道)

这些规定,每一条都很有现实针对性,反映的都是教育领域的顽疾,看起来也相当“严厉”。但是,仔细一看就会发现问题:在没有这个“十禁止”之前,这些行为都是合理合法的吗?显然并非如此。

比如,学术抄袭和剽窃行为,是非常严重的错误,一旦被发现,其学术声誉和人格诚信都已经破产,严重的还涉嫌诈骗犯罪,在国外,至少要被驱逐出教师队伍,譬如前不久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前副教授古德温就因伪造数据而“主动”辞职,还被判2年缓刑和罚款。不得侮辱体罚学生,从国家法规到校规校纪,都对此有严格规定;招生受贿等,也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本就不该做、甚至其他法律法规都已明令禁止的行为专门又出台禁令规范,有重复劳动之嫌。

当然,如果地方针对比较突出的师德问题,制定更严厉的本地化规范,倡导更高的师德标准,无疑是值得赞赏的。比如,对于日益严重的学术抄袭和剽窃问题,如果能够探索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也不失为一种制度创新。但是,看看“十禁止”所列举的问题,绝大多数都是“不该做、不能做”的常识,至多算老调重弹,基本说不上“创新”。而唯一有些“创新”的“禁止先跑”一条,也是争议最大的一条,对于高校教师来说,该不该用行政手段来规范暂且不提,其实这也是属于基本道德问题。

再看违反禁令的处罚措施,更令人哑然失笑。只是在名师评选、人才遴选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而已。相对于学术腐败、招生受贿这样甚至已触犯刑律的严重问题,这样的处罚,无论如何算不上严厉,简直是自降标准嘛。

因此,这个教师“十禁”的规范,看似为弘扬师德立新规,其实是降低了标准,有些甚至降到了法律允许的底线以下。以后出台类似规章制度,希望“追求”更高些。

刘晶瑶(新华每日电讯评论员)  附:

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

 

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推进师德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

 

十倡导:

一、倡导志存高远、牢记使命;

二、倡导以人为本、爱校爱生;

三、倡导敬业奉献、淡泊名利;

四、倡导廉洁从教、自尊自省;

五、倡导情趣健康、作风纯正;

六、倡导明理崇实、至真至诚;

七、倡导奋发进取、终身学习;

八、倡导严谨笃学、术专业精;

九、倡导传道解惑、创造创新;

十、倡导与时俱进、德艺双馨。

 

十禁止:

一、禁止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等错误言论;

二、禁止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者组织、煽动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

三、禁止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传销、“黄、赌、毒”和迷信等活动;

四、禁止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五、禁止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六、禁止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

七、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八、禁止通过招生、考试等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强制推销辅导资料、书籍和其它各类商品;

九、禁止以任何形式尤其是在互联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和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

十、禁止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