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孩遭同学轮奸续:5名男生最高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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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孩遭同学轮奸续:5名男生最高获刑10年

2010年07月02日20:01燕赵都市报张会武我要评论(185) 字号:T|T

燕赵都市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2009年11月2日,刚刚到邢台技师学院就读不久的14岁初中女生李华(化名)惨遭同学轮奸。本报披露这一恶性事件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2日记者获悉,邢台桥东法院于近日就该案作出判决,五名男生分别领刑2年6个月至10年不等。对于学校的“置之不理”,家长将其再次告上法庭。

■事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下旬,高某、郭某、郝某、李某、赵某预谋对同学李华实施强奸。11月2日12时许,上述五人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0901班教室,强行脱下李华衣服,李某和赵某望风,郝某按住李华上身,郭某和高某先后强行与李华发生性关系。

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上述五人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0901班教室,欲对李华实施强奸,因李华正值经期未得逞。

2009年11月3日晚20时许, 高某、郝某、李某、赵某在邢台市技师学院南校区电气一教室,欲对李华实施强奸,因李华极力反抗未得逞。

案发后,李华于2009年11月31日至12月1日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天,支付医药费329元,并经该院心理科诊断李华患急性应激性障碍。

■获刑

邢台桥东法院认为,高某和郭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均已构成强奸罪。

郝某、李某、赵某在高某、郭某实施犯罪行为时起帮助作用,系强奸共犯,亦构成强奸罪。但因五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量刑从轻。

庭审后,在法院主持下,李华与郝某、李某、赵某家人达成一致意见,三人分别赔偿李华经济损失150000元,且已履行。李华家人表示对上述三人可从轻处罚。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八年,郭某十年,郝某五年,李某二年六个月,赵某三年。

■谁之过?

针对李华对学校的指控以及对学费退还的要求,法院认为,李华和五名男生虽然都属邢台技师学院的在校学生,但技师学院对该案的发生和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