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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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月5日)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
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保
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
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家
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报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
进行考核。对批准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实施工作要予以全面指导。对实施过程
中的建设计划、选址定点、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销
售、售后管理及资金落实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具体指导、检查和协调。对在《国家安
居工程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专家
进行复审工作。如发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督促修改。在实
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城市协调政策,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
承担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任务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管理和服
务工作。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住
宅发展规划,要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结合起来。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
密配合、协作,加快做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计划立项,选址定点,土地征用、拆
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报建报批手续要按规定程序抓
紧审核办理;并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配套、销售、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的实施
管理,确保国家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
,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规划设计要严格执
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93),合理确定建
筑密度及容积率,满足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要贯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
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按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其配套
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要提高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到
经济、适用、美观。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
对今后几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选点和规划时,要一并给予考虑,分期
征用划拨,确保供应。
三、国家安居工程住宅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乙类住宅设计标准的规
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不得搞高标准
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住宅。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5平方米
以下,要通过精心设计,提高和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住宅的户室类型,要以二室
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二室户型的比重应在6
0%以上。要提高住宅设计的科技含量,要广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应用的各项规定。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
的单位组织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降低住宅造价,提高住宅
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
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抓好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建设项目要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
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转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
照合理工期安排开竣工计划,施工承包合同工期不得突破计划工期,确保工程按期
交付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
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25%以上。
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小区竣工综
合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除令其返工外,还应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对优质工程项目,可给予奖励。
六、严格控制住宅造价,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效益。要按照《国家安
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控制住宅成本。七项因素中属于行政性或事业性
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属于实
际发生需要核定的项目,要加强核算环节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虚列虚报。对小区内
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如商店、营业性娱乐设施等费用,不得摊入
住宅建设成本,应通过组织出售或出租,回收资金。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外市政配
套设施建设项目,小区内50%非经营性配套及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组织建设
,确保工期。公共配套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要与住宅同步建
设,同步交付使用。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可以实行住宅室内粗装修,以避免二次装修造成浪
费。
七、建成的国家安居工程的住宅,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中的规定
,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及危房户。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各地应抓紧制定具
体的出售办法,并会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个人购房抵押贷
款工作。要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八、及时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
产权归个人所有,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
改革的决定》及地方产权登记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个人所购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
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对建成住宅的售后服务和管理。国家安居工程建成的住宅小区应按物
业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在住宅建设阶段,就要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单位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
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
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通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物
业管理方式,推动新的住宅物业管理机制的建立,提高和改善住区环境质量。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
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了保
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
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要按照《国家
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报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
进行考核。对批准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实施工作要予以全面指导。对实施过程
中的建设计划、选址定点、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销
售、售后管理及资金落实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具体指导、检查和协调。对在《国家安
居工程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专家
进行复审工作。如发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督促修改。在实
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城市协调政策,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
承担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任务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
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管理和服
务工作。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住
宅发展规划,要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结合起来。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
密配合、协作,加快做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计划立项,选址定点,土地征用、拆
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报建报批手续要按规定程序抓
紧审核办理;并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配套、销售、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的实施
管理,确保国家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
,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规划设计要严格执
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93),合理确定建
筑密度及容积率,满足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要贯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
,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合理布局。空
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按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其配套
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要提高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到
经济、适用、美观。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
对今后几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选点和规划时,要一并给予考虑,分期
征用划拨,确保供应。
三、国家安居工程住宅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乙类住宅设计标准的规
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不得搞高标准
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住宅。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5平方米
以下,要通过精心设计,提高和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住宅的户室类型,要以二室
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二室户型的比重应在6
0%以上。要提高住宅设计的科技含量,要广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
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应用的各项规定。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
的单位组织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降低住宅造价,提高住宅
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
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抓好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建设项目要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
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转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按
照合理工期安排开竣工计划,施工承包合同工期不得突破计划工期,确保工程按期
交付使用。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
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25%以上。
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小区竣工综
合验收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除令其返工外,还应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对优质工程项目,可给予奖励。
六、严格控制住宅造价,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效益。要按照《国家安
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控制住宅成本。七项因素中属于行政性或事业性
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属于实
际发生需要核定的项目,要加强核算环节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虚列虚报。对小区内
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如商店、营业性娱乐设施等费用,不得摊入
住宅建设成本,应通过组织出售或出租,回收资金。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外市政配
套设施建设项目,小区内50%非经营性配套及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组织建设
,确保工期。公共配套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要与住宅同步建
设,同步交付使用。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可以实行住宅室内粗装修,以避免二次装修造成浪
费。
七、建成的国家安居工程的住宅,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中的规定
,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及危房户。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各地应抓紧制定具
体的出售办法,并会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个人购房抵押贷
款工作。要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八、及时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对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
产权归个人所有,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
改革的决定》及地方产权登记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个人所购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
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对建成住宅的售后服务和管理。国家安居工程建成的住宅小区应按物
业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在住宅建设阶段,就要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单位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
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
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通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物
业管理方式,推动新的住宅物业管理机制的建立,提高和改善住区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