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纪律工作基本知识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08:56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2、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1)改组;(2)解散
3、处分党员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依据(政策依据)和参考依据(即附加考虑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条件)。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以及造成的后果。党的政策、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等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等作为参考条件。根据本人态度的好坏等因素,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4、对一个党员需要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如何履行手续?
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5、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可否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
对犯了严重错误的党员,只能给予一种恰当的党纪处分。应给较轻处分的,不能同时再给较重的处分;应给较重处分的,也没有必要同时再给较轻的处分。在党内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党员,因为犯了错误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宜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而被调动了工作,或在改选时落选了,以及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因已丧失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免除或撤销,这都不能认为是同时给予两种党纪处分。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人犯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7、改变或撤销处分,应怎样履行批准手续?
对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处分,如有不当需要改变,或者处分错了,需要撤销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在改变或撤销对党员的处分时,如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办理。
8、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事实材料"指什么材料?证明材料是否也要同本人见面?
这里所说的"依据的事实材料",主要是指经过审核,作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该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材料,而不包括揭发检举和证明材料。揭发检举材料和证明材料,不得与本人见面。
9、支部大会讨论处分决定时,为什么要通知犯错误的同志本人到会?
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这样做,一方面便于犯错误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党的团结;另一方面,使党组织有机会更好地听到犯错误党员本人的申诉,有利于更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作出正确的、恰当的决定。支部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当把书面的处分决定交给本人阅看,让他签署意见,然后上报审批。
10、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要交给本人保存一份?
处分决定是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材料,不必交本人保存。但本人如有要求,可由本人抄录一份。
11、上级党组织批复处分意见是否要同受处分党员本人见面?
上级党委或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复意见,也应向党员本人宣布。
12、给党员纪律处分是否都要写出决定?
党组织在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时候,必须写出处分决定。
13、党员犯了错误,支部大会表决给予党纪处分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一个党员犯了错误,支部大会表决给予他党的纪律处分的时候,他本人有表决权。
14、怎样写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纪检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违纪人员构成违纪,并依据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包括标题、所处分人的基本情况。标题要点出犯错误党员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所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正文要写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和对违纪党员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给予的具体处分。写进处分决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是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经查证已否定或不能认定的问题不应写入;必须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错误事实,属于批评教育范围的一般缺点、错误不应写入。叙述错误事实要详细得当,处分决定的篇幅不宜太长。对违纪人员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给予的具体处分,应当在高度概括违纪人员的错误的事实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其错误性质,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等,确定给予什么处分。在确定所给予的处分时要恰当地引用有关条款。引用条款一律用全称。用词要严谨、规范,力求准确无误,尾部要写作出决定的机关全称和年、月、日。对于共同违纪的案件,对应受处分的人员,应分别作出处分决定。
15、警告、严重警告是否适用于预备党员?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不适用于预备党员。如果预备党员犯了错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
1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的"党内职务"指哪些?
这里所说的"党内职务",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由党员担任的各种领导职务,也就是从中央委员会到党的基层组织及其一切工作部门中由党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及其派出的纪律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的总支、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党委机关的正副部长、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以及相当的领导职务等等。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至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如党小组长和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处分。
17 、"撤职"和"免职"有什么区别?
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则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制度,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免去其现任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
18、撤销党内职务有无期限?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没有具体期限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事实证明受到撤职处分的党员确实认识并改正了错误,即可根据德才和工作需要,正常提拔使用。
19、怎样适当分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的工作?
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仍然可以适当地分配他担任党内或者党外的工作。但在他改正错误之前,不得担任他原来的职务,更不得提拔。
20、对党章有关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中"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一项,应当怎样解释和执行?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也就是说,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至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如党小组长和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处分。党章有关党的纪律处分的规定中,增加了"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的内容。这是为了敦促党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适应党更好地领导政权建设的需要而制的。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之后,许多党员担任着国家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各种领导职务。他们能否模范地遵纪守法,将直接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当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犯了严重错误,需要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时,党组织就应当在对其进行党纪处分的同时,向党外组织作出撤销其行政领导职务的建议,由党外组织按照行政部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和进行处理。
21、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的错误,在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应给予撤销职务处分的,是否还要给予这种处分?
党员干部在离休或退休前犯了错误,离休或退休后才作处理,按其错误确应给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就应当给以这种处分。如果属于可撤职可不撤职的,则可考虑给以其他适当的处分。
22、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是否可以撤销原任的党内职务?
党员干部在离、退休后犯了严重错误的,不宜给予撤销原任的党内职务的处分,可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其他党纪处分。
23、在决定给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其本人已从犯错误时所在单位调走,是撤销原任职务还是现任职务?如原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命新的职务,可否给予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
凡是受审查的党员,在审查期间一般不得调离其原工作单位。如果在决定给党员干部以撤销职务处分时,其本人已从犯错误时所在单位调走,一般应撤销其现任职务。如因查处其问题而被免职审查的,也可给以撤销原任职务的处分。如在查处其问题前,原任职务已被免去或落选,又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即不使用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可考虑给予其他党纪处分,但对其受处分后的职级应同时作出决定。
24、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从什么时候算起?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25、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而收监执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考察期从什么时间算起?
党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收监执行,由于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丧失共产党员条件而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察看期应从刑满之日算起。因为在监禁期间,已经停止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无法直接进行考察了解,只有在刑满释放后,参加了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党组织才便于直接考察。
26、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如何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2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以后,是否可以提前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其察看期规定为一年或两年,是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的。受到这种处分的党员,应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察看。经过察看期的考验,确实改正了错误,表现较好的,才能按时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对于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应当坚持按期办理。如有个别同志在留党察看期间确实表现突出,做出了特殊贡献,或者有立功表现,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方可提前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
28、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党章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时候,本人没有表决权。
29、延长留党察看时间由哪里批准?从什么时候算起?
延长党员留党察看时间,应该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基层党委批准,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应从原留党察看期满的时间算起。
3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又发现新问题,在没有搞清问题之前,能否延长留党察看时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尚未办理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手续,又发现了新的违纪问题,应在尽快查清问题后,再讨论决定是否恢复正式党员权利,或根据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决定延长留党察看时间(只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或开除其党籍。不能对新的违纪问题线索不经调查核实,就作出延长其留党察看时间或者恢复其正式党员权利的决定。
31、党员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满又未改正错误怎么办?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期满,又未改正错误,一般应即开除党籍。但虽然改正错误不好,又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也可延长一年察看期。经过两年时间的考察,仍然不够党员条件者,应当开除党籍。
32、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首先应由本人向党小组写出要求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等。支委会根据本人申请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可以恢复正式党员权利,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委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备案。
33、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申请退党,应如何处理?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要求退党的党员。
3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可否过组织生活?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权利和义务都同原来一样,仍然要过组织生活
35、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由哪个部门办理?
党员受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委纪律检查工作的,对党员决定和改变、撤销处分,应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办理手续。
36、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因表现不好,不能恢复党员权利,可否作为劝退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不能恢复其党员权利时,对于没有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只限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可以再延长察看期一年。满两年仍然坚持错误不改的,可开除其党籍。劝说党员退党,属于组织处理。不应该也不允许用劝退的措施来代替党纪处分。
37、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应当怎样处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病故,一般情况下,不必办理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手续。但生前对错误的认识较好,具有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由有关党组织在该党员病故后及时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38、"开除党籍"和"清除出党"有无区别?
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有其他严重问题,决定"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都是为了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从这一点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根据被处理对象的错误和问题的性质不同,可分别给予"开除党籍"或"清除出党"的处理。"开除党籍",是党组织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所给予的最高处分。"清除出党",通常是对那些混进党内的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是有一定区别的。
39、开除党籍和劝告退党有何区别?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劝告退党,是党组织劝告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劝其退出党的组织,是党组织采取的除党纪处分以外的组织处理措施之一。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被劝退的党员,党组织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教育和鼓舞他们做一个好公民,以后又有了入党要求并具备了党员条件的人,可以重新入党。
40、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何区别?
开除党员党籍是党的最高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除名是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除名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措施,对退党、劝告退党以及自行脱党的党员都可以进行除名。党组织对被宣布除名的人不应该歧视或打击,应热诚地团结、帮助他们。
41、党员被开除党籍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犯了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经过长期考验,已经改正错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42、受纪律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第四十四条中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就应取消原来的处分。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经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到的。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43、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对其作出处分时死亡,怎样进行党纪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未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犯有严重错误的,对于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开除;对于应当受到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应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44、如何理解和执行对党组织的改组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党组织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违犯党的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理;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党员干部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除对其中负有责任人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组织改组或者解散处分。
45、如何理解对党组织的"解散"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46、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3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47、对党员的违纪行为可否比照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48、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包庇同案人的;(3)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4)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49、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有哪些?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错误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有其他立功表现的;(5)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50、对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及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如何运用"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