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风:新拆迁条例胎死腹中,断送的是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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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风:新拆迁条例胎死腹中,断送的是社会公正时间:2010-07-25 16:35 作者:知风点击:444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以来到现在已过半年了,但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拆迁条例”何时能正式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仍无时间表。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新民网》7月23日)
不管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还是已经死于胎中,至少我们没有感觉到这个“新生儿”的胎动。为什么这个“胚胎”受孕于“宫中”而无法降世人间?恐怕要考查一下这片土地的气候了。其实,说新“拆迁条例”是新生儿仅仅是相对之前的拆迁条例而言,实际上在亚当·斯密时代,西方经济学和整个西方经济社会已经面临这样的问题,这就是交易权利的正当性问题,也就是关乎社会公平的问题。“拆迁条例”只不过是一个规范征用和被征用的交易法则,体现收购和出让的公平,这种原则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普遍准则,只是在我们这个习惯于一方制定交易规则的社会里,“拆迁条例”才成为“新生儿”,而相对体现一点公平理念的“拆迁条例”,被称作新“拆迁条例”。这样的“奢侈”其实是令人心酸的。
笔者不想用国务院大还是地方政府大来质疑新“拆迁条例”遇到的阻力,只是想知道在实现市场经济的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那些摸着石头过河的当权者究竟有没有摸到叫做“公正”的这块石头?因为,如果不懂得公正,就会失去商品经济社会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就会走上歧路。回到拆迁这个问题上,就存在着地方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博弈,政府的拆迁成本最小化和被拆迁户的利益诉求最大化是竞争的焦点。这时,社会公正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底线问题,竞争过程的公正是对竞争过程的后果最低限度的控制。而新“拆迁条例”就是在完善关于拆迁公平的制度。
为什么说新“拆迁条例”就是在完善关于拆迁公平的制度?因为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致使拆迁成了纠纷之源。而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说明中央已经意识到,各地涌现的“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已经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社会的法治基础,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实,“暴力拆迁”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必然的。这不仅是“暴力拆迁”超出了社会公德的约束,更违背了商业时代的交易公正,把交易权利的合理设立,变成用人为剥夺交易权利或者人为膨胀交易权利,来为地方政府降低成本。这是无视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在断送一种社会公正。
可怕的是,这些地方政府的行为都冠以发展经济的桂冠,根本没有意识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益各方的权利被剥夺,由一个权力中心或者说由一些不受制约的权力来配制利益,在一定情况下,似乎给社会提供了一个繁荣的表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而这种藐视社会公平,破坏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权力撒野,是否会酿成恶劣的社会后果?
因此,如果新“拆迁条例”胎死腹中,不仅会让“暴力拆迁”继续肆虐,而且会让社会公平沉沦,也会引发消极情绪,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拆迁这样的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具体问题上,因权力不受制约而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社会公正将被严重销蚀,其后果也不仅仅是在拆迁带来的社会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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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新拆迁条例或胎死腹中 地方游说力量大
2010年07月25日04:28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过半年,仍无正式出台的时间表。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
地方反对拆迁修法
2009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北京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图对拆迁制度作出修正。
2月12日,法制办征求意见结束,但并未公布征求意见的主要结果,当时北京有被拆迁人要求查阅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但并未得到回复。“实际上,相关利益阶层有着相当的游说实力。”了解情况的法学学者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月份全国两会上,就很少听到代表委员和媒体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却明显感受到了地方政府游说的力量,如有的地方官员就曾提出,过高的拆迁补偿会提高房价。“当时就觉得‘风向’变了。”沈岿说。
三次民意浪潮无果
这并非《拆迁条例》修改进程的首次停摆。从2001年现有拆迁制度确立以来,社会上有三次要求修改的浪潮,但都最终无果。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过去的拆迁办法相比,作出了两个改变,一是改过去的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二是改变过去做好安置的条件下才能拆迁的条件,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正是这两个重大改变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使拆迁成了纠纷之源。”北京王才亮律师说。
2003年7月14日,在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蔡定剑教授的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建言全国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引发修正拆迁制度的第二次浪潮。
随着土地财政日益丰厚,引起各地暴力拆迁猖獗,血案频发。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的拆迁,引发了唐福珍自焚的血案。2009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位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书,第三次提出修改拆迁条例。
好政策被秘而不宣
为了防止暴力拆迁血案的频繁发生,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国土部亦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力图防止和减少新的征地拆迁矛盾。
但此后,仍有很多地方实施突击拆迁,暴力拆迁。
王才亮律师说,更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仅见新闻通稿,在官方网站上并无全文公布。这让他感到疑惑,“较好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为何秘而不宣?”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
[文章来自共识网:http://ne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0072514066.html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自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以来到现在已过半年了,但以此征求意见稿为蓝本的新“拆迁条例”何时能正式出台,国务院法制办仍无时间表。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新民网》7月23日)
不管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还是已经死于胎中,至少我们没有感觉到这个“新生儿”的胎动。为什么这个“胚胎”受孕于“宫中”而无法降世人间?恐怕要考查一下这片土地的气候了。其实,说新“拆迁条例”是新生儿仅仅是相对之前的拆迁条例而言,实际上在亚当·斯密时代,西方经济学和整个西方经济社会已经面临这样的问题,这就是交易权利的正当性问题,也就是关乎社会公平的问题。“拆迁条例”只不过是一个规范征用和被征用的交易法则,体现收购和出让的公平,这种原则是一个公正社会的普遍准则,只是在我们这个习惯于一方制定交易规则的社会里,“拆迁条例”才成为“新生儿”,而相对体现一点公平理念的“拆迁条例”,被称作新“拆迁条例”。这样的“奢侈”其实是令人心酸的。
笔者不想用国务院大还是地方政府大来质疑新“拆迁条例”遇到的阻力,只是想知道在实现市场经济的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那些摸着石头过河的当权者究竟有没有摸到叫做“公正”的这块石头?因为,如果不懂得公正,就会失去商品经济社会的竞争秩序,市场经济就会走上歧路。回到拆迁这个问题上,就存在着地方政府和被拆迁户的利益博弈,政府的拆迁成本最小化和被拆迁户的利益诉求最大化是竞争的焦点。这时,社会公正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底线问题,竞争过程的公正是对竞争过程的后果最低限度的控制。而新“拆迁条例”就是在完善关于拆迁公平的制度。
为什么说新“拆迁条例”就是在完善关于拆迁公平的制度?因为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致使拆迁成了纠纷之源。而今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说明中央已经意识到,各地涌现的“暴力拆迁”“株连式拆迁”已经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动摇了社会的法治基础,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实,“暴力拆迁”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是必然的。这不仅是“暴力拆迁”超出了社会公德的约束,更违背了商业时代的交易公正,把交易权利的合理设立,变成用人为剥夺交易权利或者人为膨胀交易权利,来为地方政府降低成本。这是无视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在断送一种社会公正。
可怕的是,这些地方政府的行为都冠以发展经济的桂冠,根本没有意识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益各方的权利被剥夺,由一个权力中心或者说由一些不受制约的权力来配制利益,在一定情况下,似乎给社会提供了一个繁荣的表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一个时期的经济发展,而这种藐视社会公平,破坏市场经济竞争规则的权力撒野,是否会酿成恶劣的社会后果?
因此,如果新“拆迁条例”胎死腹中,不仅会让“暴力拆迁”继续肆虐,而且会让社会公平沉沦,也会引发消极情绪,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在拆迁这样的政府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具体问题上,因权力不受制约而形成“赢家通吃”的局面,社会公正将被严重销蚀,其后果也不仅仅是在拆迁带来的社会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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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新拆迁条例或胎死腹中 地方游说力量大
2010年07月25日04:28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过半年,仍无正式出台的时间表。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
地方反对拆迁修法
2009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北京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图对拆迁制度作出修正。
2月12日,法制办征求意见结束,但并未公布征求意见的主要结果,当时北京有被拆迁人要求查阅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但并未得到回复。“实际上,相关利益阶层有着相当的游说实力。”了解情况的法学学者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3月份全国两会上,就很少听到代表委员和媒体讨论《拆迁条例》的修改,却明显感受到了地方政府游说的力量,如有的地方官员就曾提出,过高的拆迁补偿会提高房价。“当时就觉得‘风向’变了。”沈岿说。
三次民意浪潮无果
这并非《拆迁条例》修改进程的首次停摆。从2001年现有拆迁制度确立以来,社会上有三次要求修改的浪潮,但都最终无果。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过去的拆迁办法相比,作出了两个改变,一是改过去的实物补偿为货币补偿;二是改变过去做好安置的条件下才能拆迁的条件,引进了房屋拆迁裁决制度,在拆迁期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进行裁决,在裁决规定搬迁之日内不搬迁即使申请复议和起诉也可以强制拆迁。“正是这两个重大改变导致了社会矛盾激化,使拆迁成了纠纷之源。”北京王才亮律师说。
2003年7月14日,在时任全国办公厅秘书组负责人蔡定剑教授的支持下,杭州市机械工业学校退休教师刘进成发起、金奎喜律师等116人联名建言全国人大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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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后,仍有很多地方实施突击拆迁,暴力拆迁。
王才亮律师说,更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仅见新闻通稿,在官方网站上并无全文公布。这让他感到疑惑,“较好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定为何秘而不宣?”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
[文章来自共识网:http://ne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007251406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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