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索赔——一个沉重的话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23:06:22

校园索赔——一个沉重的话题
作者:□ 郧 信 来源:JSB 点击: 1191 次 评论: 0 条

-  笔者是一名信访干部,近几年接触了不少有关校园索赔的信访案子。从这些索赔案可以看到,贫困山区的农民已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了不起的进步。但与此同时,校园索赔案的频频发生,又不得不让人心忧,引人深思。本文选取了几起发生在湖北郧西的校园索赔案,以警世人。
  一场游戏,花季少女成残疾
    事情追溯到1998年12月1日,郧西县某小学课间休息时,学前班学生李萍和数十位同学在教室外玩游戏。突然,李萍被挤倒在地,随后,小月、小华、小民也相继倒下,且重重压在李萍的腿上,李萍骨折了。闻讯而来的李萍母亲赶忙同老师一起将李萍送到曾多次为人接骨的兽医丁某处请求治疗,丁未敢接受。李萍又被送到马安镇卫生院,因医院放射器械出现故障,医生便建议将其送到县医院治疗。听说要到县医院,李萍的父母犹豫了,家中实在无钱到县医院治病。无奈之下,李萍又被送到兽医丁某处。在大家的苦苦哀求下,丁某答应接收治疗,并当即用木板对李萍右腿骨折处进行夹板固定。想不到,就是这次不正规的治疗,给李萍造成终生的遗憾。
    3天后,李萍的病情不但没有减轻而且更加严重。此时,大家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赶忙将李萍送到县医院检查,结果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右小筋膜室综合症,右小腿远端缺血坏死”,医生建议对李萍右腿施截肢术。想到几天前还活泼可爱的女儿要被截去右肢,李萍的父母实在无法接受。抱着最后一线希望,李萍再次被送到兽医丁某处、镇计生服务站、镇卫生院进行治疗,均不见好转。1999年1月6日,李萍因右腿踝关节处韧带坏死干枯,被送到县医院施踝关节截肢术,先后花去医药费14629.24元。
    经法医鉴定,李萍的伤综合评定为重伤,六级伤残。悲痛之后,李萍的父母开始向学校、参与游戏学生的家长及兽医丁某索赔,均遭拒绝。1999年5月,县信访局接待了李萍父母,当即劝她们依法起诉,并联系司法部门给予法律援助。
    郧西县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学生共同行为引起伤害发生。而小月、小华、小民是李萍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判决三位学生监护人(家长)各承担赔偿李萍损失(包括医疗费、鉴定费等其他费用共41182.7元)的5%,即2059.14元;其他10名学生家长各赔偿李萍损失的2.5%,即1029.57元;学校因安全管理不到位,监护不力,承担赔偿李萍损失15%的责任,即6177.41元;兽医丁某超出经营范围,违法行医加之医治不当,造成受害人伤情加重,导致残疾,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14413.96元;李萍父母亲对子女监护不严,受伤后投医不当,不配合县医院治疗方案,是致李萍伤害加重的原因之一,自己承担10%的责任。
    审判后,被告不服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院向法院审诉,经两次审理后,十堰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护郧西县法院原判。此后的执行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法定履行期内,部分被告外出打工不归,故意逃避执行。而且此案仅解决了李萍的部分治疗费用,据医生介绍,李萍今后的假肢安装至少还需要4万多元。
    十年寻子路
    笔者的案头还放着一份《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这虽然是一位母亲十年寻子路上得到的一点安慰,但也是一份苦楚和无奈。
    1995年,郧西县某中学班主任小周因学生郑勇在寝室内用煤油炉煮面条和上课照镜子,遂在班上指责郑勇,用手揪他的头发,用脚踢他,此后,又将他拖出教室。
    1995年5月12日中午12时许,小周发现郑勇午休时在寝室说话,当日下午2时30分第一节课未让郑勇进教室上课,上第二节课仍未让郑勇进教室,下课后郑勇离校出走……
    1995年10月15日,失踪多时的郑勇来到学校找到周要求读书,双方进行了对话,但周没有请示校领导及邀请其他老师参与谈话,并拒绝郑勇返校就读。当晚周将郑勇返校的情况告知学校后,学校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郑勇再次出走,亦没有通知郑勇父母,听任郑勇在校外借宿一晚,次日早郑勇再次出走,从此杳无音信。
    这是一段经过法院认定的事实,也是这起校园索赔案的起因。郑勇离校出走后,其父母先后在全国各地寻找,四处张贴寻人启事,但均无结果。期间,也多次要求校方给个说法,但校方一直没有明确的态度。万般无奈,郑勇父母依法起诉。
    法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调查、评析后认为:被告郧西某中在工作中对其教师疏于教育、管理,未尽监督之职责。其教师对郑勇实施体罚,致使其离校出走,特别是1995年10月郑勇返校后,被告在有责任有能力将郑勇留在学校的情况下,不采取有效措施,又不及时通知家长,致郑勇第二次出走,使其家人因多方寻找而蒙受经济损失,被告对此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被告小周在教学中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郧西某中学承担。因事情发生时郑勇已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离校出走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应当有所预见,因为违纪而离校出走,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郧西某中学应在有关的新闻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寻找郑勇的寻人启事,对原告的经济损失64969.6元应承担80%的赔偿;原告应自负20%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因提前退休寻找郑勇造成的工资损失9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因郑勇尚在寻找之中,后果尚未确定,故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亦不予支持。其女儿等人寻找郑勇行为系受原告委托,相关后果由原告承担。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
    2003年7月16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公正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虽然案子结束了,但郑勇仍无下落。我们不知道白发双亲以后的寻子之路会如何,但我们都希望能有一个好的结局。
    还校园一片宁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假如我们的学校都能加强安全管理,便不会出现伤亡事故;假如我们的教师都能提高素质,开展素质教育……然而,现实中毕竟没有那么多假如。因学校安全、教师暴力等行为引发的校园索赔案仍在不断发生:2000年1月7日,某县儿童被倒塌的学校围墙砸伤,抢救无效死亡;2000年12月12日,某县职教中心学生因被人误解而离校出走;2001年5月6日,某县学生家长上访,反映学校某教师体罚学生;2002年6月29日,某地小学学生放学后乘坐四轮车被摔死;2002年8月,某地城关一中学生家长上访反映班主任经常用揪脸、揪耳朵等方式体罚学生……
    写罢这些,笔者的心情非常沉重,为什么校园这个本该安静宁和的地方会频频发生索赔案?对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历史根源、现实原因、社会因素,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只想通过这些案例,告诫我们的家长、老师以及社会各界,悲剧本不应该发生,大家应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向上的成长环境。唯其如此,出现暴力及伤害的校园才会恢复她应有的宁静,国家、民族和未来才会更加充满希望!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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