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少女被判强奸罪,是谁强奸了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11:45:32


据《荆楚网》报道:去年10月28日晚8时许,许某(1993年生)与王燕(化名)在(湖北)宜城新建街某网吧上网,遇到两男子周某、唐某。闲谈中,许某将王燕介绍给两人做女朋友。随后,许某等人采取哄骗、强拉硬拽等手段,将王燕带至宾馆。房间内,周某对王燕动手动脚,王燕极力反抗。许某不加制止并借故离开。周某因王燕反抗便离开房间。唐某把门反锁强行对王燕实施了奸淫。
当晚11时许,王燕的母亲向许某打听王燕的去向,许某称不知情。此后,许某采取威胁手段阻止王燕回家,并继续向王燕家人隐瞒其下落。同月30日下午,王燕才得以脱身回家。
宜城市法院一审判决,许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男子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法院认为,许某帮助他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许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见女友可能遭到性侵犯,不加以制止,还故意躲开,致使女友被人奸淫。”作为一名17岁少女,遇到别人的男人试图强奸自己的女友,找借口躲开是最明智的选择。当然,躲开后应该找机会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如果仅仅因为其没有加以制止,并且故意躲开,就要将其的行为与强奸的男子同罪,有失公允。
在此案中,还有一名姓周的男士,虽然他不是王燕的朋友,但是,在法律上与许某负有相同的制止唐某犯罪行为的发生、保护受害人王燕不受强奸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唐某也和许某一样选择了离开现场,显然,在此案中唐某的行为较许某更为严重,从法院判决来看,法院并没有判处周某有罪,那么,判处许某犯强奸罪更有失公平。
如果排除许某因王燕被强奸前所采取的不当行为是判处许某犯强奸罪的理由,那么,法院判17岁小女许某强奸罪的理由应该是:当晚11时许,王燕的母亲向许某打听王燕的去向,许某称不知情。此后,许某采取威胁手段阻止王燕回家,并继续向王燕家人隐瞒其下落。同月30日下午,王燕才得以脱身回家。
但是,如果当晚11时前许某已经被唐某强奸,并且唐某不存在多次强奸王燕的犯罪事实,(从报道中看唐某的犯罪应该是在11时许前,也并不是多次强奸,)许某告知或不告知王燕家人许某的下落,与王燕被强奸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判处许某强奸罪,也是非常不妥当的。
许某采取威胁手段阻止王燕回家,并继续向王燕家人隐瞒其下落,如果不是为了让唐某继续对王燕实施强奸行为,惟一的理由就是不想让王燕告知家人自己被强奸的事实,是在帮助唐某逃避法律的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因此,许某的行为并不够成“刑法”规定的包庇罪。
许某长时间向受害人王燕的家人隐瞒王燕的下落,采取威胁手段阻止王燕回家,限制了王燕的人身自由。如果说许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那么,她的行为应该属于“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因此,17岁少女被判强奸罪,不是少女强奸少女,更非少女强奸了男士,而是法院强奸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