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下发修订后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 个人限购5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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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联合下发修订后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 个人限购5台
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 人民日报 》( 2010年06月25日   10 版)

张立云编制 新华社发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记者崔鹏)日前,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规定在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内,个人最多购买5台补贴家电。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但是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前期试点及调查了解的情况,决定继续对消费者使用频率较高、市场更新换代较快的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五类家电实行以旧换新。今后可以根据消费需求情况,对家电以旧换新品种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
根据《办法》,家电以旧换新三个环节都将实行财政补贴。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可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并设最高补贴限额;中标家电回收企业根据回收旧家电的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可以分类分档获得定额补贴;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新办法规定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加大了监管力度,严防骗补事件发生。《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涉及交旧、回收、购新、申领和兑付补贴等多个环节,企业营销模式也多种多样,如果监管跟不上,就容易出现混乱和脱节的现象。今后要做好每一个环节的衔接,尤其是下一道环节对上一道环节的有效查验和监管,把好拆解这最后一道关口,杜绝操作流程环节中的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