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新闻牌照?哪个部门管?新闻采访权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02:07
新闻牌照:就是由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下属的广播电视总局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负盈亏能力的报社机构以及网络运营商颁发的从事新闻运营和新闻报道的一种法定合理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象新浪、搜狐、TOM在线等大门户网站和讯网、百度、天天在线等网络运营商都拿到了新闻牌照。
新闻牌照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负责发放和管理
按权利涉及的范围可将采访权划分为广狭两义。广义“采访权”指“为保证连续采访的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它至少有如下特征:1、设定采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采访活动的实现,换言之,凡为保障采访活动顺利完成而赋予记者之权利,均称为“采访权”;2、可保证采访活动之连续实现,而非仅行使若干次;3、权利主体为记者,但在特定情况下权利主体也可能是普通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将采访权按照实现采访的过程可将其划分为四项权利:设立采访机构权;选择采访方式权;信息来源隐若权;驳回起诉请求权。下面分别述之。
(一)设立采访机构权
在国外许多国家,这项权利意味着设立新闻机构不用到任何部门申请批准。当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需要进行法人登记,但这仅是从经济活动的角度履行手续,完全不涉及采访报道内容。在我国是不允许个人设立新闻采访机构的,但中国社科院新闻研究所拟订的《新闻法》文稿曾触及这一点,它规定个人有办私人报纸的自由。无论个人是否有权设采访机构,但一个新闻媒体是必定拥有这种权利的,它可以设立自己的记者部、采访团、记者站、通讯社、联络处等采访机构,以保证信息的快捷、集中、全面的收集与整理。
(二)选择采访方式权
这是指记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新闻的特征等情况自由选择调查事实的手段。采访方式有突击采访、现场采访、预约采访,又有明访、暗访,还有迂回采访、二次采访、电话采访等等方式,按采访的器材还可分为:笔录、录音、录像、摄影等方式。这里经常发生争议的就是暗访,又称隐身采访,即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或隐藏真实目的的采访。典型的案例就是:记者偷录偷拍了某人的违法事实并加以报道,但该人却告记者侵权。而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未经他人同意的偷录偷拍材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记者往往因此陷入不利地位。笔者认为,在此时法院应考虑到新闻报道的应急性、公共性等特殊性,区别对待。
(三)信息来源隐匿权
记者是否可以拒绝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出庭作证、公开信息来源的请求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在国外,它是记者的最高道德准则,但国家法律却很少有认可它的。记者之所以应当隐匿信息来源,就像隐匿举报人一样,可以保证他人不断地、以最大的信任向记者提供信息。如果强制召唤新闻记者在法庭充当刑事或民事案件证人,暴露消息来源和采访对象,必将限制今后采访的消息来源,破坏记者与被采访者的信赖关系,进而可能威胁到新闻自由。但如果记者不出庭作证,则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这就出现了两难选择。笔者认为,应在保证记者权利的同时求得司法公正,在立法上可考虑除审判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要求记者充当证人,记者可对除审判机关之外的任何单位、个人隐匿信息来源。
(四)驳回起诉请求权
随着新闻传播业的飞速发展及一些不规范运作的产生,新闻侵权诉讼日益增多,记者被推上被告席的比比皆是,并由此产生了一门“新闻侵权法”。记者被诉的原因主要在于侵犯了他人人格权。法律总是作有倾斜的设计以求得最大的公平,倾向于原告的理由是,原告势单力薄,原告处于受害者地位,原告的私权应充分保障。但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作倾向于记者的立法设计,理由是:记者的采访是为了保障宪法权利得以实现,记者是为公众而侵权,记者的侵权往往并无过错,记者败诉将限制言论自由。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法律基础薄弱,只是个原则和命题,根本无法与源远流长、法理深厚、保护完整系统的公民人格权相抗衡。在未来的新闻立法中,可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免除记者责任,使其据以对抗起诉,这些条件如:1、记者无过错或无主观恶意。如记者有失实报道,但该种失实是他在尽了全面采访调查的义务并在内心确认的情况下,仍在所难免,那么记者可以请求驳回起诉。2、为了公共利益而侵犯私权。记者的采访活动难免拍照(可能侵犯肖像权)、进入他人房间(可能侵犯住宅权),但记者得以以公共利益请求免责。3、已征得当事人同意。另外,在发生侵权后,举证不应采用现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