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10余法官落马牵出律师行贿案(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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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  2007年10月04日05:33南方都市报评论4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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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刘家义。2006年12月7日,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受贿案,在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兵生摄

2005年,阜阳中院发生了震惊全国的腐败窝案,该院两名副院长,十余名庭长、副庭长涉嫌受贿被查处。这起窝案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其中六名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但他们大都表示不服。安全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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拎起鱼竿,一条鲤鱼在水面翻腾跳跃,那一刻,董卫东兴奋得忘记了烦恼。但是,当他坐在河边,看着四周的秋光时,压在心头的那块石头再次浮现———今年1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吊销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与他一起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共有6名律师,都是阜阳人。安徽省司法厅做出这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他们都曾向法官“行贿”。但律师们认为,他们的行为并非行贿,只是送礼,送礼有正常的“礼尚往来”和不正当送礼之分,不正当的送礼属于违纪,够不上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因此,其中5名律师状告安徽省司法厅,请求法院撤销安徽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于9月7日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由于办公用房紧张,所有后勤部门和纪委、政法委的部分处室,被安排在地下层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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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律师没做过这类事情。”9月22日,董卫东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调查发现,所有受访的律师,无论是阜阳还是外地的,涉案还是未涉案的,甚至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他们均认为,在阜阳,打官司送礼、找关系,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法官和律师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得案件成为一些人的敛财工具。
“中国还没有建立起法律文明和法律信仰。”安徽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名律师说。
法院窝案牵出律师“行贿”
调查发现有十几名律师向这些法官送过钱物2005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牵出十几名“行贿”律师。这起窝案中,落马的法官,有阜阳中院副院长王建民、朱亚,执行庭庭长王春友、副庭长尚杰,经济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和平,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副庭长薛懿,刑一庭庭长巫继成,刑二庭副庭长李先义等10余人。
他们被判刑的原因有三,一是内部人事任免时受贿,二是建设中院办公大楼时受贿,三是干预案件处理时受贿。
在调查期间,根据涉案法官的交代,阜阳市纪委也调查了三四十名律师,最后发现有十几名律师向这些法官送过钱物。
2006年4月10日,阜阳市律师协会对其中7名律师,做出停止执业3个月到1年的处罚意见。而李利是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副主任,这是直属安徽省司法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在合肥,所以,2006年5月,安徽省司法厅直接扣留了他的律师执业证。
李利之外的7名律师都认为自己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均接受阜阳市律师协会的处罚建议。他们以为安徽省司法厅也会采纳阜阳市律协的意见,但没料到的是,安徽省司法厅在举行听证会以后,于今年1月22日,对包括李利在内的6名律师做出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几名律师因“行贿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而仅给予业内处理。
吊销律师执业证,就意味着他们终身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有偿的法律服务。这对于这些年龄均为四五十岁的律师来说,无疑是砸掉了终身“饭碗”。
“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被处罚律师认为向法官送礼多是受当事人的委托
董卫东承认自己的行为严重错误。他在代理4个案件时,受当事人的委托,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董炳旭送钱。
“首先,当事人送钱,我没有反对,这就是错;而且我转手交了,这也是错。”董卫东说。在被处罚的8名律师中,有多人被处罚的原因和董卫东相同。但董卫东的检讨心态十分矛盾,“虽然我没有指使当事人送钱,但持认同态度。当事人认为,如果败诉,再审的路很漫长,而且花的钱比一审时直接送给法官的钱还多,所以不如在一审时直接送钱,而他们认为如果律师不去送钱就是不负责任”。
他被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的一起违纪事件是,2003年初,他在代理安徽省宝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联通公司阜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二审审理期间,受“宝兰”的委托,送给董炳旭3000元现金。
对此,董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一审时,经司法部鉴定,联通公司伪造《房屋转让合同》,因此被界首市人民法院罚款3万元,“宝兰”胜诉。可是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联通公司送给董炳旭5000元现金。
“宝兰公司老板得知后,找到我,我打电话董炳旭。董炳旭说,有什么情况见面再说。后来,宝兰公司老板和我一起请董炳旭吃饭,吃完饭后,宝兰公司老板让我转交给董炳旭一个信封。回来的路上,他说,送了3000元。”董卫东说,“但因为联通送得多,二审时,宝兰败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能充分认定阜阳联通公司提供的合同第一页是单方面制作”为由,撤销了界首市人民法院做出的3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该案经过“宝兰”公司的申诉,安徽省检察院已于2006年3月22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目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依法再审。
董卫东认为,行贿是一种犯罪,必须有具体的托请事项,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另外几起案件中,董卫东也认为自己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么是催促他们快点审理案件,或者就一审判决不当的地方,提前与法官交流一下”。
“省司法厅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他们认为,法官受贿,律师就构成了行贿。但即使法官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我们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行贿,因为《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董卫东说。
记者先后前往阜阳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厅采访此事,他们均称,他们做出处罚的依据是法官们的判决书,并未做其他的调查。而律师们均称,纪委调查时,因为有律师被打,所以他们被迫承认了一些并不属实的“事实”,以便与法官们的供述一致。
“但在审理法官时,尽管我提前向纪委提出出庭质证的要求,但法院仍然没有通知我到庭。”李利说。其他律师也均未接到出庭质证的通知。因此,他们认为,安徽省司法厅仅仅依据法官们的判决书对他们进行处罚,是不当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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