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改革与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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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世勇:村民自治路径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2:31 光明网

  近几年,基层民主理论进入了一个广泛探索期。这一过程中也确实产生了一些有意义的成果。这些民主模式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取得了让人心动的成功。然而这些成功并未能如人所愿地继续下去,学者们碰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现在该是全面反思的时候了,我们必须搞清楚问题的性质。现在应该做的是回顾前面的各种实验过程,澄清其中的模糊概念,然后利用这些概念构建一个与已有事实尽量接近的理论框架,之后才可以在这个框架的指导下,进行更深一步的实践,从而实现理论——实践——理论的上升。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许多领域存在且越发严重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冲击使我们愈发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绝大多数关心政治的人都应该清楚政治体制改革的过度拖延会产生何种后果。然而,政体改革要改变的是社会各阶层之间最基本的利益关系,牵一发则全身皆动,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可以说一旦政改因出现全局性问题而失控,那就不仅仅是影响到什么人利益的问题,而是整个民族的安全都将受到威胁。这一点上,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

  鉴于此,中央将基层民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生长点,切入点。这样在中央可控的且足够宽广的平台内,我们可以放开手脚进行实践探索,待基层民主的理论模式足够成熟,再将其逐渐升级,最终全面实现中国民主的安全转型。可以说这是非常负责任的表现,尽管中央因此受到一些“激进民主人士”的批评和质疑。至于上面的一些“大动作”,其实是为下面的民主实践维持局面的“非常”之举。而其中人们寄予厚望的人大监督法,我认为至少现在还需对其功能加以限制,否则可能会给国家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

  近几年,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基层民主理论进入了一个广泛探索期。各种观点只要在中央的基本精神框架内,其表达就是不受限制的。各种民主改革实验层出不穷。这一过程中也确实产生了一些有意义的成果,其中具有代表性并且有一定的理论支持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直选乡镇长模式(我将其称作“危险模式”,原因在后面解释)、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倒退模式”、两(三)票制、青县模式和两推一选(后三者均可称为“操作变形模式”)。这些模式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取得了让人心动的成功。然而这些成功并未能如人所愿地继续下去,学者们碰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尤其是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8月份宣布乡镇长直选违宪就像一盆冷水将人们从民主的美梦中惊醒。很清楚这并不仅仅是他个人的意见。

  现在该是全面反思的时候了,我们必须搞清楚问题的性质。一些人认为我们还缺乏经验,进一步的实践会让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能够感觉到的是,当前的基层民主实践已经进入低潮。显然,如果没有理论上的突破,进一步的实践将是没有意义的,人们的热情在消退。这就在提醒我们,眼前的问题不是经验不够而是理论供应的不足。实际上我们的基层民主理论落后于实践这一事实早已存在,这也决定了这么久的实践始终无法形成一个基本一致的、可以有效扩展的民主模式。因此,现在应该做的是回顾前面的各种实验过程,澄清其中的模糊概念,然后利用这些概念构建一个与已有事实尽量接近的理论框架,之后才可以在这个框架的指导下,进行更深一步的实践,从而实现理论——实践——理论的上升。

  从发生过的各种基层民主实验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所有模式都存在且始终未能解决的两个基本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矛盾(村民自治的内部矛盾)和村与乡镇之间的矛盾(村民自治的外部矛盾),其中“两委矛盾”是主要矛盾。这一点很清楚而且解决此矛盾的意见也很多,但为什么这些意见都不见效果呢?我认为均是源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个民主改革的指导性概念的意义不清晰、关系不明确,造成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各种理论在基层民主的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下面将就每一个概念的模糊而引起的混乱与相应的解决办法展开论述。

  基层民主中的村“两委”矛盾•党的领导

  (基层)民主改革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其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在这个大方向上我们却一直在混淆两对概念:党的领导混同于党支部(党委)的领导,党支部(党委)书记的领导混同于党支部(党委)书记一人的持续领导。而前者可以说是“两委矛盾”始终无法解决的总根源。

  之所以会产生党的领导同党支部(党委)领导的混淆,是因为我们未能明确区分领导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党支部实际发挥的三大功能。它们分别是:地方党员接受党中央领导和教育的战斗堡垒;领导村民自治;部分党员干部权利的代表和表达机构。党支部(党委)将这三大功能集于一身,结果每种功能的完整发挥都受到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后两个功能未能区分造成了党领导村民自治的功能被严重扭曲。由于地方没有专门维护党员干部权利的机构,因此实际工作中支部(党委)便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这一功能,但这两者的关系不清却造成了党员干部在借助支部(党委)维护自身正当权利的同时利用党的领导这个“挡箭牌”非正当性地扩张自身的权利,从而对人民群众的权利造成侵害。同时由于党委不可能代表所有党员干部的权利,所以我们必须将党员干部权利的代表和表达功能从党支部中分离出去。由于基层民主中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要所有的党员都来领导,而是其中最为优秀的党员,也就是要最能体现三个代表精神的党员来领导基层民主。而现有的党支部并不能保证其成员是地方全体党员中最具先进性的(一些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的现象可以证明这一点),同时为了使领导基层民主的党的机构更加专业化,因此也应将领导基层民主的功能从党支部分离出去。这样党支部只剩下一个地方党员接受党中央领导和教育的战斗堡垒功能。如此党支部也可以集中精力发挥好这一作用。

  那么党支部(党委)的党员干部的权利通过什么机构表达呢?能够发挥这一功能的显然只有党员干部代表大会,而不是党员代表大会,也不是党员干部大会,更不是党员大会,原因后述。而党领导基层民主的机构应该如何产生,如何命名的问题也将在后面讨论。

  基层民主中的村“两委”矛盾•人民当家作主•权力机构的选举

  现在我们分析一下第二个概念——人民当家作主。这里的人民本应包含全部公民。但是基层民主实践中人民的概念却被无意识地替换为人民群众。这样,由于人数对比上的绝对劣势,同时因双方在权利地位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紧张状态,如果没有了党的领导这个“护身符”,那么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就会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被事实上地否定掉。而民主政治中如果不能保证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成员具有基本平等的公民权力,那么就根本无法保证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力。同时又因官民矛盾是基层民主实践中两委矛盾的“内核”,所以需要明确基层民主实践中当家作主的人民应该包括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两个部分,而绝不可因“党民一家亲”便将二者混为一谈,谁都知道一个家庭和睦的基础是长幼有序、责权明晰。下面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基层民主过程中干部和民众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力。似乎只有一种方式能够达到这一要求,那就是双方通过自己分别选出的数量相同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间接行使民主权力。村民自治中人民群众通过人口和地域划分选出的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内部投票选出主席一名主持会议。定期换届,例如两年,后同),而全体党员干部(包括党支部的干部)按照各部门中干部级别和人数按比例划分的固定选区(这三个因素应该如何组合还需进一步分析,此处不予讨论)中民主选举产生的同样数量的代表便组成了党员干部代表大会(同样由一名主席主持,并定期换届)。其他代表方式显然无法保证双方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力。由于村民代表大会和党员干部代表大会分别代表了民与官的意志,所以二者的联席会议(后面简称为“联席会议”)便可以完全代表村民自治中全体村民(人民)的意志。当然如果在代行民主权力过程中出现代表严重违背本区村民或党员干部意志的现象,该区村民或党员干部可以随时地分别通过规定人数(例如该区居民或党员干部的1/10)联名发起临时村民(代表)会议或党员干部会议(与会成员超过例如80%时,会议有效,未出席会议者视为弃权),与会成员半数否决撤销该代表之前的民主决定。如有必要,会议可以同时通过半数否决将该代表撤换。其位置由候补代表填充。

  村民自治中的权利代表机构出现了,那么领导这一机构的党组织就可以称为村民自治党委(以下简称“自治党委”)。自治党委的委员与书记该如何选出呢?由于自治党委书记应该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党员,同时考虑到党的领导机构的功能性。因此自治党委的委员与书记可以通过如下方式选举产生:

  首先是委员的选出。村民代表大会中的每位代表推荐一名党员,这些党员可以称为“村民党代表”(为了便于表述,此处假设有20名代表,后面的其他具体数字也都是假设)。为了使党员代表更具地域代表性,可按地域将这20名村民党代表划分成5个选区,每个区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民主投票从4名党员中选出一名代表进入自治党委,这样就产生了5名自治党委委员,这5名成员可称为“村民党代表委员”。在自治党委的民主决策过程中(党委决策过程必须是公开的)任何村民党代表委员作出严重违背选区民意的决定时,相应选区的选民同样可以撤销该委员的决定或撤换该委员。

  同时将村民自治中的党员干部代表大会,按照区域、部门直接划分成5个选区,每个区通过党员干部大会民主投票选出一名党员干部代表进入自治党委,这名成员可称为“干部党代表委员”,此代表的撤换与之前的民主决定的撤销程序同上。由此产生的党员干部代表大会中的空缺可以由此位置的候补委员填充。至此自治党委的10名委员全部产生。

  最后是最关键的自治党委书记的产生,由于书记和副书记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须要由自治联席会议通过“两票制”(此处的“两票制”与前面民主试验中“两票制模式’的意义不同)在10名委员中选出。具体操作如下:联席会议的每一位成员都有两票权力,但这两票必须以公开记名的方式分别投给5名村民党代表委员中的某一位和5名干部党代表委员中的某一位,如果其中一票弃权,则另一票也必须予以作废。投票结束后,10名委员中两票总数最多者出任自治党委书记,第二位出任副书记,但前提是任意一票不可以低于一定数量,例如书记的两会得票数均不得低于1/5。由此产生的委员空缺由其候补委员补充,其他委员不变。由此产生的书记和副书记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既不过分亲官也不过分亲民。联会中的两个主席要接受书记的领导。至于书记与20名委员之间是“准同事”关系(书记的任何决定的生效均需党委委员的半数通过,这样可以制约书记的权力)还是领导与下属的关系(书记的任何决定的生效无需党委委员的半数通过,这样可以提高决策效率)还需再议,但下面将以他们之间是领导与下属关系的假设进行讨论。

  至此,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力机构”——自治党委(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自治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全部产生。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同时兼任联席会议主席与副主席。联席会议主席拥有受两会限制的仲裁权。

  基层民主中的村“两委”矛盾•人民当家作主•权力机构的运行

  以上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的选举过程。下面是更为重要的治理过程,即村民自治中最高权力机构的运行机制。党委领导下的联席会议的运行应包括定期召开的例会(如半年一次)与为处理重要或突发事件而临时召开的特别会议。当然正式会议之前要开一次“吹风会”,通告欲论之事。

  例会中,党委的书记和副书记有平等的提案权力。党委委员有联名提案权。两会的成员也均有固定人数(例如该会全体成员的1/10)的联名提案权,至于因此会引发何种问题及如何解决后面再议。议案审议的次序是书记的议案,党委委员的议案,两会的议案(以联名人数为序)。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相同,包括两院一府的人事问题。为防止发生“推会”现象,未出席会议者将不被计数。例如,例会中一方收到通知的20位会员中只出席了10(9)位,则表决时的半数按5计算。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可以要求他人代行权力,但本人必须事后对此人的表决意见予以确认(或否认,并以此为准,而且可能会影响到表决结果)。下面是表决过程中的几种情况:

  1.议案的两会赞成票(也可通过举手方式)均未过半,同时书记未置异议,则议案被否决,且此案提起者无权要求二次审议。

  2.议案的两会赞成票均过半,同时书记未与否决,则该议案确立为村规,并由行政机构——村委会(由联席会议通过两票制选出,并受其监督)予以执行。

  3.两会的一方赞成过半,另一方未过半,则前者有权通过半数票要求(若干天后召开二次联会)对(修改后的)该议案再次表决。如二次表决仍未通过,则书记可以行使一次仲裁权,直接宣布该议案被否决或该议案(或书记提出一个折中方案)有效。此时联会双方均有权通过3/4票(假设的多数,后同)对此仲裁结果予以否决。这时书记可以行使二次仲裁权,判决(修改过的)前述议案生效。若书记的二次仲裁结果产生较大分歧,则联会的每一方均有权于第二日(应予代表们充分的思考时间)的联会上通过3/4票进行书记换选,而无需且不可以有任何外力制约。同时前述议案无效,并可于新当选书记主持的联会上继续审议。整个表决过程中可以协商,但程序不能改变。

  为了保证书记的中立性和代表性,即便每天换选一次也在所不惜。这么做并不违反党的领导的原则。而且是合理的,因为一旦官民双方中一方的大多数代表都不再承认书记代表自己的利益,那么即便有另一方全部成员的支持,此书记也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了,那么他/她也就不再适合这一职位了。另外让人感到欣慰的是中国到现在为止还未出现党员缺乏的问题,而且代表各个阶层利益的党员都很丰富。

  同时,换选之后双方有权通过半数赞成票要求各自的

审计委员会对前书记进行离职审计,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交由司法部门(同样由联会选出并监督)处理,以削减其“腐败”收益。

  联会的每一方具有的不受制约的3/4票换选书记的权力可能会引发“互杀”现象——双方不停地撤换作出不利于本方裁决的书记。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并不违背民主政治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本意。大家可以同时倒退,但绝不允许一些人踏着其他人的尸体前进。一旦某方不顾大局,为了一己之私而滥用权力,那么成熟的民主机制应当给予另一方进行非暴力性报复的机会。毕竟任何民主政治的“逻辑底线”都应该是“保证利益冲突的双方同时毁灭”,虽然这个听起来有些冷酷。应该承认我们的人民在总体上素质还不高,但我相信他们还不至于会蠢到找不出对双方都有利的事情的地步。

  4.议案的两会赞成票均过半,但书记予以否决。这将被记作书记的一次仲裁。此时联会双方均有权通过3/4票否决此仲裁结果。以下程序同3。

  以上是例会的运行方式。如果日常生活中出现重大变故或突发事件,联会三方均有权提请召开特别会议。书记可以直接行使此权力,自治党委委员与两会各方半数联名(假设)后可行此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同样可要求他人代行权力。

  基层民主中的村“两委”矛盾•依法治国•局势影响

  前面是整个民主的选举与运行程序。但是仅是这些程序并不能保证民主机制正常运转。相反却可能在“民主”过程中出现混乱甚至暴乱。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国的政治体制还处在转型期。二是当前的民主实践总体上还仅限于基层。这两点决定了当前基层民主实践的特殊性和非常性。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它们对基层民主实践的可能影响。

  中国的政治体制在转型。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动力问题,另一个是大众对新政治体制的熟悉与认同问题。

  中央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延续。后者在世时就强调:“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然而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张力之上,小平同志苦于经济条件条件的不成熟,只能在当时的政体结构内大搞经济改革。所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指在一段时间内不去考虑政体改革的问题,而是集中精力搞经济,其目的是待经济水平(生产力条件)达到一定高度,生产关系完全成熟的时候,再在这两个基础上一鼓作气完成政体变革。而“寻石过河”之喻说明对于何时与如何进行政体变革需要我们灵活把握,见机行事。

  江主席领导下的中国,虽然体制的弊端已经有所暴露,而且经济条件也基本成熟,但是政体变革所需的动力仍然不足。凡是对世界史有一定认识的人都应该清楚,人类史上的每一次重大的政治变革,无论通过和平方式还是暴力方式,都须以各群体间利益的明显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为前提,否则任何关于政治变革的设想都是毫无基础的,所以当时的中国仍然需要在权力相对集中的体制下继续搞经济建设。然而到了胡总书记主政的今天,中国不但经济上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而且主要阶层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格局已经十分明晰,至此中国的民主政治进入一个全新历史阶段的时机已然成熟。

  由此可见,阶层之间的“非常压力”,即人民群众的抗争才是今天政治改革的力量源泉。而此力量的形成是人民的正当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被旧有的政治体制否定的结果。但问题的关键是人民群众根本无法控制自身具有的这种力量,俄罗斯人民反思历史时觉得苏联解体不可思议便是这种力量特点的最好注脚。另外,向世界宣布“人民!——人民是一个大野兽!”的美国鼎鼎大名的联邦党人——《联邦党人文集》的第一撰稿人、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据考证当时的精神状态也完全正常。这些都证明了此力量是原始的,也就是说它即具建设性又具破坏性。而成功操控这一力量——利用其建设性的同时抑制其破坏性——重朔政体的力量只能来源于党中央。

  中国历史上确实有以民告官为代表形式的初步的民主传统。但赋予人民群众组织权来系统性地制衡官僚体系,这在我们的历史记忆中却完全是空白。三十年前,毛泽东企图通过文革做到这一点,但因过于信任他深爱的人民而遭失败。毛主席在凭借自身威望聚集起巨大的民众力量的同时,却未能利用这一力量建设起一个可以传承下去的民主体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遗憾。因此,在今天的政治体制转型中,人民面对一种全新的民主操作可能会感到无从下手。而且正当权利被较长时间地否定会使他们产生富人所得的一切都是非法的,都应该还给自己的错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大众都会这么想。但若没有外力阻制,这种观点必将残暴地压倒人民中的一切“异端思想”。同时哗众取宠的、不切实际的关于“清算历史”的观点将会找到广阔的市场(这种呼声在美国的大萧条时期也出现过,且附和者众,并欲与罗斯福抗衡,但最终因“新政”的成功而销声匿迹),而且一但此力量以这种方式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拥有的不受制约的提案权聚集起来,就会爆发出巨大的破坏能量,将我们新的政体结构分解掉。如果这一范围足够大,层次足够高,那么我们便会因旧体制消失,新体制却被破坏而处于“无结构”的混乱之中。那时,原始的、野蛮的资本力量将会像从笼中闯出的野兽一样横行无忌,世上生灵必遭涂炭。当然这只是一种情况,另一种可能是中国人民身上的“革命基因”重新启动,后果更严重。那么谁有能力和权威将这种危险的思想抑制在萌芽状态,不让其抬头呢?只有党中央。

  另外,民主政治不是万能的。因对民主政治操作的生疏,人民对于此体制可以解决好什么问题,而什么问题不可以或暂时还不能通过它解决,没有什么概念,可能会因此陷入迷乱。这就需要中央对基层民主的运行加以引导,使人民能够找到民主的“入手点”。只有在民主操作中尝到甜头,百姓才能对新的政治规则产生认同感并投入精力。更重要的是,只有这种认同感才能有效打击在国家转轨时,利用人民的无知搞分裂祖国勾当的那些别有用心之人。

  第二个对我们基层民主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是,当前的民主化总体上限于基层。这种限制当然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它对基层民主实践的负面影响。其负效应主要是致使基层民主的“主旋律”不清。如果有一天我们的民主体制成功地全面展开,那时的基层民主讨论的主题应该是有十分清晰的界限的。应由上一层或更高层民主机构解决的问题,基层民主中是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比如说基层民主机构与其上层机构的各种关系问题。又如,民主化之前的“灰色收入”问题。同样,这些问题只通过我们当前的基层民主实践是无法解决的,或者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外。而基层民主的“主旋律”应由谁奏出呢?当然是党中央。

  基层民主中的村“两委”矛盾•依法治国•具体实践

  那么该怎样将以上问题的处理方式具体到基层民主实践中呢?下面便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的最后一个基本概念——依法治国。至今,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仅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这还不够,我们需要一部更加全面的关于村民自治的法律(以下简称《新组织法》)。此法应由党中央领导下的全国人大中基层民主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其在《组织法》的基础上至少还应该具有或加强以下四个功能:操作功能;禁止功能;引导功能;示范功能。

  当前的《组织法》因基本逻辑关系的不通畅,使得其自身指导基层民主实践操作的功能一直很弱,而近几年试图在本法的内在逻辑上有所突破的各种实验又因为基本概念的桎梏陷入困境。因此,至今还没有一个模式能够指导基层民主实践进行安全、高效的操作。所以《新组织法》需要综合个方面因素,尽快统一和完善对基层民主操作过程的规定。

  为加强中央的控制,对于基层民主解决不了的事情在《新组织法》中要明确加以禁止。例如,基层民主中常会出现的“查旧账”问题,这一问题其实已经超出了基层民主的能力范围,实际上这样的问题只有中央经过严密论证后,通过统一的处理方式才能真正解决。另外这类问题的讨论会“污染”本来可以通过民主程序解决的问题。例如,旧账虽不可查,但民主之后的“新账”还是可以处理明白的。但类似“查旧账”的呼声对基层百姓却有着很强的号召力。因此,《新组织法》要严禁此类事情在基层民主实践中进行公论和进入提案。当地的司法机关可直接依照本法追究违反者的相应责任。

  同时,为加强中央的控制,《新组织法》应该将当前中央对基层民主的放权方式由“反向放权”改为“正向放权”,即将“法律未禁止的事情可以在基层民主中讨论”改为“只有法律允许的事情才可以在基层民主中讨论。”这样通过实验,中央确定基层民主能够处理好的事情,便可写入法律。如此,基层民主才可能安全地围绕着这些事务广泛开展。这是此法应有的引导功能。

  另外,考虑到我们的民主化所处的特殊历史时期,在《新组织法》中嵌入一部类似于判例法的独立法律文本还是有一定必要的。我们可以将各地基层较为成功且有代表性的民主事件汇总到这里。这样可以对基层民主的快速展开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总之,若将村民代表大会欲通过平等的提案权向外释放的政治能量比作蓄于大堤之中的洪水的话,那么在中央领导下制定的这部《新组织法》就如同大堤上的水闸,如果闸门开的过小,就会有决堤的危险。如果开的过大,便有闸门失控之虞。可见,水早晚是要放的,关键是这个门一定要足够坚固,而且要做到开关有序、有度。待洪水放的差不多了,才可以考虑是换个门还是修理一下继续用的问题。

  关于村民自治中的开销问题,掌握基本原则便可。村民自治属内部事务,所以开销应由村民自己筹集。每个享有自治权力的公民都有责任缴纳自治费用,那些拒不履责的村民将依法不与参与自治和分享自治成果的权力。同时,《新组织法》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自治中有职务官员的工资上下限予以规定。这时应考虑高薪养廉的意义。具体的工资可交由村民民主决定。自治官员的考核与奖励要由联会全权负责。

  基层民主中的“村-镇”矛盾

  以上是关于解决基层民主内部矛盾的意见。对于基层民主的外部矛盾——村与乡镇之间的矛盾。首先,要防止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过度干预,这就需要村民自治机构保持人事与财政的相对独立,因为上一级政权机构还未“民主化”,因此村级自治若没有这两点上的相对独立性,则必然要被上级政权机构全面控制,那么基层民主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村级自治完全脱离乡镇政府和党委的监控而造成“权力链条”的断裂。因此乡镇党委与政府应保留免除村民自治中自治党委书记职务的权力。但《新组织法》必须详尽规定乡镇党委与政府行使此权的条件,例如村级自治未能尽到对于上层政府或党委的财政责任。若自治党委书记对上级的免职有异议,则可于自治联会上提请使用村民自治中的上诉基金。如未通过,则换选书记。若获通过,可用规定的上诉基金作担保,越过市、省级政权机构,直接上诉到全国人大基层民主委员会下属的基层民主特别委员会,请求仲裁。若胜诉,乡镇党委与政府中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新组织法》中规定的相应行政处罚。若败诉,书记换选。同时上诉保证金要补偿给乡镇党委或政府的相关人。

  最后,以前面解决两委矛盾的方式为参照,看一下已经发生过的主要的村民自治模式。直选乡镇长模式,乡镇长由民直选,直接的结果是党的领导被严重削弱,同时党员干部基本的公民权利将因失去“护身符”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可将其称作“危险模式”。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实际上使得村委会被权利冲突的党员干部的首领直接控制,因此是毫无疑义的“倒退模式”。两(三)票制、青县模式和两推一选,虽然考虑到了党员干部的权利问题,尤其是后两种模式看起来已经有些“模样”,但在“民主”过程中只要干部们拿起党的领导这块“盾牌”便会所向披靡,所以它们均可称做“操作中变形模式”。

  当然,这些只是推测与建议。领导村民自治的党组织还可以继续由上级任命,但我想象不出这一逻辑会产生出其它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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