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九龙江北溪流域养猪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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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九龙江北溪流域养猪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新政综〔2009〕 3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九龙江流域污染综合整治有关会议及市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通告〔2009〕1号)精神,为确保下游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决定对通告要求关闭的养猪场进行限期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除范围、对象
  总体要求:按市政府通告〔2009〕1号执行。
  先实施关闭的对象:⑴2004年“两禁区”发布后抢(扩)建的养猪场;⑵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养猪场;⑶“禁养区”内所有养猪场;⑷无任何环保设施,养殖废水直排的养猪场;⑸虽有一定的环保设施,但仍超标排放的养猪场。
  二、拆除奖励标准
  禁养区、禁建区、沿河两岸规定范围内的养猪场以及“两禁区”外治理不达标的养猪场(不含在2004年“两禁区”划分之后抢扩建的养猪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以猪场有屋顶的猪舍和管理房外墙线以内面积为计算奖励依据,奖励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是:土木结构6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8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100元/平方米,养猪场的其他附属设施及设备不予奖励。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关闭拆除,并不予任何奖励。对废水直排的养猪场在限期拆除的同时一律依法进行处罚。
  汀江流域黄潭河(大池段)限期拆除的养猪场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负责丈量拆除养猪场面积,单户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的,丈量误差率不超过1%;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丈量误差率不超过0.5%。区政府将抽调纪检、监察等部门组建工作队对养猪场拆除面积进行抽查核实,并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分。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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