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探索---江苏经济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57:25
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探索
理论与实际
○周进友 杨丽芹
由于个体工商户因歇业、执照吊销等不办理注销登记对其并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所以其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为数极少。同时,因对依职权注销登记认识上的偏差,工商部门依职权注销登记的微乎其微,导致增加了行政成本,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应当引起重视。
一、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法理分析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但是,经营者如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却无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及需要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但对注销,并没有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所以注销可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主动退出市场,对这种情形,当然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关于注销登记的规定程序来办理注销手续;二是政府强制其退出市场,包括依法吊销并由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不可依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那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则显得毫无意义。此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条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可以说,这些规定都是工商部门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
二、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主要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收缴的;(五)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其他情形。
三、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派遣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证实有上列情形之一,填写《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审批表》,经工商分局负责人审查后,报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催告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对拟予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决定注销。个体工商户逾期或者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对其进行依职权注销,并制作《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四)送达决定。《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总之,工商部门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制度亟待完善,对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也亟待加强。
理论与实际
○周进友 杨丽芹
由于个体工商户因歇业、执照吊销等不办理注销登记对其并不产生任何实质影响,所以其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为数极少。同时,因对依职权注销登记认识上的偏差,工商部门依职权注销登记的微乎其微,导致增加了行政成本,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应当引起重视。
一、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法理分析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但是,经营者如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部门如何处理,法律法规却无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及需要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但对注销,并没有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所以注销可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自愿申请、主动退出市场,对这种情形,当然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中关于注销登记的规定程序来办理注销手续;二是政府强制其退出市场,包括依法吊销并由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如果不可依职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那么《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则显得毫无意义。此外,《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十条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可以说,这些规定都是工商部门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
二、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主要情形
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收缴的;(五)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其他情形。
三、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的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派遣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该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材料,证实有上列情形之一,填写《注销个体工商户情况核查、审批表》,经工商分局负责人审查后,报登记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催告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对拟予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应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决定注销。个体工商户逾期或者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对其进行依职权注销,并制作《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
(四)送达决定。《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总之,工商部门依职权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制度亟待完善,对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行为的监管,也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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