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警惕方舟子,理解方舟子(2005-11-21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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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方舟子,理解方舟子  2005-11-21 08:52:2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鄢烈山(知名时评家)

  
  
  《南方周末》11月10日发表《于建嵘VS方舟子:两败俱伤的恶战》之后,“南周”也成了当事一方;助战和观战的网民甚众,有人说这是“三败俱伤的恶战”,尽管方舟子是从不服输的斗士,并不认为自己有什么“伤”有什么“败”。

  我现在来谈论这场混战,一不以“南周”的立场,二不因学术观点上认同于建嵘,基本上是以“战地观察员”的身份。如果说我的言论有倾向,那么坦白地说,那是由于我与于建嵘和方舟子都有相似的遭遇。在于方之战中,我同情于;在方舟子与“南周”之争中我更同情方舟子;二者一以贯之,我同情弱势一方,警惕掌握话语权的一方。

  先说方于之战。理论上讲,文化人之间的争端应当“笔墨官司笔墨打”,即使有“诬蔑不实”之词,觉得被污辱被损害的一方,可以拿起笔来澄清事实和是非;如果觉得来者不善,根本就是存心颠倒黑白、毁人名节,那么,可以诉诸法庭打名誉权官司。然而,实际上这样做,对被“攻击”的一方来说,往往很难或者很不合算。以于建嵘为例,他作为一个学者,要调查研究要读书要讲学要写作,日程排得满满的,只恨分身无术,哪愿分心去与人论是非?怎比得方舟子以做“学术宪兵”、发表“游击”文章为专职,有那么多“闲心”和“闲暇”(至于他有没有闲钱、靠什么为生,我一直不得其解)?就算于建嵘也不缺钱,又愿意中断一切工作计划来应战,他怎比那方舟子经营“新语丝”多年已成气候,具有方舟子那么大的影响力?那就上法庭吧?说得好轻巧!不谈诉讼费,不谈司法是否公正胜败难卜,于建嵘凭什么愿意将自己置于貌似原告实为“被告”的地位,花大量的时间来准备质证材料以自证清白?尚未修炼到“卒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境界的于建嵘,既不甘受辱万分气恼,又不愿分心奋勇应战,情急之下以骂人的方式泄愤,于敌无伤于己有损,实为不智,我辈当引以为戒。

  对于方舟子来说,最应对他保持警惕的是他自己。南方周末的老同事对我说,方舟子出道之初,“打假”是十分严谨的,对起疑之处反复求证和咨询,多方核查,工夫做得很足;如今俨然“打假”权威,以“常胜将军”自居,不免志得意满,似乎全知全能,发表言论就未必那么谨慎了。方舟子的网站看似非官办,但它对于某个具体的人来说,其话语权已然成强势,具有相当的杀伤力。而任何权力一旦处于强势,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都需要权柄掌握者特别警醒自己谨言慎行,都需要公众对它保持一定的距离和戒心。假如于方之战中,方舟子是被“严晋”利用了,那就更要引起方舟子的自省。不要动不动就用“法庭上见好了”之类的话来堵人的嘴、壮自己的胆,那跟仗势欺人的官僚蛮横地说“你去告呀”差不多,惹人憎。

  再说方舟子与“南周”之争。我曾撰文支持教授要求采访者付费,我认为是否接受采访及受访提什么条件,是被要求受访者的权利,一旦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得遵守,协议至少在道义上是有约束力的。方舟子说他“唯一提的要求是在报道中涉及我的部分和对我的访谈记录定稿之后在发表之前必须经过我过目和确认”。我认为他的这个要求是正当的。不要说记者采访时往往没有录音,就是有录音,像我这样不能出口成章而习惯于对着稿纸推敲的人,也不希望未经自己认可的“访谈”拿出去公开发表。我心太软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几次没有坚持确认后发表,结果登出来后发现,有的根本不是我说过的话,有的是“两点论”变成了歌功颂德的“一点论”。如果某些不怀好意盯着我的人看到了,肯定有蛆可嚼,叫我有口难辩。以后,若有记者要采访我,说发稿时间紧来不及给你看,我会对他说:那是你们的事,拜托了,不要理我好哪!我现在能理解王志文为何怒骂娱记,那不是“耍大牌”,而是被人瞎编乱耍的恼恨。

  当然,作为受访者应当承认编辑有权根据需要删节和整合版面,记者也有权根据自己的观察和观点写出他的采访记。对于引文没什么好说的,必须作者“认账”;对于删节和剪辑,是否颠倒了逻辑关系产生“歧义”,可能双方会有不同理解,边界也不是十分清晰,需要双方协定。总之,掌握发表权(话语权)的媒体对于受访者、作者就是强势,必须尊重他人,慎用编辑权。尽管在这一点上,方舟子可能是个例外,他也掌握媒介,又能言善辩精力充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