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举办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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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举办集会、游行、示威
www.gazx.gov.cn 2003-9-4 11:27:51
(1)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举行地主管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要向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机关申请。
(2)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亲自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名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会地点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姓 名、职业、住址等。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能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3)下列人员不得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A、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C、正在被劳教的人;
D、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通过全面依法审查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两日前作出决定,并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可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活动不予以许可:
A、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C、煽动民族分裂的;
D、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将会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E、申请的程序、内容、活动方式及其他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