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监管的五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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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世界报 2007年09月10日第35期 B19)
2007-09-06 11:36:50
( 陈玉龙 王忱 )如何监管蓬勃发展的信息资源市场?传统的监管手段已跟不上形势,必须从多角度研究监管手段。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之所以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因为当前的监管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的发展。这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因为信息资源市场是新生事物,同时也因为信息商品、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整个信息资源产业有着特殊的复杂性。所以,对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研究势必要求探索与之相应的方法。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研究从研究类型上看应该属于“对策研究”。
在方法论层面上,对策研究应当是一个由解析“对象”出发,发现“问题”,找寻“原因”,进而得出“对策”的反复“迭代”过程,其关键在于找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可行、有效的对策。所以,在研究过程中应当注重现状、问题、原因的分析,而且,特别应当注重信息资源市场的特殊性研究、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目标的系统性研究、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主体的综合性研究,以及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对象分类的多维性研究。
一、市场特殊性
信息资源市场具有区别于传统商品市场的特殊性,而信息资源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特殊性。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市场有别于传统商品市场的特殊性是建立有效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必要条件。在此意义上,对信息资源市场特殊性的研究是对信息资源市场有效监管的前提。
在对信息资源市场特殊性研究的过程中,应当从纵横两个维度出发,把握两种逻辑关系。一种逻辑关系是纵向递进的因果逻辑关系,即:信息资源市场的特殊性源于信息资源商品的特殊性,信息资源商品的特殊性源于信息资源的特殊性,而信息资源的特殊性又源于信息的特殊性。由“信息资源市场”追溯到“信息资源商品”再追溯到“信息资源”进而追溯到“信息”。这里的逻辑关系构成了“特殊性研究”的纵向主线。另一种逻辑关系是横向类比的逻辑关系,即:在纵向研究各对象的特殊性时要把它们与对应的非信息对象做横向对比。十分明显,信息的特殊性是因为信息有别于物质、能量,信息资源的特殊性是因为信息资源有别于物质与能量资源,信息商品的特殊性是因为信息商品有别于其他商品。
二、目标系统性
信息资源市场是连接信息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重要纽带,也肩负着促进信息资源产业发展的任务。同时,不断发展的信息资源产业又是国民经济新的、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因此,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目标具有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即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一个有层次的目标体系。
研究有层次的目标体系需要遵循系统化的研究思路,应当把研究对象作为系统对待,从整体出发进行系统分析,注重全局与局部的有机联系,注重系统内部和外部以及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不能把目标体系看做是局部目标的简单叠加,否则就会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难以全面、有效解决问题。
对于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目标体系,应当采用系统化的研究思路。按照系统化思维,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目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在不同层次分解出不同的子目标:宏观层面上,要保证经济发展、满足社会信息需求、弘扬先进文化、改善行政效率;中观层面上要壮大信息资源产业规模、提高信息产业技术水平、增强信息企业竞争力、增加产业效益;微观层面上要保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各方合理的、正当的权益。
不同层次的目标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从总体上看,宏观、中观、微观目标具有一致性,但另一方面,宏观、中观、微观的目标又是不完全重合的。因此,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构思必须着眼整个目标体系的实现,既兼顾宏观、中观、微观的不同目标,又要充分考虑各层目标之间的关联与制约关系。
三、主体综合性
由于信息资源商品市场具有流通量大、面广、产品时效性强等特性,信息资源的市场监管单靠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伴随着信息资源市场的飞速发展,政府不可能投入足够的人员与精力;另一方面,信息资源商品的交换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政府部门很难及时跟踪瞬息万变的市场行为。因此在进行有效监管途径的研究过程中,必须体现“综合监管”的思路,调动最广大的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综合监管格局,才能建立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为了体现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主体的综合性,从信息资源市场的特殊性与发展现状出发,本着监管覆盖面尽可能广、监管职责尽可能清晰的原则,努力建立多监管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格局。既要充分看到各监管主体的优点,同时也要认识到各监管主体的不足与适用范围,努力实现各类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既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又互相联系、协同运转。
四、监管活动多维性
监管部门对信息市场的监管活动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资质信用、公众权益保护、社会舆论导向等诸多领域,如此复杂的市场监管活动,其有效运转,势必要建立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之上,因此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进行清晰分类是建立职责明确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前提。
从目前来看,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活动的分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个维度:
一是对从业主体进行的监管活动。它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管以及职业资格、资质的审查等。
二是对于从业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管活动。它主要包括技术、质量、知识产权、行业(比如出版发行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行为,如产品质量的监管、知识产权的监管等。
三是对于信息产品内容进行的监管活动。它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健康、有益、合法,以及对暴力内容、淫秽内容、反动内容的遏制等。
四是对于从业主体其他社会行为进行的监管活动。它包括对儿童保护、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进行的监管等。
五、监管手段创新性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必须突出监管手段的创新性,这是由信息资源市场的现状决定的。
一方面,从信息资源市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的角度出发,势必要求在监管手段上运用先进的技术进行不断创新。另一方面,信息资源市场,特别是数字化、网络化的信息商品市场已经运用了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甚至相当一部分信息资源商品的流通交换以及结算方式也都应用了先进的技术。不难想象,仅仅运用传统的手段进行监管是难以适应技术的发展趋势的,这也要求在监管手段上不断进行创新,紧跟技术发展趋势,更好地满足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新需要。
监管手段的创新性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技术的创新性,即在寻求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手段的时候,努力研究应用新技术实现目标的可能; 二是机制体制的创新,即在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市场特殊性的同时,积极探索适应信息资源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机制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