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2:23:08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由院长负责,医务处、药学部、护理部、门诊部、保卫处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名单附后)。药学部承担麻醉、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入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医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药房药柜等同于周转库,周转库应当每天结算,同样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六、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七、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
八、门诊药房发药窗口相对固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由此引发的纠纷、赔偿由开具处方的医师负责。
九、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十、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定期交到药房销毁。
十一、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十二、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十三、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四、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五、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六、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十七、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十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医师负责监督使用。
十九、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十、根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手工书写。
采用电子医嘱时,医师必须同时出具书面手写处方,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疾病诊断、住院病历号、药品名称、剂量、用法。药房核对审查处方、医师签名等,方可调剂发药。
二十一、专用帐册保存三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到期后由药学部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作销毁纪录,执行人和监督人签字。
附件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附件二:济南市中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附件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附件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组  长:刘子栋
副组长:宋林杰  郭农建
成  员:唐国骥   杨希才   郝庆英    肖凌风  李桂成   张阳
管理员:祝捷  张维民  朱彦彬  刘桂凤  张芳
附件二:济南市中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
麻醉药品:
盐酸哌替啶(度冷丁)、吗啡针、芬太尼、可待因片、美施康定、多瑞吉贴剂、强痛定
第一类精神药品:
氯胺酮、麻黄碱
附件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要求,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  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力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电话:5211
二、  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  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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