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建兴:着力培育公民精神(2005-12-22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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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培育公民精神
2005-12-22 09:11:57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郁建兴
公民精神是建立自由、民主的公民社会的必要前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政府与公民社会等一起构成治理体系。公民社会所对应的政治,应当是一种公共政治,一种公民们的政治。缺少公民精神,公民社会不过是私人利益的卑微集合体,国家不过是依赖私人利益结成的空洞的法人团体。培育公民精神是建立自由、民主的公民社会的必要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因素,是一种持续动力。
我国是一个缺乏公民精神传统的国家。在专制主义统治的几千年间,无所谓“公民”一词,也不存在所谓公民社会,只有从属和依附于国家的臣民、庶民、子民、顺民等等。清光绪34年(1908年)宣布的《宪法大纲》也仍沿用“臣民”概念,这个大纲的主体内容标明为“君上大权”,而“臣民权利义务”只是作为“附件”列于其后。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开始使用“人民”一词。以后历次中华民国宪法中,“国民”与“人民”概念并用,对人民长期采取“训政”的方略。根据郭道晖先生的考证,直到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以后的历次修改的宪法中,我国才出现“公民”一词。1982年宪法还将“公民的权利义务”提升为宪法第二章。
由此可见,公民的第一义就是:公民不是臣民。公民精神首先是一种权利意识、权利精神。公民是宪法确认的公民权主体,其本质是享有公民权的法律资格。鉴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公民教育偏重于公民的义务意识、守法意识和道德修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公民权利的落实。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曾在一篇题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中提出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对自己的义务。在耶林看来,人并非像野兽一样来计算得失,更重要的是珍视自己的人格,珍视权利,懦弱妥协完全放弃权利就是精神上的自杀。权利的心理源泉是一种“法感情”。所谓“法感情”,就是当你的权利被侵害时你内心里面瞬间爆发痛苦,它并非局限于单纯的利益得失,更重要的是因为你会感觉到你的尊严没有得到尊重,这种痛苦远远超越了财物上的损失。而这种公民权利中首要的就是民主权利。19世纪政治思想大师约翰·密尔指出:“一个绝对不能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不能称为公民。”当代美国政治科学家阿尔蒙德和维巴在关于政治文化的著名研究中也指出,公民文化是民主社会的基础,它是一种参与型文化,在其中,人们显示出较高的政治能力(人们知道如何以政治方式达成自己的意愿)和政治功效(人们感到他们拥有政治权力)。而在臣民型政治文化中,人们是以一种被动的方式来卷入政治的,他们关于政治能力和政治功效的感觉是低层次的。
当然,公民也不是唯利是图、视他人为“地狱”的自私自利者,或远离他人、独善其身的旁观者。如哈贝马斯所说,公民是“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他“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爱国心和公共精神乃是现代国家所诉求的根本伦理和社会规范资源。由此,公民精神需要责任意识,需要社会关怀,需要公德修养。如果说为权利的斗争是一种公民的义务,那么这种权利同时必须被认作是普遍的,即承认他人也拥有这种权利。举例来说,在SARS危机时期,一个需要接受隔离观察的公民有意隐瞒真相拒绝隔离,甚至逃避隔离,是对其他公民的健康和社会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影响SARS防治的重要因素。反过来说,只要社区中有人疑似感染SARS,其他民众便闻风而逃,草木皆兵,更有甚者联合起来排斥疑似感染者,这种态度亦属不能接受,是公民精神薄弱的表现。公民精神意味着在我与他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作为相互性的普遍性。我与他人的相互承认,意味着我与他人全都是主体性,但决不是唯我的,而是互为主体的。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说,东方王国知道只有“一个人”是自由的,希腊和罗马世界知道“一些人”是自由的,因而他们都没有达到自由的真理。近代人知道“全体”是自由的,这才实现了世界历史的目的。
可以看到,公民精神是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义务意识的统一。就它首先是一种权利意识而言,公民精神的落实有赖于公民权利的落实,使之既得到保护又能够有序行使。而作为一种责任意识、义务意识而言,公民精神的落实需要每一个人显示其超越自我的精神,形成普遍性。
古代罗马人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这不是因为天赋人权,亦非出于财产,而是因为他们是罗马公民。这是一种信念。我们今天培育公民精神,必由这样的信念始。同是古罗马人的法学家西塞罗说:“共和国是人民的财产。”共和国的政治,必须是公民们的政治。认同这样的信念和基本政治架构,通过培育公民精神来构建和谐社会,也就具有了越来越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作者系中山大学特聘教授、浙江大学教授、博导、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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