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最高可获10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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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细化举报人奖励办法
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最高可获10万奖励
奖励秘密进行,在指定地点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点领取奖金
查证、奖励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其基本情况
《 人民日报 》( 2010年09月02日   11 版)
本报重庆9月1日电 (记者崔佳)市民群众举报职务犯罪,如果案件最终追缴赃款10万元,举报人可以获得5000元的奖励,如果是实名举报,举报人还可以再获得1000元奖励。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台了递进式的举报奖励办法,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的举报奖励制度进行了细化,这也是重庆检察机关首次对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出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梁木生介绍,举报有奖是检察机关对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承诺,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对举报奖励的奖金来源和上限做了一个原则规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近日在此基础上细化了具体的奖励办法,即根据追赃金额标准对应的固定比例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根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举报人应予以奖励:举报线索须经本院侦查部门立案查证属实,被举报人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举报人与举报事项无牵连;已经明确举报人的真实身份情况。
《办法》对递进式奖励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且追缴到赃款赃物的,追缴赃款不满10万元的,按追缴赃款的5%给予奖励;追缴赃款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按追缴赃款的6%给予奖励;追缴赃款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按追缴赃款的7%给予奖励;追缴赃款在100万元以上,按追缴赃款的8%给予奖励,但数额不超过10万元。为了鼓励实名举报,《办法》规定: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举报奖励的金额比例将在原基础上提高1%。
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职务犯罪,《办法》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但没有追缴到赃款赃物的,也作出了对举报人的奖励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被查处三人以上,或被查处罪犯中有厅局级及以上干部的;被查处罪犯中有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查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目前我们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80%都有赃款追回。举报奖励的奖金来源将从本院的业务经费中开支。”梁木生介绍,《办法》还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经本人同意,可优先聘为本院的特邀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廉政监督员;二是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规定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采取秘密方式进行,在指定地点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点领取奖金,在查证、奖励、宣传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往往是知情的人不愿意举报,举报的人却又不真正了解案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潘金贵认为,细化举报奖励制度,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拓宽举报线索来源,提高举报线索质量,更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