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引进世界一流大学办分校的“鲶鱼效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2:01:47
作者:熊丙奇
《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下称“方案”)近日下发,广东将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分区域、有步骤地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培养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到2020年,广东将重点引进3—5所国外知名大学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城市合作举办高等教育机构,不断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与国外知名大学合作办学,诚然是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的途径之一。据《人民日报》报道,截至今年4月13日,我国境内共有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1218个,中外合作办学规模发展喜人。然而,这些外方合作学校只有为数不多在其所在国排名靠前,属于世界知名大学的更少,多是规模小、名气不大的学校,甚至还有一些不被所在国社会、专业认证机构认可的“文凭工厂”和“野鸡大学”混入我国,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在这种情况下,广东提出合作办学的对象为国际知名大学,意图十分明显。
但是,即便是与世界一流大学举办中外合作办学,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仍旧有限。在笔者看来,与国外知名大学的合作,对我国内地高校应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向知名大学学习先进的办学理念,在师资、教材、课程建设上,加大合作力度;二是借鉴国际知名大学的管理制度,推进我国内地高校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三是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大学,促进内地高等教育的竞争,整体提高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可是,这三方面作用在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基本上都没有发挥出来。尤其是在第二和第三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无多大作为。
这是由目前的教育管理制度所决定的。首先,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机构或项目),与我国内地其他高校一样,同样存在办学自主权不足的问题,去年,教育部开始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涉及学校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师资队伍、培养质量等内容,甚至具体到“对于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招生录取标准应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这样的评估,与饱受诟病的本科教学评估,从操作模式和评估目的看,并无二致。其次,一些与国际知名大学合作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在内地基本上都纳入统一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或第一批,这种招生安排,从本质上,限制了学校之间的竞争,每个内地考生只能获得一张大学录取通知书,而不是可以同时获得多张,再做选择。
我国面向202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依照《规划纲要》,我国教育部门可率先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机构),采取新型的治理结构,拥有办学自主权,在校内实行理事会治理,推行学术民主管理,这可为内地高校的整体改革,积累经验。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笔者建议,应该不仅仅满足于中外合作办学这种办学模式——— 这种办学模式不但受制于内地高校管理制度,也由于教育理念、利益的冲突而需要双方长时间磨合——— 还应该打破思想禁锢,允许国外大学到我国内地办分校,完全采用其母体学校的办学模式、办学制度。此举有三大好处,其一,真正可实现本土“留学”愿望,如果哈佛、耶鲁在我国内地办分校,更多的学子以更低的教育投入,获得国际化一流的教育;其二,名校在内地的完全自主招生,将真正发挥“鲶鱼效应”,迫使内地高校转变教育理念,增强竞争意识。香港地区高校近年来在内地的自主招生,虽然规模并不大,但却也对北大、清华等学校产生冲击,近年来更大幅度提高了奖学金额度;其三,检验现代大学制度,在我国是否真正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这就如当年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对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也许,唯一的担心是,这些国外大学分校会培养什么人才的问题。不过,我国现在采取各种措施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效力,一些高校在招聘教授时,非“海归”不考虑,甚至高校的校长80%有海外留学经历,他们都在海外接受过海外大学的培养,并不存在是什么样的人才之担忧,那么,在内地接受海外大学的教育,何忧之有呢?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近邻印度已于今年7月前完成相关立法,向外国投资者和一些世界顶尖大学开放高等教育,允许美国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和耶鲁大学等顶尖大学进入印度开办分校。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实在有必要将引进世界一流大学办分校,纳入议事日程,至少在经济发达地区,可以试点推进。(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