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相关限制规定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解冻(南方都市报 200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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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相关限制规定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解冻
2007-06-25 10:21:3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和律师法修订草案等。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6年6月提交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曾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随后征求了各方意见。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草案“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新增有关规定,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
此外,草案一审稿第45条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本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 草案简读
民事诉讼法
重点解决申诉难执行难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正案草案修改为:“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修正案草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执行“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合同法
用工不签合同支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劳动合同法草案可部分适用事业单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草案还明确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就业促进法
创造公平环境消除歧视
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集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律师法
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提请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律师法修订草案中除原则规定律师的保障权利外,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
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
反垄断法
禁借垄断损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同时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草案“总则”增加了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节约能源法
节约资源列为基本国策
节能法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
修订草案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据统计,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约占全国总量的6.7%,而且增速较快。为加强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体现政府机构带头节能,草案新增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了政府机构在节能方面的义务。新华社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706250243.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