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一个历史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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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一个历史选项
作者: 罗志田
2008-09-17  来源:南方周末
春秋时晋国大臣叔向以为,惩罚性的法律不能没有,但更成功的是让一般人忘掉这类法律的存在,于是可以最低限度地使用刑罚记得电视台有个讲“法制”的栏目,讨论到一少年用铁锤击碎其母之头的案例,作为“嘉宾”出镜的法学专家说,这是因为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应加强之。从专业角度看,该专家的话很有分寸:他未曾论及儿子是否应该有打杀母亲的念头(法律似不处理这些问题);那意思,如果这少年的法制意识较强,则生此念头时,就会想到这是犯法,于是作罢。这在专业上当然是“正确”的,但从我外行的眼光看,儿子打杀母亲,已经远非仅是法制意识强弱的问题了!我们有时是否把“法治”理解得太专业了?在经济已成为“重中之重”的时代,如果律师也有意无意间受此影响,恐怕原来不好讼的老百姓会逐渐变得“喜欢告状”。按传统的观念,就是民可能变得有些“刁”了。“良民”成了“刁民”之后,律师的业务会非常繁忙,但可能还有好些相关领域也会被“拉动”得忙起来,未必是不刁之民的幸福。现在经常听到“普法”之说,但法律知识究竟需要“普及”到什么程度,恐怕是有讲究的;更重要的是,“普法”不一定就能解决法律所针对的治安问题。公元前五百多年,郑国执政大臣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金属器上向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晋国的叔向写信给子产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据汉代的人解释这话:以前虽有预设的法律条文,但不公布,免得助长一般人的“争心”;真有犯事者,先进行讨论,议定然后断其罪,不一定要一成不变地照条文处理。治法制史者常引用这段史料,但大都上升到统治者与人民的高度去认识,且有意无意之中,多往不那么“法治”的方向思考这种先讨论具体案情然后治罪的方式。其实,犯事者可以是任何人,未必就是老百姓,所以不公布成法,不必就是维护贵族特权。其次,这里更多体现了中西文化的差异,至少近代西方倾向于标准化,而中国传统则倾向于针对个体差异进行调整。如中医所谓“验方”,便体现某种标准化的思路,但那仅是给一般医生作参考的;具体按验方治病者,也还要充分考虑病人状况的个体差异,在原方子的基础上有所加减。至于成药,则与西医思路相近,是退而求其次的低层次,只能针对所谓常见多发病了。法律亦然,处罚犯事者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最少是希望减少犯罪。根据犯事的具体情形和犯事者的个体特点,适当调整处罚,用今日的话说,从重或从轻量刑,未必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古人而言,这里的关键是:法律条文所代表的“法”在治理中是否应该如此强调,以及“普及”法律知识所体现的倾向性。这与人究竟是性善还是性恶这一基本问题相关,更与社会鼓励人性善还是性恶直接相关。假如人非生来性善,或人性可以有善有恶,则有成法而不必强调其存在,至少可以不鼓励民之“争心”。叔向以为,“争心”一旦存在并有所成功,则不论大事小事都想去争,结果必然导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用今天的话说,有律师四处支持老百姓“主张权利”,且有一定成效,则人人可能变得好讼;在人性不必善的前提下,为取胜而不惜贿赂,似也是自然的发展。在这样的氛围下,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相对“公平”的,因为大家似乎又回到同一起跑线上了;若法官仅“吃”其中一方,结果恐怕更不妙。按叔向的想法,惩罚性的法律不能没有,但更成功的是让一般人忘掉法律的存在。最好是推行教化,以人与人之间的情谊来预防争端,以礼仪来规范人,甚至以禄位来诱导人,让人有上升的希望。总之使人人放弃“争心”,就可以最低限度地使用刑罚。孔子说:若“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则人“有耻”而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若“导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虽苟免罚责,就像上面说的少年,即使因知道是犯法而放弃打杀母亲的念头,其实仍是“无耻”的。推崇“法治”的危险在于,若人民是勉强被法律所抑制,一旦“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人民就失去行为的准则了。中国传统向不以“法治”为倡,其基本思路,是政府应造成鼓励人向善的社会氛围,多一个“良民”,就少一个“刁民”。这套理论不一定适合现代社会,但知道历史上还有这样的选项,或许可供致力于“安定团结”者参考。
(作者为历史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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