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堡油田属于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26:32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5月3日对外宣布,在我国渤海湾滩海地区发现储量规模达10亿吨的大油田(冀东南堡油田)。冀东南堡油田共发现4个含油构造,基本落实的三级油气地质储量(当量)为10.2亿吨。虽然,这10.2亿吨储量并非都能最终得以利用,但中科院院士、石油地质与构造地质学家贾承造认为,冀东南堡油田发现后,随着勘探工作的深入,储备规模今后会有进一步的发现,其总量将远不止10.2亿吨。中石油副总裁胡文瑞也表示,一般情况下一个油田的开采速度设计为每年开采储量的2.5%,一个油田能保持10年至15年的稳定高产期,以后的产量将缓慢递减。但大庆油田、克拉玛依油田、玉门油田都开发了50年。胡文瑞预测,南堡油田的开发时间不会少于这三个油田。
如果按照目前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每桶60美元计算(每桶相当于0.136吨),南堡油田已经探明的石油储量,市场价值大约为4500亿美元或3.6万亿人民币。如果考虑到石油储量的进一步发现以及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因素,南堡油田的潜在价值,即便保守地估计,也在万亿美元以上。这对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模式正在面临的转型,以及能源资源面临的瓶颈来说,南堡油田的发现和开发,无异于“天公作美”、“雪中送炭”的大好事!
兴奋之余,细细思索,却又开始疑惑起来。天上掉下如此巨大的一个“馅饼”,它的产权应该属于谁呢?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那地下发掘出来的器物宝藏当然应该属于皇帝,包括皇子皇孙啦。可是,现在不是已经“共和”了吗?中国没有皇帝了,当然它也就不能归属哪个皇帝了。我国对外宣布这一消息后,在香港上市的中石油股票大涨14%,成交金额117亿港元;而中石油认股权证更是一度上涨26倍,成交金额占当日香港认股权证总成交金额的33%,达到34.66亿港元。这一市场反应似乎表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南堡油田的权益是属于中石油的股东的。但中石油股东们投资的不是中石油旗下既有的资产和资源吗?怎么可能把一个新发现的油田归于它的权益呢?于是,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个问题了———
在我国渤海湾滩海地区发现的南堡油田,它的巨大权益究竟应该属于谁?我先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再谈“南堡油田属于谁?”
南堡油田属于谁?这个问题事实上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凡与此不同的看法,包括南堡油田应该属于中石油或其他各种各样的看法,都是错误的。南堡油田真正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国家,讲到底就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包括你和我!
如果南堡油田属于国家、属于你和我,怎么个“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也就是说,中石油勘探和采集南堡的原油,必须向国家(也就是向我们每一个公民)交纳补偿费用。根据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石油、天然气为每吨14元—30元。按目前国际原油价格每吨440美元或3500元人民币计算,费率为0.4%-0.85%。
上述费率相比澳大利亚的10%和美国的12.5%,其水平低得可怜。但大家不要忘记,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土地是私有的,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企业要开采地下的石油,前提是必须重金购买上面的土地。如果土地是国有的,像前苏联的许多加盟共和国,油气资源使用税就高达20%-40%。比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石油资源税曾经高达35%,天然气资源税更是高达令人咂舌的58%。今年1月1日起虽有所降低,但仍然高达20%和30%。这样一比较,中国的石油资源简直就如同白送一样便宜!
这样一来,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及其相应的大陆架下所有的矿产资源都是属于国家、事实上也就是属于我们每一个公民的,那么我们自己的东西为什么会如此低贱、甚至拱手送给别人?为什么有人反手把这些原本属于我们自己的东西又高价卖给我们?在这一不合理的买卖背后隐藏着什么玄机?
三谈“南堡油田属于谁?”
我发现,对“南堡油田属于谁”这样一个事关我们自身权利的重大问题,大部分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事实上,宪法赋予每一个中国公民的权利远不止一个南堡油田。所有国有资产的权益,在本质上都是属于每一个中国公民,包括你和我的。政府是什么?政府只不过是我们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帮助我们料理公共财产和公共事务的“代理人”罢了。
300多年前的一个深夜,一艘名为“五月花号”的小渔轮载着一批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驶离大不列颠岛。在经历了风暴、饥饿、疾病、死亡和绝望的65天以后,他们终于到达了一个没有国王、没有教廷的新大陆( 9.33,0.23,2.53%)。但面对这个自由的天地,他们反而犹豫了。没有军队、没有警察、没有监狱、甚至没有任何权威,他们将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他们决定将这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再上岸。于是,经过十分激烈的讨论,他们终于签署了一份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的“公约”,规定了每个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并在上帝面前庄严宣誓,保证遵守与服从。这就是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正是在它的基础上,诞生了一个新型的、由民众自治的现代国家———美利坚合众国。
当人类告别了皇权统治以后,任何现代意义上的国家,都应该建立在《五月花号公约》的基础上。事实上,这就是罗尔斯所谓的在“无知之幕”下建立的“社会正义”和布坎南所谓“一致同意”的“宪政”基础。更进一步,我们还可以追溯至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所谓的“社会合宜”性。所有这一切,是关于我们这个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则、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规定。它是现代市场经济和代议制民主政体得以存在的基石。
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继承奥地利学派维克塞尔的思想传统,论证了政治行为本质上存在着类似于经济市场中交易倾向的原理。在布坎南看来,人类的政治行为无非是关于人们利益冲突的集体选择过程。对于这一选择,布坎南则主张将其分为两类处理:一是可以获得“一致同意”的关于社会选择基本规则的制度安排,如涉及平等、正义、人权等内容的基本宪法制度;二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产品配制,如经济体制、发展战略以及各种社会福利的分配。对于后者,布坎南认为,即使按照多数规则无法达成统一的社会意见,但通过“互投赞成票”的“政治交易”,也能达成一致的公共选择,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但如果要实现布坎南的“政治交易”,我们就要确定相应的“交易者”和“交易议题”,即布坎南称之为“议案”(issue)与“同盟”的对应。相对于奥尔森所谓的“流寇”和“座寇”两类独裁,现实的政治独裁更倾向于表现为:不让应该参与决策的社会成员参与相关的社会选择,或者不让应该进入社会选择的议题进入相关的社会选择。因此,从一个更深刻的角度看,独裁的本质是对他人社会选择权利的剥夺,这种剥夺既可以是对选择参与权的剥夺,也可以是对选择议题的剥夺。
例如,给定a是利益共同体A的代表,b是利益共同体B的代表,c是利益共同体C的代表;那么,作为社会选择议题的“候选人名单”则直接决定了哪些人能够真正作为社会选择的主体进入社会选择过程;如果“候选人名单”只有a和b,不管利益共同体C的成员是否参与了投票选举,他们事实上已经被排除出了该项社会选择的过程。
正是基于这一理念,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业·森当年在论及印度的“民主政治”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有关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免于饥饿”没有成为社会选择的议题,穷人们“神圣”的选择权和投票权就成了一种虚假的摆设。
对于中国当前的制度变迁来说,要解决有如“南堡油田属于谁”这样有关宪政基础的大问题,也许需要两个方面的巨大努力:第一,让应该参与决策的社会成员参与相关的社会选择过程;第二,让应该进入社会选择的议题进入与此相关的社会选择过程。从长远看,完善社会主义的宪政与民主,建立一个利益各方都能够进行平等政治交易的、公正的政治环境,既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也是中国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
过去的30年,由于中国引入了一个“经济市场”,打破了传统的经济垄断,让中国人民有了经济自主权,从而极大调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未来的30年,中国的繁荣和昌盛依靠什么?我认为,必须引入一个“政治市场”,让中国人民拥有自己的政治自主权,在布坎南“一致同意”的宪政保障基础上,极大地调动各利益集团的政治民主参与性,才能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因此,经济市场的确立是经济体制改革得以成功的关键,而政治市场的确立则是政治体制改革得以成功的关键。后一个任务比前者更艰巨、更困难,但这是中国社会真正走向现代化的惟一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