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领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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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借房证虚构购房事实 挪用公积金贷款30万
宁夏建设厅房地产业处原调研员李子超,在担任宁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借单位两同事的房产证虚构购房事实,挪用公积金贷款30万元。昨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子超有期徒刑5年。
2006年11月,李子超的表侄彭某某因年底要给农民工发工资,找李子超借款。同年12月7日,李子超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的购房事实,借用同事李某某、张某某的房产证,并以李某某的名义向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后将此款借给彭某某用于经营活动。2007年12月,李子超归还了李某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李子超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在没有购房的情况下,以虚构的购房事实借用他人名义向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将所贷款项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子超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将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已全部还清,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