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致死仅是交通肇事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0:30:15

【中华杂谈】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致死仅是交通肇事吗?

  • 发表于:2010-09-14 09:42:24
  • 作者:下雨天?发短信加好友更多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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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9月7日上午,在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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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经过:影像资料显示:当日中午11:03:18,宝马车撞倒乐乐;11:03:20,乐乐的上身左半侧被轧在车轮下,双腿在车底直蹬,宝马车停顿了一下;11:03:30,宝马车左后轮从乐乐身上碾过;11:03:33,司机没有继续倒车,反倒把车子往前开,第二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38,宝马车停住,司机下来,不知为何空车自己又继续往后倒了,左后轮第三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44,车子左前轮从乐乐身上轧过去,乐乐总共被碾轧了四次。此后,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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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童在车后玩耍。

 

    

 

    

 

    

 

     

    宝马倒车碰到男童。

 

    

 

    

 

    

 

   

 

    伍某倒车后,又将车向前开,男童第二次被轧。

 

    

 

    

 

    

 

     

    伍某下车检查时,空车突然朝后倒,再次轧过男童。

 

    

 

    

 

    

 

    

    伍某离开。

 

    事故处理方:新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一位领导介绍说,事发当日,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将仍留在小区内的肇事司机伍某控制住后,又将肇事车辆进行了暂扣。对肇事司机进行血液抽查,发现其并不是酒驾。通过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估,发现该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1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当事人伍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先生的儿子无责。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看见这样的新闻,笔者内心唯一有的感觉就是太恐怖了,宝马车反复碾轧男童致死,这样一件清楚的不能再清楚的故意杀人仅仅以交通肇事处理,天理何在,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何在,普通人的生命价值几何;现实版的有钱能使鬼推磨再次上演,这已经不是法律和人与人之间事情,这是当今人性和权钱的一场正面交锋,是整个社会矛盾加剧的导火线;

 

    第一次撞倒小孩子我们可以说司机没有注意是交通意外,但第二次再次碾压小孩子就叫故意杀人了吧,第三次,第四次碾压不是无人性至极那还能是什么?一个毫无人性的杀人犯,一个光天化日下实施残暴行为的杀人犯,难道就仅仅开的是豪车,腰包里有几分钱就可以在神圣尊严的法律前面人为的把黑的变成白的,白的变的几乎没有吗?

 

    我们执行法律处理事故的交警,何以敢说出没有过节就不能故意杀人了吗?那些抢劫杀人的难道和被杀者有过节?这所谓的“新沂市交警大队相关领导”到底懂不懂什么叫“故意杀人”啊?假如伍某和李先生及其亲友有很深的过节,伍某故意为之。这种情况叫做“蓄意杀人”,即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什么是“故意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除非这宝马车主是白痴,否则没有理由不能预见小孩被多次碾压后会死亡的后果。所以,宝马车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小孩死亡的后果,仍然放任了这种后果的发生,这当然是“故意”。这样明显的故意杀人,执法的警察硬要说成交通肇事,荒诞行为背后就有多少阴暗的交易;

 

    笔者看到这样的结局能有只能是:悲!愤!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