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偷看孩子短信日记算不算违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18:28
李克杰
7月26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后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修订内容的一项重点,其范围与时俱进,由原来的“信件、日记”,扩大到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且明确规定,对以上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匿、毁弃或擅自查阅。因而被媒体解读为未成年人短信网聊记录禁家长偷看,否则违法。(7月27日《齐鲁晚报》)
无独有偶,数日前审议通过、9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也被普遍解读为,父母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都属违法。消息一出,立即引来了质疑,一些家长表示无法理解和接受,尤其是轻易给家长扣上“违法”的帽子,既不合情理也无利于法规的执行。
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一问题:一是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是不是绝对的,如何处理与家长监护权的关系;二是法律法规的本意如何,媒体解读过程中是否存在偏差和误读。
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后者规定的更为具体,特别规定父母“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这里的“引导”“预防和制止”也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其中包含了防微杜渐的意思。然而,不可否认,父母要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对子女日常行为的了解和掌握是必需的,而知情权的满足必然要求父母查看子女的相关信息。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权决不能是绝对的。其实,这也是由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状况决定的。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分属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阶段,意味着他们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有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容易受蒙骗和利诱做出不当或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未成年人不享有完全隐私权的基本依据。
事实上,由于交流手段的丰富和多样,一些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不良信息正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网络聊天等方式进行大肆传播,正对涉世未深、辨别能力欠缺的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威胁,而在这些方面完全依靠公安机关或业务监管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必须通过父母的日常监督才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身上出现的不良倾向和苗头,以达到防微杜渐、不至于铸成大错,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立法目的。
另外,笔者推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地方法规的具体规定,说“家长偷看孩子日记是违法”或是媒体的扩大解释和错误解读,其实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甚至也推导不出上述结论。首先,从法律的宏观结构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的内容,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中,而这章内容与“第二章家庭保护”是并列的,因此其效力不能及于父母,否则与法律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角色冲突。从上下文来看,规定在本章中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显然意在强调除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义务主体的绝对性,强调不特定多数人的法律义务,并不否认未成年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即使对限制行为能力子女的个人信息查阅,法律法规也不宜划下一道十分清晰的界限,为父母行为定下禁令,而应交由父母与子女通过日常互动和平等交流解决,子女有时不能接受也应属于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中的问题,不应简单地划归“违法”范畴。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让法律冷冰冰地深层介入父母子女关系,不利于家庭和睦,亲子关系和谐和子女健康成长,自然也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至于“司法机关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也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的规定,则是山东法规对国家法律的“修订”,是明显的立法错误,违背上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