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赠台熊猫:统战、常情、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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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赠台熊猫:统战、常情、法制
蟋蟀王(2006年1月11日)
自从2006年1月6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公布了赠台大熊猫的最终遴选结果之后,大陆赠台熊猫又在媒体上刮起了“猫旋风”。我一直以为大陆对台赠送的熊猫,是免费赠送的。想不到的是,凤凰卫视网站去年5月3日的题为“大陆宣布赠送一对大熊猫  台岛内激起千层浪  ”的一篇报道中,一个不小心,道出了天机:如果大熊猫抵达台湾,台湾方面每年要向大陆支付一百万美元。我心里琢磨,这敢情是租借熊猫啊?原来熊猫是创汇大户啊?我们一向把大熊猫成为“友好大使”,殊不知这位大使暗地忙里偷闲,还兼任商务参赞,为祖国挣大笔外汇啊?如此一来,这大熊猫到底是“赠送”的呢,还是“租借”的呢?为了维护稳定,和中央保持一致,我只有强打精神,也说是“赠送”的吧。
书归正传。对于大陆赠台熊猫一事,台湾在野党、媒体和普通民众,看来欢迎的占多数。大陆人民也赞成这项举措,当然不少人是看在促进统一、反对台独的政治意义的。相比之下,台湾当局对大陆赠送大熊猫的反应,似乎被动、无奈,按照大陆喉舌的说法,是“气急败坏,进退两难”。台湾当局对赠台熊猫持反对立场,其理由无外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指责赠台熊猫是“统战工具”,二是大陆“不能强送”熊猫;三是“保护珍稀动物”。对于这些理由,国内媒体做了一些反驳,但是出于政治情结,许多反驳是无力的。我认为,台湾当局的这些反对意见,在台湾民众、台湾环保组织、以及依法执政等方面,都有一定依据。我们要理智分析台湾当局这些反对理由,要从有理、有利、有节的角度出发,适度批驳台湾当局的部分反对理由,体谅台湾当局的其他反对理由,以此积极争取台湾的民心。
一、统战:熊猫是否政治动物?
台湾当局指责大陆赠台熊猫是统战工具,大陆媒体拼命否认,我觉得实在没有必要。为什么不大大方方地承认大陆就是要通过大熊猫促进统一呢?大陆对大熊猫的乳名建议,最受欢迎的看来是“团团”、“圆圆”,这不是统战,还是什么? 否认大熊猫是统战工具,这不仅是不诚实,而且还有辱大熊猫的光荣革命传统。
大熊猫一直被称为中国的“友好大使”,积极促进了中国与外国的友谊和相互了解。从这个意义上说,大熊猫一直是个政治工具。据报道,从公元685年到1982年,中国三个朝代一共向国外赠送了约40只大熊猫。其中,公元685年由唐玄宗赠送给日本天武天皇两只大熊猫;1936年至1945年,中国国民政府向西方国家赠送了14只熊猫。新中国成立后,熊猫去处更是反映了当时的中国外交政策:在向苏联一边倒的1950年代,中国向苏联赠送了两只熊猫;在那国内与人斗、庥氲坌薹炊返姆杩?960年代,熊猫受到冷落,除了向朝鲜赠送之外,没有向任何其他国家赠送。到了中美关系解冻的1970年代,熊猫突然在西方走红,美国(1972年)、日本(1972年)、法国(1973年)、英国(1974年)、西德(1974年)、墨西哥(1975年)和西班牙(1978年)相继获赠大熊猫。
1982年之后,鉴于大熊猫生态环境恶化导致其数量急剧减少,中国停止了向外国赠送大熊猫的做法。1984年,随着经济改革开放,大熊猫与时俱进,摘下了“友好大使”的面具,戴上“商务参赞”的头衔,积极投入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中,开启了著名的“熊猫租借”方案。根据这个方案,中国短期内向外国动物园租借大熊猫,对方支付租金。一时间,大熊猫成了财大气粗的创汇大户,国内相关部门争相出口,造成大量捕捉大熊猫,导致管理混乱失调,严重影响了大熊猫的保护。在国际环保组织和美国政府的压力之下,中国后来停止了以商业目的租借大熊猫的做法,代之以“大熊猫合作繁殖”的名义。在这个名义下,向外国租借熊猫,通常为期十年,接收国向中国支付一千万美元,平均每只熊猫每年的租金是五十万美元,比猫眼各位网友的收入都要高啊,哈哈。首先是1994年,成都熊猫基地的大熊猫夫妇“梅梅”和“永明”出国,旅居日本白浜山野生动物园。日本政府为此每年向中国政府支付一百万美元。尔后,美国圣迭戈动物园于1996年从中国借贷一对大熊猫,为此每年支付中国一百万美元。这些以科技合作名义来向国外提供的大熊猫,条件基本一样:一是送出的大熊猫最终要回归中国;二是对方要支付高额费用,三是这些大熊猫在国外期间繁衍的后代,都属中国所有。
留洋海外的大熊猫,看来十分风光,但是其实生活并不是那么幸福的。其中,最为悲惨的,莫过于那些当年的“政治熊猫”如今同样因为政治原因而被遗弃。1972年10月,日本东京上野动物园获赠一对大熊猫“兰兰”和“康康”,为推动中日友好,做出了重大贡献。1979年9月,11岁的雌性大熊猫“兰兰”在东京病死,日本人民沉痛哀悼。好在那时候中日关系火热,中国对日本人民感情大大的好,立马于次年又向上野动物园赠送了一只雌性大熊猫“欢欢”给“康康”续弦,1982年获赠雄性大熊猫飞飞。1986年和1988年,先后有两只大熊猫在日本出生,但是不幸的是,它们先后相继去世。后来,日本临时向中国“借调”了雌性大熊猫“宣宣”来交配,但是自2005年秋季“宣宣”期满回国后,东京上野动物园中,只剩下一只名叫“凌凌”的雄性大熊貓。日本早就希望中国在中日建交30周年再向东京上野动物园赠送一只大熊猫,但是由于日本小泉内阁上台之后中日关系的冷却,中方向日方赠送大熊猫的事情,竟一直担搁下来。除非中日关系这几年解冻,否则“凌凌”很可能会孤独一猫老死在异国他乡。
二、常情:绕过台湾当局强送大熊猫是否妥当?
据报道,在大陆宣布向台湾赠送大熊猫之后,台湾陆委会主委吴钊燮批评大陆事先未与台湾政府讨论,未经台湾主管单位农委会的必要讨论程序,却利用台湾媒体操作熊猫议题。吴钊燮说,“中共用统战操作方式进行文宣,未经讨论,就坚持猫熊非送不可,好像台湾不接受不行,非常不尊重。” 对于这个反对意见,我认为,台湾方面的埋怨有一定道理。大陆是在2005年5月间,台湾反对党领袖连战先生访问大陆期间,做为向连战先生的三大礼之一,向连战先生宣布赠送大熊猫的决定的。当时的报道称,“2005年5月,受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委托,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陈云林在上海宣布大陆同胞将向台湾赠送一对象征和平、团结、友好的大熊猫。”
这个做法的确有些莫名其妙。既然赠送方是大陆的党和政府,那么接受方和收到赠送决定的一方,也应该是台湾的党和政府,否则不对等。我们回想一下,1972年中国向美国赠送大熊猫的消息,是中国总理向美国总统、共和党人尼克松亲自提出来的。试想,如果当时中国政府把赠送大熊猫的消息告诉美国在野党民主党的领导人,是个什么情况?再打个比方,张家要给李家送礼,张先生不去直接告诉管家的李先生,而是告诉李家的保姆,这是个什么事儿啊?我们设身处地为台湾想想,如果台湾决定向大陆赠送台湾的稀有动物猕猴,不去和国务院联系,而是和九三学社联系,那国务院又会作何感想呢?
还有,送礼给对方,就不需要对方同意了吗?大家都知道英语中那个“大白象”的故事。相传古代缅甸国王要是不喜欢哪个大臣,就会送给大臣一头大白象。大白象是该国的国宝,不能宰杀,饭量却很大。倒霉的大臣要悉心照料,但是养大白象的昂贵费用,迟早会让大臣破产。大熊猫的饲养照料费用很高,估计每年需要一千万美元。虽然公园门票会抵销一部分,但是时间一长,依然是个负担。台湾的自然环境和大熊猫栖息地的四川盆地相差很大,能否有效益地养活大熊猫,需要科学验证。在台湾没有表示接受之前,匆匆宣布赠送大熊猫,的确有些强人所难之嫌。打个比方,假如你是一个大学生,平时只是骑车。如果有人说要送给你这个穷学生一辆宝马(条件是你不能转卖),你会接受吗?你一没有车库,二没有钱护养,三没有钱买汽油,四没有钱上牌照,五没有钱上保险,送你这辆高级轿车是福呢,还是祸呢?难道不需要你事先同意吗?
最后,台湾民众欢迎大熊猫,台湾当局是否也应该被迫接受大熊猫了?从民主机制看来,似乎这是合理的。但是,合理的并不合法。在台湾当局依法对输入大熊猫做出决定之前,就大肆宣称对台赠送大熊猫,无异于通过媒体和民意来造成既成事实,迫使台湾当局接受。台湾的政府主管部门,肩负着保护珍稀动物的责任,理应有权不考虑民众意愿、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就赠台大熊猫本身的是非曲直,做出独立的决定。即便这个决定不符合台湾民众意愿,但是只要符合台湾法律,那么就是无可指责的。打个比方,张家喜欢李家的小孩子(从民主机制出发,假设李家有四个小孩子),要给李家的四个孩子送巧克力。如果按照民众意愿,李家四个小孩子有绝对多数,李家是否可以仅仅凭据简单多数决定接受张家的巧克力呢?否。如果李先生认为小孩子吃巧克力对身体不利,李先生完全可以置四个小孩子的意愿于不顾,而谢绝张家的礼物。
三、法制:依法保护珍稀动物是否正当?
这第三个反对理由,就是所谓的《华盛顿公约》以及台湾自己保护珍稀动物的法律。《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中国于1981年加入,承诺的保护熊猫义务,总是要执行的吧?《华盛顿公约》附件一中明文规定了大熊猫受到严格保护,如果要“输出”,那么“输出国”主管部门要出具证书,保证“输出”大熊猫不会违反《华盛顿公约》,而且如果“输入国”主管部门尚未发出“输入许可”,则“输出国”主管部门不得发出“输出许可”。台湾当局的理由之一就是,如果台湾不同意接受大熊猫,大陆不能强行送到台湾,送来也要强行送回。
当然,《华盛顿公约》造成了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华盛顿公约》是否适用于大陆向台赠送大熊猫。如果适用,则隐含台湾是一个独立国家的政治概念;如果不适用,就隐含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的政治概念。据报道,《华盛顿公约》秘书处已经表明,大陆对台赠送大熊猫,属于中国的内部事务,《华盛顿公约》不打算干预。对于大陆来说,《华盛顿公约》秘书处的这个表态,是个好事。试想,如果四川向浙江杭州动物园赠送大熊猫,需要依照国际公约办事吗?当然不需要。
台湾当局在利用《华盛顿公约》的法律问题来做文章,肯定已经输了一着。但是,这并不等于台湾当局就无权根据台湾当地的环保法规,对大陆赠台熊猫进行例行审议。台湾虽然不是《华盛顿公约》的签字方,但是它同样负有保护大熊猫等珍稀动物的责任。台湾的《野生动物保育法 》,就是具体实施此类保护的法律,根据法制原则,台湾的任何个人或团体进口大熊猫,都必须遵守这一法律,遵循相关法律程序。据报道,台湾已经有二十多个环保团体公开反对大陆赠台熊猫,他们的出发点当然是保护珍稀动物。如果台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实质规定或程序上否决台湾团体输入大熊猫的的申请,我们不必给他们戴上台独的帽子予以辱骂。同样道理,如果台湾主管部门无视相关法律规定,恶意否定台湾团体输入大熊猫的的申请,自然有台湾的行政复议法来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