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工作政策法规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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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工作纲领性文件(国家)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确定了“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并指出:(1)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2)逾期纸袋押金50%作为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水泥厂供应散装水泥节约下来的包装费,在一定时期内可全部作为发展散装水泥的资金。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4年,明确提出“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
3、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明确指出:“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该文是各地政府令的主要依据。
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规定全国124个城市
5、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部长令],总结了散装水泥管理各方面的经验,规范了散装水泥管理,成为系统性部门散装水泥管理规章,具有强有力指导性文件。
6、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指出“落实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7、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指出:进一步推广散装水泥……。继续执行“限制袋装、鼓励和发展散装”的方针,完善对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进一步推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措施,保持中国散装水泥高速发展的势头。
散装水泥工作纲领性文件(省、市)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的意见》(湘政发[1985]34号)
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散装水泥的意见》(长政发[1987]5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的批复》(湘政函[1997]118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5、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2号公告)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
1、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27号)、在我国发展散装水泥历史上不仅出现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概念,而且也指出了初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从“逾期纸袋押金50%”演变来的
2、 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全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贸散联字[1995]13号)、进一步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以及管理办法
3、 财政部《关于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性质的函》(财综便字[1996]18号)进一步明确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性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为了支持散装水泥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性质属于政府性基金”,应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散装水泥的意见》(国函[1997]8号)明确提出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要求。
5、 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该办法适应了我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形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从节包费、逾期纸袋押金的“以散养散”转变为“以袋养散”,规定从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以及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总和征收3-5元。执行期限暂定2年。
6、 财政部《关于同意延长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期限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0]8函)、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期限延长5年,即执行到
7、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为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务院在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中,全国取消277项基金的情况下,保留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
8、 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 1 号),我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又得以延续一年。
9、 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 3 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继续予以保留,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征收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10、 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湖南省财政厅、经贸委制定了《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