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你通往地狱的大门并未关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08:45:01
5月29日,国家药监总局原局长郑筱萸被北京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死刑。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信号和政治信号。但有一点可以让人做出准确无误的解读,那就是,中国贪官通往地狱的大门并未关闭——至少并未完全关闭。尽管这只是地方法院的初审结果,但其“信号”意义无疑是鲜明和强烈的。郑筱萸是继上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2004年2月12日被“立即执行”后的三年多来,又一个以巨贪之躯将走向死神的“省部级以上高官”;而更具象征意义和标志意义的,是这一判决发生在贪污受贿罪所涉死刑律条实际上已被“冻结”的时段。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国内外有关人士普遍认为,论“受贿罪”,郑筱萸共“收受8家药企贿赂649万元”,比起官场众多贪蠹之徒似乎算得上“廉洁”,况且,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的“政策”背景下,郑筱萸完全有理由像马德、毕玉玺、韩桂芝、刘志祥、余振东、王昭耀等罪大恶极的巨贪那样,堂而皇之地从地狱门前逃生。然而,郑筱萸受贿罪的因果中却又有着“与众不同”的法律意涵、政治意涵乃至社会意涵——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例如在他“销售”的药品批号中,竟然有6种药品是假药。去年在夺命的“齐二药”和“欣弗”事件中,就有这位在全国药品生产中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局长大人的罪恶印记——收受了不法药企的贿赂,祸及民生甚至酿成命案,自然罪无可赦,而且是死有余辜!以上可视为公众对郑筱萸死刑之判的法律解读。
还有一种政治解读。据新华网报道,29日对郑筱萸的一审死刑判决当天,外交部发言人姜瑜针对媒体记者询问时表示:“这反映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同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专家何兵教授认为:“郑筱萸案的判决结果并不令人意外,这是中央政府彰显反腐决心的一个信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这也表明了此案的严重性,反映了党中央反腐的力度,对情节严重的案件没有任何的宽容余地。”以上可以视为权威层面作出的一种较为权威的政治解读。
这两种解读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论:这到底是“法律判决”还是“政治判决”?其实,窃以为这是一个对异见双方而言都是费力不讨好争辩命题。因为从司法程序上看,这的确是一场严格的法律判决;但从法律本质上看,又明显地让人感受到有一种政治动力在强势助推这一案件的终极判决。准确地说,郑案之判就是一场再现中国“政治高度”的法律判决!最近有“精英”在主流媒体开始向“政治高度”这一提法发难。但我仍然认为,至少在中国现行政治制度下,不应存在凌驾于“政治高度”之上的法律。中国现代社会的法律,不应该超越人民利益这个“政治高度”而孤立存在和运行,如果有这样的法律,那定是恶法,而且定是短命恶法。
几年来,一批十恶不赦的贪官在死刑问题上享受了“少杀、慎杀”模糊司法政策的“佑护”之后,“死缓”在对贪蠹集群的审判中被演绎成一种悖于现行《刑法》精神的司法时尚,令社会产生了一种“贪官死刑制度已被废止”的直觉。而北京一中院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则释放出一个令人欣慰的信号:巨贪的地狱之门依然洞开!达摩克利斯之剑依然高悬于贪官头际!三年多来“废除贪官死刑制度”莫名其妙的惯力之步,似乎在这里被绊了个趔趄。
“少杀、慎杀”之策显然不是法律,官方称其为“司法政策”,说白了无非就是“政治”向“法律”下达的“旨意”。“慎杀”就其字面意义理解,似无原则性争议;但“少杀”就有点不得其解了。当人们发现“少杀”在惩治贪官的法槌下软化成“不杀”时,当人们发现惩治贪官的律条中“立即执行”的死刑被涂改成绝处逢生的“死缓”时,民众那种茫然的心境又岂是一个“怒”字了得!对反贪事业而言,把“少杀”置换成“不杀”的政治思维显然背离了中国现行法律精神,也背离了当今民意所向。
发生在司法领域的这一自觉的不自觉的政治偏差,自然要靠政治衡器来进行政治矫正。对郑筱萸的死刑之判,舆论和官方并不讳言高调的政治“干预”:体现了“中央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反映了“党中央反腐的力度”等等,甚至新华网以及该网站转载的主流媒体的报道中,更以少有的直率披露了这样一个情节:郑案一审结果是在“请示了上级领导后才正式公开宣判的”。
这,一点儿也不奇怪。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而中国的“统治阶级”就是人民大众,法律必须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郑案是通过严肃的法律程序表达的一种政治决心——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代表人民大众传达的一种政治意志!如果“法律”忽略乃至漠视了“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代表这种意志的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会在适当的高度毅然显示这种政治“决心”与“力度”。
“法律至高无上”,持此论调者如果不是对当今中国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怀有某种不可告人的企图的话,那么,迄今为止这不过仍然是人类社会的先行者或盲行者们所设计的一种理想的社会蓝图。因为,现代社会的法律不能也无法抛开“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奢谈“至高无上”。因为,只有在人民意志“至高无上”的基础上站立起来的法律,才称得上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只有在人民利益“至高无上”的本源上生长而成的法律,才可以称得上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最近,在新华网等主流网站关于郑筱萸案的新闻报道中,常常看到一个醒目的相关标题相伴: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这甚至成为这些大型网站论坛的网民和“网管”对郑筱萸案一审结果的最核心评论。围绕郑筱萸案延伸出来的政治本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仅这一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就将其诠释到了极致。而且,这也正是对郑筱萸死刑之判非同寻常的法律意义、政治意义乃至社会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