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头狱霸确实长期存在 警察称其监所“黑社会” - 顶顶华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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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头狱霸确实长期存在 警察称其监所“黑社会”
文章提供 于 2009-4-13 7:53:17 (北京时间: 2009-4-13 19:53:17)
文章作者: 储皖中    阅读时出现乱码?解决办法
导读
“牢头狱霸”,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自从发生“躲猫猫”事件以来,在云南省,一场自上而下的专项整治“牢头狱霸”的行动正在进行。
本报记者历时10天调查了解到,在押人员之间的贫富差距、体能差距、社会影响力大小以及监管人员的区别对待,是“牢头狱霸”滋生的主要原因。
而对如何遏制“牢头狱霸”现象,云南省有关部门也拿出了他们的对策。
云南,一场自上而下的专项整治“牢头狱霸”的行动正在进行:
投入3000万元,完善和改造全省看守所监控系统;
省公安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将到各个监管场所,对监控设备、受虐报警装置、电网等重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省检察院从3月27日至6月20日,对全省看守所“牢头狱霸”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拟在昆明、曲靖两市成立监所检察院。
……
轰动全国的“躲猫猫”事件解决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而且解决这个问题也比较难。
国内外的许多文学、影视作品,都有对“牢头狱霸”的描写。“牢头狱霸”现象可谓历史悠久,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给“牢头狱霸”下了一个定义:“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采访中,一些监所警察很干脆地说,他们(“牢头狱霸”)就是监禁场所里的“黑社会”。
“在监所这样被监视、管制、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环境里,强者对弱者的情绪发泄,或者说弱者成为强者的"出气筒"和玩物,是维持某些人心理平衡的需要,所以表现得比正常社会更加粗暴、直接和残酷。”一些监所警察告诉记者。
看守所在押人员有家境贫困的,有家境宽余的,贫富差距造成“依附关系”的产生
在云南省,财政拨付给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伙食费每人每月在120元与180元之间,这是按照10年前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制定的,多年来没有改变过。
记者了解到,许多在押人员家庭贫困,本人受教育程度低,其中部分人是由于贫困才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给毒贩当运毒的“马仔”,盗窃他人财物等等,这两类人占了半数以上。
据安宁市看守所副所长杨方敏介绍,在安宁市看守所,三分之二以上的在押人员无家属探望,无人提供财物帮助。他们只能维持最低伙食,还缺少起码的生活用品。而有些家境较好的在押人员,能在伙食上加餐、生活用品相对宽余,由此产生了在押人员之间的“伙吃、伙喝、伙穿、伙用”现象。
“较大的贫富差距就造成这样一种局面,一方能通过自己的经济优势与恩惠,诱使处于劣势的一方依附于己,使其自觉自愿成为自己的同伙、打手、帮凶,在监室形成小团伙、小帮派。”杨方敏说。
监所内有一些心狠手辣之徒,如果放松管制,他们就极有可能成为“牢头狱霸”
记者在某看守所的谈话记录上看到,有两个同监室的在押人员反映被同一个在押人员殴打,打人者受过训练、体格强壮,在出操时,嫌这俩人“太笨”,所以狠踢他们的臀部。
这个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告诉记者,这就是“牢头狱霸”的苗头,监管人员已经对打人者提出了严重警告。
据了解,有些在押人员在进监所前就是恶势力团伙的头目,有些是“大毒枭”,也有些人好勇斗狠、心狠手辣,曾经杀人放火,在“道”上很有“名气”,这些人往往具有恃强凌弱的心理优势,他们在监所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让同监的其他人“闻风丧胆”。
监管人员说,这些人在任何一个看守所都是被重点看管的对象,但是,如果对他们的管制稍有放松,就如同将豺狼虎豹与绵羊关进一个笼子,弱肉强食在所难免。
“而监管人员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在押人员的"社会地位"与生存处境。”有监管人员透露,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管人员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往往利用在押人员的差别,让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这样也助长了“牢头狱霸”的形成。
虽然控制“牢头狱霸”的产生有主客观条件,但要遏制“牢头狱霸”现象,最关键的是要靠监管人员的责任心
记者在昆明市晋宁县公安局采访时发现,公安局与发生“躲猫猫”事件的晋宁县看守所只有一墙之隔。公安局在一个山坡上,居高临下,看守所位置处在公安局的下方,面积并不大。
死者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持续了一个星期,居然没有人发现,这不是仅仅用“监室无探头”这样的说辞就能搪塞过去的。
采访中,记者听到不少监所的工作人员说,虽然控制“牢头狱霸”的产生有很多主客观条件,但要遏制“牢头狱霸”现象,最关键的是要靠监管人员的责任心,因为“牢头狱霸”是在封闭的环境里产生的,是在监管人员控制的状态下发生的。
一些连续多年没有发生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投诉事件的看守所,对相关规定执行得不错
据了解,相关部门有关整治“牢头狱霸”问题的文件,不可谓不多。
早在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在《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中强调,“严禁使用人犯管理人犯,坚决取消在人犯中设"组长"、"召集人"等变相使用人犯管理人犯的做法”。
2004年,公安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工作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坚决制止和严厉惩处"牢头狱霸"。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
同年,公安部出台《看守所严管“牢头狱霸”规定》,对打击和惩戒“牢头狱霸”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记者发现,在那些发生类似“躲猫猫”事件的监所,这些规定往往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而一些连续多年都没有发生在押人员及其家属投诉事件的看守所,这些规定就执行得不错。
安宁市看守所、大理市看守所都是公安部授予的一级看守所,设施十分齐全,尤为人称道的是,他们的管理十分规范、精细。
早在2004年前,他们就提出防范“牢头狱霸”滋生的措施。如,限制在押人员的消费水平,最高每人每月不超过600元;开饭期间经常巡视值班区域,发现在押人员有“伙吃伙喝”、抢吃多占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惩戒;对在押人员经常调换监室,避免其形成一个固定的小社会;监管人员每天坚持24小时巡视;经常对在押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对新近在押人员入监进行一星期的每日谈话,防止“欺生”现象的发生。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