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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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1 11:14:15)转载
标签:人民团体
社会团体
国家工作人员
台湾同胞联谊会
领导职务
中华
杂谈
分类:法学阶梯
两者之间存在着交叉的关系,了解一下吧。
人民团体在我国是指,“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指以下几种:工会、共青团、科学技术协会、妇联、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全国青年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合会。”在这类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1989年10月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社会团体与上述人民团体在经费来源,编制、职能方面不同,该类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派的除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主要社会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中国作家协会  中国法学会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中国红十字会  黄埔军校同学会  欧美同学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摄影家协会  中国翻译工作者协会  中华医学会  中国人口学会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中国市场学会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中国美术家协会
难怪《刑法》要用人民团体这个词而非社会团体。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第四款: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不在剥夺之列。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很明显了,人民团体是公务员编制,社会团体不是。其实从“人民”和“社会”两个定语也能看出区别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是个政治术语,“社会”包含的人太广了,除了人民还有敌人。所以万万不能用“社会团体”取代“人民团体”的地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