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寄车费丢了车 找谁赔?(海峡都市报 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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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寄车费丢了车 找谁赔?
海峡都市报 2005/12/27
N栏目主持 储白珊 林哲森
主持人:小偷猖獗的时候,花点小钱把车子交给停车场看护再去逛商场,是很多市民的防贼招数。可是前段时间,福州市台江区的林先生在中亭街却是另一番遭遇:手里拿着寄车凭证,却取不回自己的摩托车。
交涉无果后,车主将管理停车场的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丢车之责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主持人邀您一起来讨论。
案件回放
今年1月2日上午,家住鳌峰路的林先生来到中亭街一家商场购买电器,在商场门口,有一个车辆停放点,于是他就把摩托车寄存在那里,交给看车的人5角钱后,看车的人就给了他一张停车票。
半个小时后,林先生扛着买来的电器走到停车点,却惊讶地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他立刻报了警,随后和看车的人一同到派出所作笔录。车丢了,林先生自然心疼不已,可接下来的事却让林先生觉得不可理喻:看车的人除了承认自己曾经给了林先生一张停车票外,却认为车辆丢失的责任与自己无关。
于是,在派出所里,两人发生了激烈争执。
争议焦点
看车的人认为:车辆停放点属于街道办事处管理,他只是街道办雇来的人员,街道办开放停车点,目的是将这块场地借给停车的市民使用,收取的5角钱费用也只是场地费。
另外,看车的人作为看守场地的人员,只负责安排空车位给停车人,并代收场地费(停车费),并没有义务保管好停放在场地里面的车辆。何况,一个停车点一天要停上百辆车子,无论是街道办还是看车的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对所有的丢失车辆赔偿。
林先生认为:既然把摩托车停放在专门的停车点,目的就是为了有人能帮忙看管好车子,否则还交5角钱干吗?还不如随便将车停放在路边!
更何况,看车的人还出具了一张停车票,这更能说明在停车人去逛商场的这段时间内,看车的人有义务防止寄存的车子被偷。
主持人:一审台江区法院认为车主提供的停车票、报警回执单等不足证明其摩托车是被被告丢失,驳回了林先生的赔偿诉讼请求,林先生随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会怎么判呢?到底这张5角钱的停车票是代表场地费,还是保管费?把您的观点告诉我们吧,热线参与者请拨打87095439,短信参与者请发送短信至海都短信平台(移动用户发送至07788110,联通用户发送至8383110,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345110),下期栏目,我们将请主审法官来评理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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