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师表?北京大学书记骚扰下属女处长真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5:37:25
一则很短的消息发布在网上已经一年多了,网帖称“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张仲林,骚扰下属女老师”,本博偶然查阅到这个“古老”的网帖,开始一番求证,随着事件的一步步深入,一场性丑闻被揭露出来。张书记多年性骚扰下属的一位女处长,并趁出差之机在宾馆房间内以聊天为名行摸女处长之实,女处长的丈夫刘四新得知此事后,将张书记痛打一顿,并要求其赔偿了16万精神损失费,随后刘四新因为故意伤害和敲诈勒索被判刑四年半。一个家庭就这样因为张书记的性骚扰而毁了,妻子被骚扰,丈夫进了监狱,而始作俑者的张书记却未受到任何党纪政纪处分,至今安然享受着副校级待遇。

  关注:随着深入的网络查询,张仲林书记的公开资料进入了本博的视线,张仲林,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副研究员,2008年获北京市教学成果一等奖;参与提出了学院职教师资实践教学改革的“三重”理念;参与构建了“双序列、四层次、多模块”职教师资实践教学体系。

  本博联系上了当事人刘四新的弟弟,从刘四新弟弟的搜狐博客里,本博查阅到了关于此事的一系列背景资料。刘四新的妻子叶女士(化名)是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学生处的副处长,刘四新是浙江大学的博士后,也是北京大学的刑法学的博士,曾经在美国留学三年,家里有个可爱的15岁女儿,这个幸福之家随着妻子上司频繁的性骚扰,一切成为了过去。

  事发:2009年1月22日下午刘四新因为发现妻子被张仲林书记性骚扰,气愤不已用妻子的手机发短信约见张仲林书记,张书记回信约在其办公室,由于学校放假其办公室就他一个人在,刘四新到达张仲林办公室后,痛打张仲林,并要求其详细的描述了如何骚扰的过程和细节,此过程刘四新进行了录音,录音事后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痛打之后刘四新要求张仲林赔偿精神损失费,认为其影响了自己妻子和家庭的幸福,张仲林当时同意赔偿1-2万元,但刘四新认为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最终第二天张仲林给付了刘四新16万元。随后张仲林向警方报案,称遭到刘四新的殴打和敲诈勒索,其在警方的第一、第二次笔录里并未如实陈述其骚扰女下属的事实,而是强调自己和女下属是清白的。

  警方将刘四新以敲诈勒索刑事拘留后,根据刘四新及其妻子的笔录,发现事情并非如张仲林所言,张仲林与刘四新的妻子并不是张仲林所称清白,于是在 2009年 4月17日再次找张仲林做笔录,这次张仲林如实的向警方陈述了用短信骚扰刘四新妻子,如“我想你”“ 我要你”,而更多露骨的信息张仲林则称忘记内容了。。说这种短信都是自己酒后忘乎所以发的;同时也承认在出差大同,在宾馆自己的房间摸了刘四新的妻子,但称是刘四新妻子主动摸他的。。。。

  刘四新的妻子在警方的笔录中,反映是张仲林长达2年的时间,多次骚扰她,她碍于张仲林的书记身份,一直未向组织举报,且这种事情对于一个女人也不好张扬。刘四新的妻子在向检查机关的信里也详细的说明了情况,并就刘四新打张仲林一事,希望能够和解,但张仲林未允。

  警方在一步步逼近真相,从案发后将刘四新以敲诈勒索刑事拘留,确认张仲林的确有骚扰女下属的情节,北京警方准备仅以故意伤害追究刘四新的刑事责任。

  张仲林4月17日如实的讲述其骚扰事实后,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在当天就以党委的名义向警方提出抗议,并正式以公文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文中将张仲林书记描述为一个优秀的书记,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朴实,群众关系良好,无任何不良品行和嗜好。

  本博致电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郭堃,希望求证此文件及事件的真实性,郭书记在电话里回应,文件盖有公章当然是真的,内容是党委的意见,跟他个人没有什么关系。而本博查证,张仲林在此时恰恰是师范学院的在职党委书记。。。。,于是文中所谓党委认为要保护一个优秀的高校领导干部,刘四新应该是敲诈勒索,警方应该严肃查处。

  随着学校以党委名义自证张仲林书记的优秀与清白,司法系统启动了对刘四新的刑事责任追究,刘四新经一审、二审的判决,获刑四年半,现在羁押在监狱。

  从判决书中,本博获知法院认为张仲林的行为是一种不妥当行为,刘四新则被认为向张仲林索要精神赔偿的权利人地位具有不确定性,而张仲林对其妻子不妥当行为是否侵权也是不确定的,与本案也无关等等。

  本博在联合大学报上看到一则新闻,2009年12月4日,张仲林才被免去书记职务,保留副校级,并获得了高度评价,认为其多年来兢兢业业、成绩卓著。此则新闻内有多名任免职务的领导,也看出这是一次正常的职务任免,而非对张仲林的党纪处理。

  刘四新自辩:他坚持自己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前罪无异议,但对后罪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有权主张权利,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并举例华硕笔记本案的黄静,法院最终认定黄静不够成敲诈勒索罪。

  刘四新妻子:据家属说,现在孩子还不知道爸爸坐牢了,母亲骗孩子说爸爸出国了,现在刘妻也已经离职,一个人带着孩子。

  评论:对于法院的判决和证据,家属已经在二审以后上网公开,如何评判读者自有独立判断。本博只对这位“优秀书记”的操守表示强烈的质疑,大学而且是师范类院校,属于象牙塔里最纯洁的象征,而这个最纯洁的师院的党委书记自然也应该是一个品行操守值得信赖的人,可惜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位居高位,而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的败类,这种权力地位的优势,作为女下属岂能幸免。张仲林在警方的报案材料及笔录里,公然谎称与女下属很“清白”,如果不是警方在洞察到此间隐情及掌握一定证据后,再次询问张仲林,其才承认性骚扰女下属的事实,但却坚持称是这位女下属在出差期间的宾馆内主动亲近他,如此言论,作为旁观者很难信任,试想如果这个女下属真有此心,他们之间的关系难道在长达2年里还只是如此吗?如果这位女下属真想主动亲近书记,事情会这样发展吗?

  刘四新的父母含辛茹苦的将儿子培养成博士后,而现在儿媳妇被骚扰,儿子进了监狱,老人家如何应对这种变故,家破人囚的根源,性骚扰儿媳妇的张仲林书记,却依然享受着副校级待遇,在悠哉中,此情此景,如何不让人怒从心发。

  法律专家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数位知名刑法学教授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写出了书面意见。本博也详细的阅读了法学专家的意见。

  博客法律顾问出具的意见:

  高武杰,男,法学硕士,邮箱:gaowujie471@126.com,QQ:742460398。人生理念:为实现社会的民主法治而不断努力,在心灵迷茫的年代,用自己的行动积极影响这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刘四新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案情经过:2009年1月22日下午,刘四新(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后,男,1966年出生)用其妻的手机给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张仲林发短信,要求张仲林到学校有要事商量。大约下午3点半左右,张仲林到达办公室不久,刘四新也到达张的办公室。刘四新开始询问张某与刘妻的关系,并且恼羞成怒,对张仲林拳打脚踢,张某被打的耳膜穿孔,构成了轻伤。刘某将张某的手机拿走(手机里可能存有张某骚扰其妻的短信)。1月23日,刘向张某索要了 8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后来刘某又以妻的名义向张某索要了8万元精神赔偿费(总计16万元)。此后,刘又向张提出解决其妻正处级和副教授的问题,被张某拒绝。

  1 月24日早上,张某将自己被打之事向学院党委副书记郭某汇报,郭又向院长薛某汇报。1月24日晚学院召开紧急党委会,并征得张仲林的同意后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4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要求张某到公安局就刘四新涉嫌故意伤害案接受询问,后告知张本案将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张某跟学院党委不满公安局的涉嫌故意伤害的起诉意见,于4月17日当天以中共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党委的名义给公安局十四处领导递交了一份《关于要求公安机关严肃查处校外人员刘四新闯入我院殴打党委书记并敲诈勒索巨额钱款事件的报告》,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四新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刘四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刘四新犯罪所得16万元人民币发还被害人张仲林。

  后本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本案的评析:

  本人认为刘四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刘四新索要16万是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

  从 2007年开始一直张某向刘妻发送骚扰短信,诸如“我喜欢你”“我想要你”之类,时间长达两年,给刘某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害了刘某刘妻的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刘某在得知张仲林的伤害行为后,直接找其理论并非常不冷静的打伤了张仲林。刘某先向张某索要精神损失费8万元,后感觉不能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害和侮辱又向张某索要8万元。刘某及其妻本身就是受害者,向张某索要赔偿也是应该,刘某虽然带有威胁性的言论,但目的是为了让尽快让张某赔偿损失,因此刘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基于一定的侵权事实要求的民事侵权赔偿。

  2、刘四新的赔偿数额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而有了了非法占有的目的?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张某对刘妻长达两年的侮辱侵犯,人格尊严是无价的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的,如果有钱就可以买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尊严的话,我们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会遭到严重的破坏。张某是刘妻的领导,张某利用领导之便对刘妻进行猥亵、侮辱,刘某及刘妻获得张某的赔偿也是应该的。张某说害怕刘某毁了他的家庭毁了他的前途,非常害怕才给的钱,但是刘某要求解决刘妻的正处级待遇和副教授问题,张某断然拒绝,说明张某对刘某的威胁并不害怕只是张某自己内心认为赔偿16万元是可以接受的,所以说刘四新要求赔偿 16万元的数额没有超出民事救济的范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具有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的犯罪动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或者把他变成,张仲林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还有待公安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我们期待本案有一个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