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预警偿付能力 分类监管拟年内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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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exun.com 【2007.06.18 08:42】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赵萍
最后达标期限:本月末
6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偿付能力已经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财产保险公司,迅速采取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提高经营效益。
对那些“目前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如果近期不能通过增资扩股工作使偿付能力达标,务必通过采取加大分保的措施,于2007年2季度末使偿付能力达标。”
否则,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公司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甚至可以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最为严重的则是保监会接管该保险公司。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财产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个别产险公司出现了阶段性的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情况,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为有效防范化解经营风险,《通知》要求各产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并结合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状况开展各项保险经营活动。
分类监管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正在酝酿的分类监管制度中,偿付能力是其中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顺利的话,今年年内有望成行。” 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实施分类监管将按照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这些指标除了偿付能力外,还包括:股权结构、资本金情况、运营状况、董事及高管的任职情况、分公司的业务运营及高管情况等等若干项。
他续称,届时,各家保险公司可能被分成“重点关注类、一般关注类、鼓励发展类”等几类甚至更多,根据不同分类水平,保监会有权对限制或鼓励其分支机构的开设,或其他业务的开展。
2006年末,保监会曾向部分省市保监局下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被视为对兼业代理机构实施新的“分类监管”方式的一次试行。
上述《试行办法》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成A、B、C三类,由高到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缴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其中A类条件最高,监管政策最宽松,C类则条件最低,监管最严格。
实际上,保监会此前已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进行创新。
今年1月,保监会公布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的修订。新规则中,与实际偿付能力息息相关的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分类估值,在某种程度上,引入了“打折”概念。
以银行存款为例, “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此外,在权益类投资方面,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的认可价值,均被规定为账面价值的95%。
一家财险公司的财务部人士告诉记者,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运营管理的一项多元函数,不仅依赖于准备金的提取、产品的定价、再保险的分保安排,同时与投资、税收、监管等一系列参数都有关系,因此是一项必须持续关注并进行系统化管理的指标。
“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巨灾发生,在保险公司合理厘定保险费率,提足准备金,并自留与其自有资产相当的承保风险后,通常可以维持正常的偿付能力。”上述人士说道:“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激烈,上述关键参数在业务压力之下,被缩了水,所以造成了偿付能力预警的现象。”
基于上述现象的发生,《通知》还要求各产险公司要采取实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及早制定方案,确保每季末公司偿付能力达标。
如严格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计提各项准备金,确保各项准备金科学、合理、充足;严格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并按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及时预测偿付能力状况等。
对于那些偿付能力已经不达标或可能出现不达标的公司,《通知》要求其应迅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积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大分保力度;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并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另外,一些产险公司超常规的发展也势必给偿付能力带来压力,因此,近年来,业务增长迅速的几家公司或面临增资压力,或积极实施增资计划。
今年5月底,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金获批准。公告显示,太平洋财险的注册资本将从原有的24.52亿增加到26.88亿,增加了2.36亿元人民币。
而安邦财险公司更在开业后不长的时间里,即完成了两次增资,使其注册资本从最初的5亿元,迅速增至37.9亿元,资本金规模仅次于人保财险,位居国内产险公司第二位。
此外,有消息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亦都在积极争取增加资本金。
分类监管创新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正在酝酿的分类监管制度中,偿付能力是其中最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顺利的话,今年年内有望成行。” 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实施分类监管将按照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这些指标除了偿付能力外,还包括:股权结构、资本金情况、运营状况、董事及高管的任职情况、分公司的业务运营及高管情况等等若干项。
他续称,届时,各家保险公司可能被分成“重点关注类、一般关注类、鼓励发展类”等几类甚至更多,根据不同分类水平,保监会有权对限制或鼓励其分支机构的开设,或其他业务的开展。
2006年末,保监会曾向部分省市保监局下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被视为对兼业代理机构实施新的“分类监管”方式的一次试行。
上述《试行办法》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成A、B、C三类,由高到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缴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其中A类条件最高,监管政策最宽松,C类则条件最低,监管最严格。
实际上,保监会此前已经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进行创新。
今年1月,保监会公布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的修订。新规则中,与实际偿付能力息息相关的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分类估值,在某种程度上,引入了“打折”概念。
以银行存款为例, “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此外,在权益类投资方面,保险公司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的认可价值,均被规定为账面价值的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