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价值连城祖传宝刀杀人后该刀如何处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6:11:43
从邱兴华的遗物想开去
——用价值连城祖传宝刀杀人后该刀如何处置?
看媒体报道,说陕西铁瓦殿杀人案的犯罪人邱兴华在狱中曾经写了两本书,被判死刑了,不是怕死,而是担心自己的书没人看。后来他被枪决了,法院判他死刑还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按照当前的司法规定,他的著作就是没有出版可能的了。但是,我想的是,如果我们司法剥夺某人的政治权利终身,某人如果没被判死刑,就终身不能当官,也不能做人大代表,没有出版、言论、集会、示威等自由。(具体是四项)而如果被判死刑,其当官、做代表、言论、集会、示威等权利当然消灭,唯一还有可能的权利就是言论和出版的政治权利。那么对于被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刑犯身后的著作处置,具体该怎么做呢?
比如说,某人犯了分裂国家罪,被判死刑当然也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他在生前还出版了很多的学术著作,那些在被定罪判刑之前都是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当然,也有一些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分裂国家言论的作品,还有一些家人朋友的通信函件等等。现在的问题是,在某人犯了分裂国家罪,被判死刑当然也剥夺了政治权利终身后,那些原来享有合法著作权的作品,是不是也要被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呢?其与家人朋友的通信函件是不是也要由国家没收销毁呢?他的作品文集有合法作品,也有违法内容,是不是整个文集都要被销毁并禁止再出版传播?如果要区别对待的话,那些原来已经传播出去的文集如果保存在公共图书馆等场合的话,是不是也要收缴销毁?那么私人已经购买收藏的文集呢?如果国家也要收缴的话,是不是要在赔偿合理购买费用以后在收缴,能不能去收缴私人合法购买的正常出版物(在被国家定罪处罚之前作为正常出版物购买的)?再把问题搞得详细些:如果该犯人是个习惯用传统纸笔写作的人,他的手稿是不是也要由国家没收销毁,还是只是由法律禁止其公开出版传播,但是该手稿作为遗物由家属保留作为纪念?
以上这个是关于罪犯的思想被国家否定以后的后果和处置措施的一些疑问。进一步想开来,对于罪犯的特殊财物,如何处置呢?
比如,某人用价值连城的祖传宝刀杀人犯案,被定罪处死以后,该宝刀如何处置呢?
在该宝刀作为案件的证物被司法机关收缴后,该人被依法处死后,该宝刀也就作为证物被国家没收了呢,还是作为该罪犯的遗物由司法机关退还给该罪犯的家属?如果要被国家没收的话,国家对该宝刀要不要支付给该罪犯家属以合理补偿金?当然,如果那个人用的只是家里一把普通切菜刀,那么那把刀被司法机关收缴没收作为定罪证物,在该案终结后,按通常的证物管理办法处置就是了。(顺便说一句,我还不知道国家是不是有相关的详细合理的证物管理办法)但是,如果那把祖传宝刀价值连城,本来是其家族财产,因为涉及诉讼,被国家机关收缴后,是不是该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这样的转移是不是合乎现在我们《物权法》的法律精神,如果我们觉得这样的转移有点不合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或者,这样的事情利害关系人能不能依法提出诉讼,有没有可诉性?
以上两个关于罪犯的精神和财产的问题,其实,可以进一步引申为一个问题:法律对罪犯和犯罪行为的否定,是不是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能不能因为对犯罪的行为的否定,就导致我们国家对其权益的全面否定和剥夺?用一句通俗的话就是:罪犯就不是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