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媒体: 灰色收入问题 亟待破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6:30:40
(2010-09-02)
于泽远 报道
北京
官方媒体昨天发表文章再探中国的灰色收入,指目前灰色收入存在谋取对象“公款化”、谋取方式“集团化”、氛围“正当化”三大倾向,严重缺乏透明度,是一个亟待破解的严肃命题。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不久前发表研究数据说,中国灰色收入总额高达5万4000亿元(人民币,下同,约1万1400亿新元),比2009年中央财政总收入还要多。
但国家统计局官员近日在该局官方网站上连发三篇文章反驳王小鲁的说法,指王小鲁课题组使用的调查和估算方法有值得商讨之处,最终的推算结果也明显偏高,强调灰色收入“难以计算”。
中国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提出“规范灰色收入”,但后来经官方讨论后被删除,删除的主要理由就是因为灰色收入难以界定和统计。
新华社下属的《半月谈》杂志昨天发表系列文章说,虽然“灰色收入”问题没能最终写入正式的政府工作报告,但许多人认为,其出现就意味着政府已经开始注意到并下决心要“碰这个问题了”。因为,要解决当前中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首先要摸清“家底”,而家底难摸清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规模庞大的“灰色收入”的存在。
文章指出,由于中国收入分配渠道复杂,同时缺乏基础性的国民收入纪录制度,居民收入渠道呈现五花八门的状态。灰色收入已经渗透到了中国社会各行各业,回扣、好处费、感谢费、劳务费、讲课费、稿酬等名目繁多。
同时,学者和官员对灰色收入的定义也不是很清晰。王小鲁认为,灰色收入主要的来源一是公共资金的流失,包括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拨款;二是金融腐败,主要是官方贷款和民间贷款巨大的利差为金融机构提供的寻租机会;此外还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的寻租行为以及土地收益的流失;最后是垄断行业的收入。“灰色收入”有三种情况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认为,“灰色收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为“灰”实为“黑”的收入,比如商业回扣、“公关”所得、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收入,这一部分本来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比如各类讲课费、顾问费、车马费等。
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则认为,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正常纳税了,就是合法收入。倘若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你不公开,不纳税,我就认为你是“灰色收入”。“灰色收入”是不敢纳税的,非法收入就更不敢拿出来了。
灰色收入现象除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普遍性等一般性特征外,还有三大倾向:一是谋取对象“公款化”。“灰色收入”主要源头是公款,主要渠道则是各种直接或变相的“化公为私”;二是谋取方式“集团化”。单位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一般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人人有份;三是存在氛围“正当化”。一些公务人员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使自己心安理得地接受“灰色收入”。特别是部分公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灰色收入”聚敛不义之财,已成为当前困扰党风廉政建设的突出问题,危害甚烈。
《半月谈》引述网民的评论说:“灰色收入惊煞人,晒晒官员财产的时候绝不能再拖了!”“官员的灰色收入,百姓的灰色生活,都是和谐社会肌体上的疮疤,需要刮骨疗伤。”
对于如何治理灰色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一名学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不存在什么“灰色”、“黄色”。当其支出超出其正当的收入时,一定要有监督机关真正的介入。应该让那些有受贿之嫌的官员拿出证明自己收入“合法”的证据,而不应该让监督机关去找证明其“非法”的证据。比如,超过本人收入过多的财产,应该由本人举证说明来源,若举不出证据,就应该视为非法所得,给予处罚和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