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关注南京“聚众淫乱”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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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关注南京“聚众淫乱”案(汇编)
(2010-03-16 22:47:30)
汇编:民主自由
呼吁关注“王教授”“聚众淫乱”一案
南京某大学“王教授”,近日被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参见:http://news.sohu.com/20100312/n270760427.shtml
“王教授”是我进行性学研究的积极支持者与志愿受访者,2009年初在互联网上看到我的研究启事,便主动与我联系。2009年底,我专程到南京访问过他。“王教授”为人热情,积极支持学术研究,为我的研究提供了大量宝贵的信息。
“王教授”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现行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但是,并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益,其行为没有受伤害的主体,也没有危害社会。个人的性行为方式属于其人权的一部分,一个进步的社会应该不去干涉私人性生活的自主选择。
另一方面,作为立法基础之一的“公序良俗”也在发展和变化中。法律除了禁止和惩戒的功能,还有倡导进步的社会文化的责任。我在此呼吁法律界人士,能够通过这一案例,倡导一种对性权利持尊重与保护的价值观,促进法律的价值观导向的转向。
“王教授”因为“换偶”事件曝光而被停课,长期以来生活窘迫,甚至无钱请辩护律师。希望有愿意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律师或社会机构与我联系。
对公共事件发声,是一个很好的促进社会观念改变的契机,因此我呼吁法学界、性学界及其它相关领域的学者与进步人士,能够对这一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促进对性权和人权的维护,从而推进司法的改革。
方刚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 所长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
电子邮箱:fanggang@vip.sohu.com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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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南京王教授“聚众淫乱”案答某报记者问
(2010-03-24 08:52:51)
(1)记者:王教授曾经是你的受访者,当时你主要对他进行了哪些访问,有何结论和发现?
方刚:我对他进行了全面的访问,学术上叫生命史访谈,当然侧重于他的换偶经历。
这是我整个换偶研究的一部分,我已经访问了20多人。书稿正在撰写中。
我的观点是:换偶是公民的私人性选择,不应该用公权力进行干涉。
(2)记者:“换偶”在满足了“换偶人群”的人权的同时,有没有潜在的对于社会道德和家庭秩序的侵害?
方刚:没有。性是私事,无关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不应该干涉个人私事,否则就是有害的道德观。我们不能把多数人的道德当作真理,在性这个私事上,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只要他的道德和行为没有伤害到别人选择自己的道德与行为的权利。
人权也是私事,只和自己有关。换偶者的经验是,他们的家庭幸福度提升了,所以对家庭秩序没有伤害,只有促进。换偶者的行为,只和他们自己有关,和别人的家庭没有任何关系。社会道德和秩序应该保障人权,人权高于社会道德。只可能是某种主流的社会道德伤害到人权,不可能人权伤害到道德,因为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应该为人权服务。
(3)记者:“换偶”和“聚众淫乱”之区别?
方刚:聚众淫乱是中国现行刑法的用词,有污名化的色彩。在这个定义中,换偶被归入“聚众淫乱”,但这是错误的,是对换偶人群的污辱。
换偶是客观中性的措辞。当我们使用这个词的时候,说明我们没有将这个行为犯罪化。
(4)记者:根据你的研究,“换偶”者,他们换偶的动机和原因是什么?换偶能否达到他们的初衷?具体到王教授,他有什么特点?
方刚:动机和原因主要是为了提高性生活愉悦。都可以达到。传说有夫妻失望的,但我没有遇到过。
他就是一个普通的换偶的人,没有什么特别之处。
(5)记者:王认为,这个人群有变态和压抑特征,你怎么看?
方刚:那是王的个人看法。我不认为是这样。而且他使用的“变态”可能和公众理解的不一样,需要让他自己解释什么是“变态”才准确。
他使用的“压抑”,我也不知道他是如何定义的。如果说是在社会舆论和控制面前,不得不小心谨慎,那是肯定会存在的。
请注意:我个人认为换偶是一个应该尊重的个人选择,不应该被污名化,更不应该受法律干涉。所以引用我的观点时,请避免污名化,请原文引用,不要“引深”,不要加我没有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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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今日报道:方刚再谈南京聚众淫乱案
(2010-04-02 12:28:34)【专家观点】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副教授:
“只要是当事人同意的性,就不应该被社会干涉”
红网北京4月2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袁名清)就马尧春涉嫌聚众淫乱罪一事,滚动新闻记者1日对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进行了专访。
潇湘晨报:在马教授事发后,您曾对媒体有一个呼吁,请媒体客观关注,里面不乏怜悯与同情?
方刚:我觉得不能用“怜悯”“同情”这样的词。这通常是主流社会对弱者的施舍态度,而在我看来,我们面对马教授应该更多是感到羞愧,而不是怜悯。
一个人仅仅因为自愿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就被社会置于这样的处境,我们不是有责任吗?不是应该感到羞愧吗?
我自己约两三年前开始进行换偶研究,在网上发布了寻找志愿者的启事。因为这个现象的敏感性,很少有人愿意接受我的问题。但是,马教授却主动写信给我,欢迎我去访问他。
去年底我去南京专程访问了他,他给了我非常热情的帮助,对我的研究帮助很大。从中,可以看到他对于学术研究的支持,对于个人性权利的信仰。
潇湘晨报:现在检方以聚众淫乱罪起诉马教授,似乎是一种巧合,在此事被曝光前后,社会学家李银河曾呼吁取消刑法上的聚众淫乱罪,在李银河眼里,“聚众淫乱罪”已严重过时,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因为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性事只要自愿,并且不妨碍他人,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方刚:“聚众淫乱罪”是一个有违宪法的法律,这早已是进步性学界的共识了。性学界开会的时候,这早是一个老旧的议题了。许多法学家也这样看。但因为李银河教授的社会影响力,她在博客上说出这话,才引起公众社会这样的关注。
我当然是完全支持李银河教授的观点的。只要是当事人同意的性,就不应该被社会干涉,就是个人私事,你干涉了,就是侵犯别人的私生活权利了。
进步的公民社会,就是每个公民的私权应该得到尊重,只要这私权没有影响别人私权的实现。即使是万分之一的人,他的选择和那九千九百九十九人的不一样,也是应该尊重他的选择,不应该干涉他的选择。这才是有素养的国民,才能够建设真正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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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道德的多数派与少数派(就南京换偶案答凤凰记者问)
(2010-04-06 15:19:38)
问题:以换妻为代表的一批人,可以说是非主流,现在民意分成了两拨,您怎么看这两种民意?换句话说,您怎么看这种实则与习俗相背离的生活方式?
方刚:
主流社会的否定评价,很多是在强调性道德。这很好理解,因为马教授等人的行为,确实违背了社会主流性道德。
我们在评价一个人的性行为、性倾向、性选择的时候,以道德为标准,是这个社会一直的态度。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人类历史上从来就没有统一的性道德,所谓的性道德标准只是多数人性道德标准。
但是,用多数人的标准来要求少数人,甚至打击不符合这一标准的少数人,在我看来才是真正的犯罪。我称之为一种性的“道德霸权主义”或性的法西斯主义。
所以,我一直主张,评价一个人的私人生活(如性)的时候,不能用多数人的道德,而应该用性人权。
人权和道德的差别在于,每个人在人权上是生而平等的。
性权利,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保护个人的性权利,就是保护基本的人权与自由,也就是尊重道德的多元选择。
性是一件私事,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的道德标准,这才是人权的态度。个人的性道德,只要不侵犯别人按自己的道德行事的性权利,就不应该被干涉,就是他的性人权。
符合性人权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违背性人权的道德,就是虚伪的假道德。
社会上对马教授的普遍的否定评价,体现的是我们社会仍然普遍缺少人权的视角,而更多是在捍卫自己认可的那个道德,不懂得尊重少数人选择自己道德标准的人权。
在我看来,换偶的人只是在追求自己的性权利而已。他们有性道德和多数人的性道德不一样而已。
他们的选择不符合主流社会的习俗,但是,却是他们的私人权利。
我们的社会应该采取更多元、包容的态度,这才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问题:其他性学家的主要声音是怎样的?
方刚:性观念,在民众中有非常大的差别。在性学界,也是一样的。
我会把今天中国的性学工作者分为二类,一类是主流的性道德派,他们在致力于维护多数人认可的道德标准,不符合这一标准就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他们自然会视马教授的行为为“大逆不道”。他们经常会对性多元、性少数口出微词,但在马教授事件上还没有看到有人跳出来。
另一派,我称之为“性权利派”,我们信奉的是每个人在性上有自己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换言之,我们不是以主流道德,而是以性权利、性人权为出发点思考问题的。我自己是这一派,我理解的李银河教授也是这一派。中国还有一些这一派的学者,但我们是性学界中的少数。这派学者中,其他人也没有出来说话,我想可能是基于许多考虑,比如不想成为争议的中心,因为这会付出很多代价的。
问题:有这样一个数据,五分之二的人是赞同并不认为触犯了法律,五分之三表示非常反感。您认为作为性学家,您应该做些什么?
方刚: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调查数据没有什么意义。即使五分之五的人都非常反感,一个有责任感的学者也应该坚持自己信奉的理想。所谓“道之所在,虽千万人吾往矣”。
作为性学家,在目前阶段我所能够做的,也只是这样来呼吁一下,促进社会关注,从而促进社会反思。
我认为,争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不会很大,最好的判决结果是缓刑。
但是,我们开始讨论这件事了,围绕这件事有争论了,有不同的声音传达出来了,这就是非常好的事。慢慢的,就会形成一个舆论。再慢慢的,未来的“马教授”们可能就会被免于刑罚,甚至于,聚众淫乱的法条也有一天会被撤销。
所以,我们貌似在关注马教授的案件,事实上,我们在推动中国社会的观念改变,以及整个社会的进步。这更是意义所在。
我认为最大的意义在于呈现社会的多元声音,宣扬个人权利的观念,倡导一种多元尊重的价值观。这一定会推动民众思考,推动社会观念进步,虽然过程可能会很慢,但历史就是这样进步的。
这影响和进步不仅体现在性的领域,还将体现在所有涉及个人权利的领域。
积水成渊,积沙成潭,我们总有一天会看到社会对性选择的充分尊重,也会看到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真正包容、民主、和谐与进步的社会。
只是,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人,如马教授,成为牺牲品。这是让我们感到悲伤的。
站出来为他呼吁,不仅是为他一个人,更是为了所有因为个人性选择而被歧视与伤害的人。我自己做的最多的,便是性权利的研究,对性的多元选择的研究,如我以前做过的男公关、多性伙伴、亲属性关系的研究等等。如果一个学者的研究只停留在理论上,而不致力于成为改变社会的现实力量,那我会认为是有缺陷的。所以为马教授呼吁,是我实践自己学术理想的必然选择。
但是,坦白而言,我不太认为这个呼吁会有太大作用,包括现在媒体这么关注此事件,我也不太认为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判决。
这个事件的本质在于,这体现了中国社会两种性价值观的交锋。一方是性人权的性价值观,一方是传统主流性道德的性价值观。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体现。这个案件,无疑会被历史记载下来。我们社会的改变,其实就是通过这样一个个社会事件进步的。
如果马教授能被免于刑罚,那会是一个很好的判例。但我认为这几乎是没有可能的。最好的结果,是缓刑。
问题:李银河认为“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但也有一种声音,“违反习俗”怎么可能“不伤害到别人”?当一个社会的风气遭到毒化和损害时,当一种已经形成的道德底线遭到挑战时,生活在这个社会环境下的人都难免受到影响。您怎么看这种争议?
方刚:
李教授用的是“违反习俗”,我更喜欢用的是“违背多数人的价值观”。关键是,性是私事,是个人的事,和别人没有任何关系。想换偶的人再怎么换,也不会伤害到不想换的人。
唯一被伤害的,是那些不想换的人的性价值观。
那些愤怒的人,都是因为他们的性价值观被伤害了,而不是因为他们的身体,他们的财产,他们自由被伤害了呀。
但是,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不同的价值观,不同价值观之间一向是有争议的。我们同样可以说,多数人的价值观还伤害了少数人呢。
我们要看到,正是这些人的价值观,在伤害着少数人的行为选择。而少数人的行为选择和价值观,并不会伤害反对他们的人的行为选择。
所以,我们仍然要回到性权利与性人权的角度,认可性是个人选择,人人平等,无论性倾向、性行为方式 ,都是个人私事。
至于说到“社会风气被毒化和损害”,我想这个提法的背后假设是:不换偶的社会,性不自由和多元的社会,风气是好的;即使这个社会是剥夺个人选择的社会,是压制个人自由的社会,是剥夺个人权利的社会。
但是,在我看来,一个“好的社会风气”,恰恰不是这样的。而是充分尊重个人选择的社会,维护个人权利的社会,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
我们是要统一一致,但是少数人被压迫的社会风气呢,还是要尊重所有人的选择,大家互相尊重的社会呢?
我想,理性的人是不难做出选择的。
问题:您是否认为换妻会对婚姻造成影响?
方刚:会的。很多受访者表示说,会对他们的婚姻会造成好的影响。我做换偶研究三四年间,访问了约三十个受访者,均说,换偶使他们的婚姻关系更加亲密无间,感情更加牢固。
一个受访者说,换偶之前,他们夫妻睡觉时背对背,换偶之后他们要抱着,拉着手睡。
另一个受访者说:换偶后,连散步的时候太太都一定要叫上他,二人一会儿也舍不得分开。
问题:也有声音说放纵身体犹如野兽,是文明的退步,您怎么看待这种人权保护和身体放纵之间的关系?
方刚:
性的自由真有那么可怕吗?真是野兽吗?至少在我看来,性自由是天使,反对性自由的人才是野兽。 尊重个人性选择才是文明进步,打击别人的性选择才是文明退步。
所谓人权保护,是说,个人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换句话说,即使“放纵是野兽”,只要这野兽没有强奸别人,那也是他的权利,别人无权说三道四,更无权把这野兽抓起来。换偶,没强奸别人,也就不是野兽。
问题:在美国一千万的中产阶级参加换妻派对,里面有许多律师,金融家;为什么在中国无法保证高素质人群这一点?因为我们看到有很多初中都没有毕业。那么既然自身都没有一套完整的知识系统,在换妻俱乐部或者群交俱乐部的严格规章制度下,如何严格遵守这套制度呢?
方刚:
首先,这里面存在一个身份误区。所有被社会贬损的少数人,他们在维护自己利益时都会强调说,自己的素质是多么高。十多年前中国的同性恋者也这样说过。但是,我自己的研究经验是,至少在性的领域,任何一个性族群中都有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我看到的美国一些研究也显示,换偶团体中同样存在各个阶级的人。
其次,一个人学历再低,也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初中没毕业的人就如何没有知识。至于”遵守这套制度“,据我所知,中国并没有这样严格意义上的换偶组织和制度。而且,美国换偶组织的制度也不过就是一些安全原则,我看遵守这些连小学毕业都不需要就可以做到。
问题:您是否赞成李银河老师的废除聚众淫乱罪?如果赞成,性学家应该首先做些什么去影响司法机关?
方刚:赞成。其实学者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李银河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提议案,我连这个能力都没有。
但像我们促进这个问题的讨论,我相信也就会影响到社会文化。
社会文化,观念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社会观念改变了,法律也会慢慢改变。
要知道:法律通常是比较落后于社会价值观的。
路漫漫其修远兮,但我们已经开始了第一步。我个人的乐观预测是,20年之内,中国一定会取消聚众淫乱罪的,而且一定在同性恋婚姻获得法律认可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