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时:三个错误打倒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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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时:三个错误打倒大清时间:2010-08-20 16:42 作者:袁伟时点击:1369次
  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五十九集电视连续剧《走向共和》谢幕已经有一段时间,但在史学界,围绕这部大片的争论还在进行。大清帝国的最后十年,也就是距今一百年以前,清国进行了诸多改革,史称清末新政(一九〇一─一九一一)。但最终以失败告终。这究竟是为什么?
  新政的历史成就
  平心而论,清末新政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推动了经济自由的发育。一八九五年七月十九日,清政府发了一道上谕:“叠据中外臣工条陈时务……”
  至于经济自由的法制化,是一九〇四年初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后的事。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与国际惯例一样,办企业仅须登记注册即可。
  与此同时,现代财产所有权亦相应逐步确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在“判案后查封产物”一节中规定:“凡封票纸查封被告本人之产物,如产物系一家之公物,则封本人名下应得之一分,他人之分不得株连。”“凡左列各项不在查封备抵之列:一,本人妻所有之物。二,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及各戚属家人之物。三,本人子孙所自得之物。”这表明财产所有权已从家庭甚至家族所有转变为以个人为本位。这些法律条文的出现,意味着主流文化开始承认个人财产权的正当性。
  更全面地看,清末新政还标志着现代社会运作架构开始建立。
  首先,清帝国原来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专制体制,新政中,在日本学者帮助下,继承《罗马法》、《拿破仑法典》等大陆法系传统,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和《刑事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确立了建立“法治”国家的目标。
  可是,大陆法系的缺陷──对个人自由的保障远不如英美普通法系彻底,加上经过日本这个专制主义残留甚多的国家为中介传到中国,又使中国人吃尽苦头。新政时期所定有关公民自由权的法律,总是在列举个人自由后,加上一个后缀:“非依法不得限制之”,从而为专制统治者以“法”的名义剥夺公民自由大开方便之门。甚至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临时约法》也沿袭了这一错误,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章士钊立即撰文揭露它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他写到:“《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他指出,这是许多成文宪法的共同缺陷,而且“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因此,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于补救:无论何时,无论何人被捕,(本人或其亲友)皆得向相当之法院呈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必须接受申请,发出保护令,将被捕者置于自己的保护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或依法进行审理。
  其次,清末新政废除了科举制度,开始建立新的教育体系。第三,清末新政中,出现了民主政制的开端。一九〇五年,清政府派员出国考察政治,设立考察政治馆(一九〇七年易名宪政编查馆),并于十一月谕政务处筹定宪法大纲,启动了政治体制改革向宪政前进的进程。一九O六年九月正式宣布预备立宪。一九〇七年九月下令设资政院;十月命各省速设咨议局,一九〇九年十月各省咨议局第一次会议开幕,一九一〇年十月举行资政院会议;这些都是中国民主政治不可忘记的事件。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议院、三权分立、公民自由这些观念随着传教土闯入中国。历经被国人视为海外奇谈、异端邪说等阶段,整整费时七十年,终于为主流文化所认同。清末新政中,以留学归来人员为骨干、包括本国学堂毕业生所组成的新知识阶层已经形成,他们纷纷被各种新政机关所吸收,推动着官场文化更新。
  功亏一篑说明什么?
  清末新政推动了中国社会前进,但大清帝国垮了,功亏一篑,没能保住自己的国号和皇位。原因何在?
  一是政治制度改革当断不断,从1906年宣示预备立宪开始,走文明国家共同的议会民主之路,已是无可抗拒的趋势。
  一九一〇年一月、六月,各省咨议局联合会连同各省商会、教育会及其他绅民代表两次发动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九、十月间,各省督抚纷纷电请先设内阁以立主脑,开国会以定人心;各地学生接连罢混资政院也通过决议上奏,请速开国会。这些情况表明,经过近十年改革实践,民众、士绅和各级官吏的认识渐趋一致,政治制度改革迈大步的时机已经到了。可是,清政府虽然把原定十年的预备立宪年限缩短为五年,仍然扭捏作态,不肯在翌年立即召开,坚持在一九一三年才开国会。一九一一年五月说是组织责任内阁,却换汤不换药,弄出一个不伦不类的皇族内阁。改革时机,稍纵即逝。当断不断,并且一再激怒各种社会力量,通过体制内改革整合社会的机会白白流失了。
  二是无力制止贪污。
  中国传统专制王朝,也有分权制约的设计,有纠举和监督官吏乃至最高统治者的机构;而以儒学为代表的思想教育和道德约束,其精美和深厚可称举世无双。但中国历代官吏的贪污也是惊人的:清代也不例外。历来的统治者都说要反贪污,可是在专制制度下往往成效不彰,处在衰败时期的清帝国更是如此。原因是:第一,有些行贿受贿活动已成为官场习惯,人人如此,法理和是非界限已经模糊。第二,担负反贪重任的监察系统同样没有逃脱腐化的命运。他们也会揭露若干黑幕,但很难求得公正、彻底,且很可能是以黑反黑。第三,没有独立的司法和监察系统,它们都不过是行政系统的附属物。最后的裁决权掌握在专政政权的最高统治层特别是皇帝、皇太后或其他专制者手中,当他们本身不干净时,要真正反贪无异缘木求鱼。第四,社会生活没有民主化,民众维护自己权益的现代公民意识没有形成,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独立的新闻舆论监督。一些报馆是官办或接受官方津贴的,缺少现代报刊的独立品格。总之,晚清贪风无法遏止无非再一次证明,没有外力,专制政权不可能真正纠正自身的弊端。
  三是重蹈国有经济的死胡同。
  众所周知,清帝国覆没的直接导火线是一九一一年强制推行铁路国有政策。这一措施犯了双重错误:
  一是直接侵犯广大民众的权益,触发众怒,犯丁一般统治者通常不敢犯的错误。收回铁路利权,不是一般商业行为,而是经济利益和捍卫主权的政治行为相结合的群众运动。有的路权(如川汉、粤汉)是历尽艰辛,才从外国人手中争回来的。一九〇三年十二月清政府颁布《铁路简明章程》,改变铁路只准官办或外国人办的状况。“在一九〇三─一九〇七年的五年间,全国有十五个省份先后创设了十八个铁路公司。”其中十三个商办,四个官商合办或官督商办,坚持官办的只有一个(杨勇刚:《中国近代铁路史》第五十六—五十八页,上海书店一九九七年)。有的股金是按亩收取的,群众性很强。公司和筑路权都曾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清政府收归国有,既违法,又与民众对立。加上政府手中没钱,打算借外债来办,更引发强烈的民族情绪。火山因此喷发。
  二是重蹈洋务运动覆辙。将筑路权收归国有的惟一借口是这些公司管理混乱,筑路进展缓慢,成效很差。这符合事实。它体现了中国企业家成长缓慢,法治不健全的现实。但是,说企业家腐败,政府官员就不腐败吗?政府要有所作为,只能从加强法治人手,引导股东们通过法定程序,自行整顿,推动企业家更快成长,走向健康发展之路。市场,也只有市场,才能教会人们怎样经营自己的企业。越俎代,庖已属违法,收归国有,忘记洋务运动在官办经济的死胡同中打转,碰得头破血流的教训,完全是往后倒退的蠢行。
  孙文说发动过十次武装革命,精神可嘉,但多是少数人的军事冒险,并没有打倒腐朽的大清帝国。后者是被自己的上述三大错误打倒的。三者的背后则是专制烙印太深。可是,十月十日武昌起义的枪声一响,十一月三日清政府采纳公布的《重大信条十九条》,却是中规中矩的君主立宪政体。转化只差一步,确实是功亏一篑。这样说是不是否定革命的作用呢?不是,因为新政时期的社会进步是多种力量合力推进的成果。革命派也是这多元中的一元。没有革命迫在眉睫必须着力化解这一压力,清政府不可能有那么大的改革决心。革命派的作用是不可抹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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