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到底给女人带来什么?-品·悟-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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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到底给女人带来什么?
2010-04-24 17:28    品·悟(点击进入博主最新文章)
写这个题,是想了好一阵了。
缘由是,一个朋友的老婆——查老公的帐——直到,“玩离婚游戏”——现在,到了,非理性、疯狂地,想“通过这场战争”来“征服”老公——而忘掉这背后“可能的变数”。
人家夫妻间的“琐碎事”,不该由我来讲。
但是,这里,讲一下“婚姻”,能给女方带来什么——背后,是“哪几种落差”。
一、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一)“夫妻互相抚养的义务”这一条的“理由”及“客观现实”
这一条“硬性规定”,并不具有完全合理性——但做为法律,是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是“强迫人民”来“执行”的——这一条背后的“本质目的”是,“以一种规定”,来强制性消除“社会基本单位”的“某种不稳定因素”。
事实上,有这条规定,有什么用?
弃养,或者,直接离婚,来“解决抚养义务”,是司空见惯。
所以,“相信这一条”的人,就是“善良”到“基本无知”的人。
要想到法律的“另一条”,就是“男女平等”——这背后,男女都有“同等的生存机会”——不是旧社会,女人绝大多数是“靠男人养活”的社会了。
(二)这一条,是“抚养义务”,不是“为女人买所有的单”
抚养,不包括,为女人的虚荣或坏的消费习惯买单——凡是“花男人钱就应该”的“想法”,是犯了逻辑上的“外延扩大”的“最简单错误”——即,“人为臆想”地扩大了“适用范围”,而人家法律是“明确不包括这个范围”的。
“娶我,就应该愿意给我花钱”、“爱我,就不应该计较我怎么花钱”——是经典的“爱的借口”,绑架对方的经典行为——哪个男人,接受这样的“说法”,本质上,就是“自愿”的“个人行为”,在“理性”和“法律”上,没有任何“可存性”。
二、“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
这显然,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常见错误”。
夫妻,本质是“社会生存经济合作户”——绝大多数家庭,事实上,都处于“合作生存”状态——而不是基于“非常完美”的理由。
法律规定,是“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所做的“最低规定”。
可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如有“单独约定”者,是“不受夫妻财产共有”约束的。
其中,典型的就是“财产独立协议”。
法律,并不保证“领了执照”,就“拥有对方一半家产”——反而,是做了相当多的“明确限制”的。
如,结婚多少年之内,不拥有拥有对方婚前财的的规定等。
事实上,所有“有钱人”的婚姻,几乎,“大多”是要签“财产协议”的。
不能想像,一个IT精英,或者商界精英,会“不签财产协议”,就让一个女人“进门”——这是一种对企业,对合伙人,对事业,一种极大的,不负责任的“个人行为”。
当然,一个“光身子的女人”,能有手段让男人“不签协议”就结婚——显然,这个女人,“很有能耐”。
反正,于我,一个经典穷人——搞对象,首要条件就是要在婚前签下“婚前婚后财产均独立”的协议,并予以公证,才可以“开始谈恋爱”——婚姻,是两个人的共同生活,是与“名利”没关的,就是两个人,互相接受,甚至喜欢,的,两个人的生活——这是最经典的家。
而“有名利”考量的婚姻,本身,“出发点”,已经就是“经济合作户”了——大约,我不太需要这样的家。
家,肯定是要“养”的——但这是自愿行为,而不是“被迫行为”——这是一个人精神世界里,一个“本质的区别”。
“立据在此”,是“第一天就阻绝”“基于财产和生活保障”理由,而“寻上门”来的人。
三、女人,经常“误导自已”的地方
(一)女性,在自然界中,是有一种“母性”的“天性”的——这就是,哪怕自已可以不在乎。但,对后代,一定要“给予最大的保障”。
所以,女性择偶时,都会本能倾向于“更高、更强、更大”——这是天性使然。
男人,就有点“感觉至上”了——要漂亮,要舒服,要柔。。。比起“女性”由于“天性”而“直觉”出的“理性”,就显得“太孩子气”了。
(二)女性,本能地,是把“生活照顾”,及“性生活给予”两权“功能”,与“生活保障”,本能地,结合起来,进行“捆绑”的——这是绝大多数中的绝大多数女性的“天然自我心理暗示”。
这时,就导致,女性,对“公平条文”进行“自我解读”时,往往“不自觉”地“扩大自已的权利”——并且,“自已骗自已”的“信以为真”——往往最后,在“分手时”的“精细计算”,让她们,不是“理性”,而是“更疯狂”——除了极少数人,绝大多数女人在离婚时,都是“想多要”的。
想“拥有一半”的女人,比“觉得应该全部拥的”的女人,在离婚妇女中,后者,毕竟,多一些——哪怕事实上,只是“多要”,而“要不到全部”的人们。
以上两项,有“动物学天性”方面的“合理性”。
便于“社会获得资产”与“资产再分配”而言——合理性,显然,少得多。
三、家庭,男人,女人,应该获得什么?
应该是,互相默契,互相照顾,互相的“共存”,是两个人,在这个世界上“最大的所得”——并且,互相,都那么“心甘情愿”,而且,延及对子女,对长辈的“关爱”和照顾。
当,这些内容,有缺失时,这个“家”,也许,当初,就是错的。
比如,一方孝顺长辈,照顾长辈——而另一方,认为,“老人是过去式”,以后是“自已俩个的”——做梦去吧。这是“价值观”的本质区别——婚都离了,后面,“还有什么是你的?”
再如,一方是勤俭持家型的,一方,是“乱花钱”型的——迟早,“有毛病”——这样的家庭,经年日久,没有几个,可以“如初恋般甜蜜”的——品品这里的味道吧。
这时,不是再“计较”“核查帐户”这件事——并且,还想“通过这件事”来“征服”对方——而是,考虑一下,婚姻的“续存性”,有多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