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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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管理,确保政府的优惠政策惠及低收入家庭,现就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的重要意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对于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稳定住房价格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从项目规划、立项、征地拆迁、建设、销售全过程各种收费的管理,并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严禁一些部门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经济实体,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将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换名目收取。
鉴于我省属蚁害多发区,白蚁防治工作不可缺少,但大部分地区白蚁防治机构已改制为企业的实际情况,白蚁防治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开展白蚁防治工作一律不得收费;白蚁防治机构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防治收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5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廉租住房的白蚁防治收费仍按闽价〔2002〕房572号规定执行,列入政府建房成本。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制定相应政策,确保白蚁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减轻低收入家庭住房负担。
三、规范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提供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测绘等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禁止中介机构或其他经济实体与有权部门串通,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
四、规范垄断企业收费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中涉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设施和设备建设费,国家和我省有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由开发企业与服务商协商议定,不得指定产品和服务。
五、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的监督管理。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免收或变相继续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按低限标准征收的,以及指定产品和服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附: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