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爸爸被拘留消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7:59:57
10)6. 已经约定和律师当日见面,电话告知下楼接待,为什么要用逃跑来回避。可怜的警察叔叔,一面要接受领导的指示(违法的),又无言回答律师的合法执业请求,更无脸面对尴尬的相对,只好用抱头鼠窜的方法应对。过去我看到过马路上追小偷的场面,没有想到在公安局门口追警察也是那么的惊心动魄。

魁戈

2010-07-25 02:01

 

如此看来,我们老知青群体的合理的诉求已经被视为非法,我们老知青群体已经被成为了随便专政的对像了。现在的中国还有没有我们说理的地方?社会还有没有公平正义?

国王

2010-07-24 20:01

  回复

(10)-5. 将近一刻钟以后,我们看到了钟警官从楼上下来,他也应该看到了在大门口等侯的我们。没有想到的一幕出现了,钟警官突然钻进了旁边的一辆汽车,迅速启动了车子,向门口冲过来。汽车左侧的车窗是打开的,钟警官坐在驾驶员位置上,李律师对着他高声叫:“钟警官,钟警官。”汽车飞速的冲出大门,门口有一辆汽车进来,只见钟警官向右一个急转弯,对面又有一辆汽车过来,他又是一个急转弯,显示了人民警察娴熟的驾驶技术,汽车飞速的驶向远方。

国王

2010-07-24 19:59

  回复

(10)-4. 李律师在钟警官复印的材料上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告知钟警官我等你的通知。从那以后在48个小时里如石沉大海,没有了一点回应。 7月21日早晨,江北区公安分局国宝支队的钟警官对我聘请的李律师说:“经过请示我们的领导,领导认为丁惠民的案情重大,有些内容还不可以公开,所以决定不同意律师会见。”李律师就说:“作为律师也是例行公事,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局不同意律师会见被告,请你们书面给我《不批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钟警官用笔记下了律师的要求和法律依据说:“让我请示领导后答复你。”并且约定在第二日的上午九点三十分以前答复。 7月22日上午九点过后,我陪同李律师如约到了江北区公安分局的大门口,门卫审阅了律师的执业证书后打电话和钟警官联系,门卫告知钟警官马上下来,让我们在大门口等候。

国王

2010-07-24 19:58

  回复

(10)-3. 钟警官:“这个文件是那一年颁布的。” 李律师:“2009年9月。” 钟警官:“那就对了。”这时候我才明白钟警官为什么强调他在2008年以后没有办过刑事案件。这一场对话是在考验李律师的法律知识,如果李律师对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法律规定说不准的话,这一关通不过,就会被打道回府,我佩服李律师会那么清楚重庆市的相关法律规定。钟警官:“你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齐了,但是我们没有权利批准你会见丁惠民,你可以到重庆市公安局申请批准。”我明白一个难题刚解决,又出了一个难题。李律师:“我是按照委托人提供的‘拘留通知书’上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来联系工作的,如果要请示上级是你们内部的工作,你可以请示后由你来回答我是否批准。不过你可以告诉我需要请示的具体联系人,具体单位,具体地址,具体电话,我也可以同时联系。” 钟警官:“我现在不可以告诉你,你等我的通知。”

国王

2010-07-24 19:57

  回复

(10)-2. 钟警官将律师递交的材料全部复印后,又将原件交还给李律师说:“据我所知,你一个律师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必须要两个人才可以。” 李律师说:“按照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一个律师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钟警官很谦虚,微笑着对李律师说:“不过我从2008年以后没有办过刑事案件,不太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你能不能告诉我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在一旁觉得奇怪,钟警官是我父亲案件的办案负责人,为什么强调:“2008年以后没有办过刑事案件。” 李律师从容的告诉他:“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渝司发[2009]18号的第四条规定很明确的,这个文件没有规定必须要两个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国王

2010-07-24 19:55

  回复

(10) 我知道爸爸被拘留消息 “三” 2010年7月19日早上九点钟,我陪同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到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国保支队去,我在一旁耳闻目睹了全部经过,下面是李律师和国保支队负责丁惠民案件的民警钟警官之间的对话以及经过,记录如下:李律师将他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证明》和我给律师的《委托书》交给了钟警官,钟警官看了我签名的委托书后拿过一台红印泥要我在上面盖手印,我认为这是我和律师之间的手续,警察难道还怀疑我签名的真实性要我当面盖手印来辩真伪,我奉命盖上了红手印,为了擦去手指上的红印泥费了好大的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