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举报“香艳局长”,何罪之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26:26

网上举报“香艳局长”,何罪之有?

前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原销售处处长韩峰涉嫌受贿一案。因日记被人泄露上网,韩峰被人称为“日记局长”。检察机关指控韩峰共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1万多元。(9月4日《羊城晚报》)
该文证实,韩峰承认“日记局长”的日记内容多属实。日记泄露的原因,也确实像网上流传的那样,韩峰将他已删除日记内容的手提电脑送给情妇谭某后,日记内容被谭某的丈夫恢复。
该文还透露:“隐私日记泄密的事情,已由南宁市警方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已被抓获。”这就令人难以理解了。
谭某的丈夫作为“香艳日记”的发布人,或者更精确地说是作为韩峰局长贪污受贿、生活糜烂的举报人,公安机关如果找他来核实内容,那绝对是无可厚非。可南宁警方通过立案侦查,“抓到”日记发布者,显然是将他作为犯罪嫌疑人来处理,这就显然不妥了。
首先,谭某的丈夫作为举报人,公安无权抓他。因为谭某的丈夫让韩峰局长给戴了一顶“绿帽子”,作为受害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情理上,他都有权、也应该举报韩峰,而使用的方法虽然有很多,但网上举报作为最廉价、最有效的方式,他当然可以优先选择使用。而将完整的日记发至网上,无非是为了增强日记的可信度,以引起反腐机关的重视。因此,谭某的丈夫作为举报人,公安机关无权抓他。
其次,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抓获谭某的丈夫也是十分荒唐的。韩峰将手提电脑送给情妇谭某后,该电脑就成了谭某或谭某家庭的财产,谭某的丈夫在谭某并不反对的情况下使用该电脑,再正常不过了。而偷窥霸占他老婆的韩峰信息,也是人之常情,并无不当,更不构成违法。
再次,谭某的丈夫并未诽谤他人。“香艳日记”的“男一号”也已经承认了日记内容多属实,说明发布人并未造谣,那警方也就没有“抓到”他的理由了,谭某的丈夫显然不构成“诬陷罪”的犯罪要件。
最后,谭某的丈夫不存在侵犯别人隐私权的问题。韩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理应属于公众人物,群众举报他的贪污受贿及生活糜烂行为,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韩峰的“情妇们”,作为当事的另一方,在法律上将就是韩峰的“特定关系人”,和韩峰发生的那些隐私,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还有那些行贿者的行贿行为,法律是鼓励曝光的;而“香艳日记”中所牵扯到的官员,和韩峰在一起吃吃饭、跳跳舞、洗洗澡,甚至让韩峰的单位为自己的私事埋单,就更不存在隐私问题了。
此外,正如《人民网》廉政名博花玉喜所言,在法制比较健全的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风流韵事被媒体曝光,也没听说给泄密人治罪,一向喜欢和“世界接轨”的中国公安,为何要“抓获”具有举报人身份的“香艳日记”发布者呢?
南宁警方抓获“香艳日记”的泄密者,冠名堂皇的理由是当事人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但造成的社会危害将是巨大的。一方面,抓获了一名“香艳日记”的受害者,这就对邪恶起到了公然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抓获”了一名“举报人”,这就似乎是在告诫社会:举报贪官、色官的人,不要轻举妄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