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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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1号“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10号“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现就我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比照当前城乡居民5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扣除,即年末超过个人所出股金或投资额2.4%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2.4%的部分照章征税。
  二、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外,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二[2000]1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7-1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1998]217号

发布日期1998-7-11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问题个人一次取得数月或年终奖金的征税,按市局重地税发[1997]16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即个人所得上述奖金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储蓄和有利于银行广泛组织存款,对一次中奖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奖券或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有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购买有奖商品,不论什么形式,其奖励部分(包括奖励商品实物)均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销售单位负责代扣。

  五、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问题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银行,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其支付给储户的利息在国家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不征税,超过部分的,应按规定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职工内部集资取得利息征税问题企业职工从本企业取得集资利息,扣除6%的年利率后,就其余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个人从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的征税问题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支付给社员、职工的股金、红利(系指社员、职工个人资本金取得的股金、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凡税前支付给社员、职工的股息、红利或集资利息,扣除6%利率后,全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个人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信用社、城乡各类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的征税问题个人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城市各类投资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年利率在6%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6%以上部分应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城乡各类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全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类财务公司比照此条例办理。

  九、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入股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改制企业职工负债入股部分所分红利用于上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偿还国有资本金可不作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清国有资产后,股东所分红利减去6%利息后,作为计税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开临时劳务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税务机关开临时劳务发票,应分别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

  (1)凡支付给个人,属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中“劳务报酬所得”(如设计、咨询、介绍服务等)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20%。

  (2)凡支付给个人,属工资性质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税率为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3)属个体经营的,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2005]52号

颁布时间:2005-6-8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和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实际,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省联社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征税问题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称省联社)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省联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取得的管理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省联社收取的发展扶持资金和风险处置资金征税问题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精神,建立农村信用社发展扶持和风险处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和增强农村信用社防范风险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以省联社取得的发展扶持资金和风险处置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分红征税问题

  根据《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94〕黔税政三字第31号)规定,对我省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湖南: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www.hnds.gov.cn  2009-04-07 文章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本网讯 为帮助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发展,减轻负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对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通知还明确,在本通知未到之前,各地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为财税〔1994〕20号文件的上述规定没有被废止,因此,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四、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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