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证?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2:37:21
1.什么是权证?
权证是一个“权利”但非责任; 在约定的“到期日”,以约定的 “行使价”,购买或卖出“相关资产”(如:股票、指数、商品、货币等)。
2.权证分类:
1)按发行人不同,分为: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
股本权证通常由上市公司发行,其行使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发行,其认兑的股票是已经存在的股票,不会造成总股本的增加。宝钢权证的发行人是宝钢集团而不是上市公司宝钢股份,权证持有人行权时获取的宝钢股票是宝钢集团原先持有的,宝钢股份的总股本并没有增加,所以宝钢权证是备兑权证,只不过该权证与海外标准的备兑权证区别在于,海外备兑权证的发行人一般为证券公司,其用于发行备兑权证的标的证券原本就是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而长电权证则是典型的股本权证,其发行人是上市公司长江电力(600900.SH),权证持有人行权时获取的长电股票是上市公司增发得来,总股本在行权时也将扩大。此外,长电权证并不是股改中支付的对价,它属于一种增发行为,需证监会发审委表决通过,预计要到新股重新发行时才会审议。
2)按持有人的权利不同,分为:认沽权证与认购权证;
什么是认购权证?
认购权证又叫认股权证,是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相关资产。
认购权证在现实中它就是买股优惠券,投资者可凭此按规定的价格向发行人买股票。宝钢将发行的认购证规定,投资者的认股价仅为每股4.5元,而目前宝钢的股价在5元左右,认股价明显低于市价0.5元左右。认购证发出之后,当股价上涨时差价就放大,有认购证的投资者赚头就增大,相反当股价下跌时,有认购证的投资者赚头就减少,当股价跌破行权价时,认购证在理论上就一文不值。当股价在行权价之上时称为价内,当股价在行权价之下时称为价外。
什么是认沽权证?
认沽权证是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认沽权证好像高价卖股券,持有人可能在市场上低价买股,再以约定的高价将股票卖给发行人。当股价下跌时,其价差扩大,持有认沽证的人赚得就越欢。但当股价上涨时,价差减小,持有人赚头减少,当股价高过认沽价行权价时,认沽证的理论价值为零。当股价低于行权价时称为价内,股价高于行权价时,称为价外。
所以,认购权证对相应股票看涨,认股权证对相应股票看跌
3)按行权时间不同,分为:欧式权证、美式权证和百慕大权证
权证按权利行使期限分为欧式权证、美式权证和百慕大权证,美式权证的持有人在权证到期日前的任何交易时间均可行使其权利,欧式权证持有人只可以在权证到期日当日行使其权利。百慕大权证综合了美式权证和欧式权证的特点,行权日期是在权证到期日之前的最后几个交易日。
(4)按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的关系,分为价内权证、价平权证与价外权证:若权证持有人立即行使权利能够获得收益,称为价内权证,否则称为价外权证,特别的如果行权价格等于标的证券市场价格,称为价平权证。
(5)按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权证和实物交割权证:现金结算权证行权时,发行人仅对标的证券的市场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部分进行现金结算,实物交割权证行权时则涉及到标的证券的实际转移。
3.价格特点:
百慕大权证由于给予权证持有人更多的行权日选择,因此价格比同等条款的欧式权证高,但应低于同等条款的美式权证。
4.权证行权条件
认购权证行权条件:行权价格<当前股价,且行权价格+购买时权证价格<当前股价才划算
认沽权证行权条件:行权价格>当前股价,且行权价格>当前股价+购买时权证价格才划算
5.权证涨跌幅怎样计算?
权证交易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1)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2)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6.交易规则:T+0交易: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7.优势:目前,权证交易不缴纳印花税,以后不得而知。
7.对于权证的投资一定要掌握好三个诀窍:
1)重势不重价,有涨势就坚决跟进,没有涨势则再低的价格也不买;
2)短线不捂股,权证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其中时间价值会随着权证到期日逐渐接近而递减,长期持有的结果很可能是最终损失全部权利金。因此,投资者只能采用短线操作手法,不能采用长线捂股策略;
3)止损不补仓,如果在权证投资中出现研判失误,那么投资者必须采用果断止损策略,切不可使用补仓手法,否则极有可能血本无归。
以上部分,均自网上收集整理得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以下部分,摘自http://www.scol.com.cn/economics/zqsc/20050614/200561485725.htm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 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 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 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 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四) 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五)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一) 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 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 上市公告书;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 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 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要,可以暂停其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或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第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向首次买卖权证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二十条 权证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权证上市后存续期满前,流通数量低于1000万份的,只参加每日集合竞价。
第二十一条 权证买卖单笔申报数量不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二十二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标的证券价格涨跌幅比例×150%)×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跌幅价格为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四条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发行人计算后提交本所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一只权证可流通数量。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本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第二十七条 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创设方式和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行权
第二十八条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本所会员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第二十九条 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第三十条 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并不得撤消。
第三十一条 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次一交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二条 标的证券除权、除息的,权证的发行人应对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价)。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除息的,权证的行权比例保持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投资者行权时,按行使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前款中的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五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的中位数。
第三十六条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依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
第三十七条 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在权证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自动获得现金差价。
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本所会员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及时行权,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
第三十八条 权证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的日常监管,违反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作为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专职负责权证信息披露等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 标的证券: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二) 认购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三) 认沽权证: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标的证券的有价证券。
(四) 行权:权证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按照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履行权证约定的义务。
(五) 行权价格: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
(六) 行权比例:一份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
(七) 证券给付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
(八) 现金结算方式: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九) 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与行权费用之和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行权费用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和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