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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民主潮流的源头

默认分类 2010-06-24 07:59:11 阅读3 评论0 字号:大中

两大民主潮流的源头
作者:邓嗣源
来源:作者博客
来源日期:2010-6-23

  一,近现代民主的两大潮流

  欧洲在十四世纪到十六世纪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自十七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社会的演变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以“君权神授”为依据的君主专制政治,开始了动摇、改良、逐渐趋于衰落的进程;与此同时,以“权力来自人民”为依据的近现代民主政治,也开始了启动、改善、逐渐趋于壮大的进程。这一历史时期延伸至今已有三百多年。

  但是,以“权力来自人民”为依据的近现代民主,从启动阶段就出现了分流,如今,当我们回顾约三百年的历史,纵观人类社会的民主化进程走向,可看到两大主要潮流,它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一个潮流举着“民主、法治、自由、人权”的旗帜,由人民当中代表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群体、阶层、政党,通过竞争与合作,采取争议、商议、按多数意见决议的办法,处理国家的公共的事务,缓和社会矛盾,使社会朝好的方向发展;另一个潮流举着“劳苦大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旗号,在“代表人民真正利益”的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批)领袖的统领之下,通过阶级斗争、阶级剥夺、阶级专政,消灭阶级,消除社会矛盾,砸烂旧世界,建立美好的新社会。这两股潮流都源于欧洲,或按现今流行的说法,都源于西方。

  这两股潮流,从源头开始就针锋相对,后来发展为对抗,以至到二十世纪,以英美为首的一些国家为“潮流一”的一方,以苏联为首的一些国家为“潮流二”的一方,两方对峙并处于冷战。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两大潮流互相竞争的总体结果是:“潮流二”愈来愈不得人心,处于失败的境地;而“潮流一”却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已经成为其势难挡的世界潮流。最能反映这种结果的事实就是,“潮流二”的领头者(前苏联)及跟随者(东欧及亚洲的共产党统治的国家),都已经或正在转向,不同程度的转向,朝“潮流一”的方向转去。促成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大转变的主要原因,是那些国家里的人民已经或正在看清以下事实:“劳苦大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原来是一个天大的谎言,劳苦大众既没有摆脱贫困和落后的处境,也更谈不上什么“当家作主”;“代表人民真正利益”的一个(批)领袖、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他们只是少数人,他们盗用人民的名义掌握着国家最高权力,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他们动用专制统治者所惯用的手段,来抹掉持不同或反对意见者的人格、自由乃至生命,他们为了维护其“正确、伟大”的虚假形象,不惜以数以千万计的无辜生命作为代价,来掩盖和坚持谬误和罪恶;在渲染“消灭阶级”的理想的同时,一个新的特权阶级赫然兴盛起来,他们随心所欲、肆无忌惮地挥霍着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财产和资源,还想方设法将公共财产划归自己所有。在那些国家里,还有一些骇人听闻的事实已经或正待被揭露并公开出来,历史的教训终于使人们认识到,“潮流二”走的是假民主真专制的路。

  来自西方的这两大潮流的运动,带动着中国社会的变化,近一百多年来,中国正是在这两大潮流的夹带下走过来的,换句话说,从某种角度讲,中国近一百多年的历史也就是被“西化”的历史。

  二十世纪中叶,中国的走向开始完全受“潮流二”的支配,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又开始转向。那个时候,借助“潮流二”取得权力和财富的那些人开始意识到,人民当中积聚着对他们的不满,这种不满的激烈程度足以使他们担心将失去手中的权力和财富。为此,他们着手推进“改革开放”,目的是消解人民的不满并稳固手中的权力。后来的事实表明,所谓开放,就是向“潮流一”开放,所谓改革就是借鉴“潮流一”所积累的知识经验来改变原有的东西;所谓接轨就是跟“潮流一”接轨,总之,“改革开放”其实质就是朝“潮流一”转向。在转向的过程中,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警觉地发现一条经验和一条教训:经验是,经济上的转向可以发大财,成为暴发户;教训是,政治上的转向将断送权力。发财!发大财!这感觉真好哇!他们嘲笑自己的前辈把发财当作罪恶,把“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这种口号当大旗。这些共产党人第一次尝到了暴富的甜头,领略到金钱的巨大威力,他们发现了一条“真理”:金钱可以改变一切!——金钱可以强化权力,收买人心;金钱可以化少数为多数,化对抗为亲密;金钱可以让理智屈从,化虚假为真实;金钱可以让道德低头,化指责为攀附……。再在这基础上,这部分人创设出一条新的思路:吸取“潮流一”发财致富的经验,抽取并发扬“潮流二”假民主真专制的精华,把二者组合起来凑成一种新版假民主,用金钱来美化、鼓吹、兜售新版的假民主,形成新的潮流,使之发展壮大,这么一来,不但能够保持他们的权力和财富,而且将使中国成为引领世界潮流的超级大国。眼下,中国有一批精英正在为此忙于绞尽脑汁献计献策,其热情不亚于曾为共产主义讴歌的他们的前辈们。尽管这部分人只是少数,但掌握着国家的资源,自恃强大。不过,在曾经是“潮流二”的追随者之中,有部分人不赞成上述那部分人创设的思路,他们在转向的过程中深有体会,认识到不但在经济上要转向、并借鉴“潮流一”所积累的经验知识,而且在政治上也必须转向,也要借鉴“潮流一”所积累的政治方面的经验知识,因为这些都是在社会演变进程中人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他们跟不少热望自由民主的人们同样清楚,只有这样,中国才能走上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正路。

  历史并没有终结,两大潮流的竞争还在继续,坚持“潮流二”的少数人,正在改头换面、乔装打扮,想方设法重新崛起,这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最大障碍之一,也是在世界两大潮流的竞争中“潮流一”所面临的新考验。

  上文说到“这两股潮流,从源头开始就针锋相对”,这源头在哪里?“潮流一”的源头是英国的洛克(1632—1704年),“潮流二”的源头是法国的卢梭(1712—1778年)。

  从源头出发,经过漫长岁月的演变,发展成为相对而立的两大潮流,那么,双方各自区别于对方的那些特征,必定根植于它们的源头。这源头的根本分歧,纵然经历过几多人间沧桑,却始终带动着人们的思想,朝各自固有的方向延伸发展而形成潮流,它们之中究竟存在什么因素而能有如此巨大的动力?如果从源头的根本分歧中能够探寻到这些因素,那么人们将对这两大潮流的本质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因而也将更加能够明辨什么才是真正的民主。

  二,卢梭与洛克在表面上的一致

  近现代民主化进程的两大潮流的源头,分别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尽管我们按现在的观点来看,卢梭的民主是貌似民主实质专制,但在二百多年前的那个时代,因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并激烈反对君主专制,曾被作为民主主义思想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享有盛誉,甚至到现在,还有人把他当作民主先驱,这就是为什么把卢梭思想划为民主化进程的分流之一的理由。

  翻开洛克和卢梭的著作,可以看到他们二人在某些方面表面上相似或一致的地方。先引述洛克的著作。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在1689年出版,书中多处强调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观点,现将其中某些文字选摘如下:

  洛克写道:“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的人们自由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还写道:“政府是由人民的同意而建立的。”(第八章)

  洛克指出,政府的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政府的组织形式,政府中行使权力的官员,都是由人民来确定并予以委托的。他写道:“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第十一章);他还写到:“在一切合法的政府中,指定由哪些人来实行统治,如同政体本身一样,是政府的自然的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它是人民最初确定的办法。”(第十七章)

  洛克写道:“立法权既然只是为某种目的而行使的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因此,社会始终保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护自己。”(第十三章);如果政府“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们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人民便有权用强力来扫除。”(第十三章)

  洛克谈到一切政治权力的目的,他写道:“而这一切(指政治权力——笔者)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第一章)他还写道:“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第十三章)

  在卢梭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表面上与洛克相似的说法,这里摘选卢梭的代表作《社会契约论》(1762年出版)中的某些文字:

  很多人认为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譬如卢梭写道:“这一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就称之为主权者。”(第一卷第六章)他又写到:“主权者是只能集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第三卷第一章)

  卢梭多次写到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确切说来,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该是法律的创制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第二卷第六章)他还写道:“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第三卷第十五章)又写到:“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第三卷第一章)

  卢梭写道:“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及政治的自由。”他还写道:政府的权力“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第三卷第一章)他又写道:“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第三卷第十八章)

  关于政治行为的目的,卢梭跟洛克同样归结为公众的福利,他写道:“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因此,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第二卷第一章)有时,卢梭把公众的福利或共同的利益特别写作“全体最大的幸福”(跟“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提法有所不同),他写道:“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第二卷第十一章)卢梭在另一著作《日内瓦手稿》中写到:“实际上,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依归。”

  对于洛克和卢梭都激烈反对君主专制这一点,后人几乎没有任何分歧,所以不再引述有关文字。上面引述的文字反映出两人相似之处主要在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谋公众福利,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如“人民拥有最高权力”,“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形式由人民确定,政府的官员由人民委任或更换等等。如果人们仅仅根据以上摘引的文字,并把它们跟洛克和卢梭的其它文字割裂开来,那么,就很可能得出结论说:他们二位都反对君主专制,都主张“权力来自于人民”,因而都是民主的先驱,民主的源头。但是,如果人们把这些文字跟洛克和卢梭的其它文字联系起来,并加以对比分析,就将看到两人政治学说中明显的且是根本的分歧,才会明白卢梭的学说是貌似民主实质专制的源头,而洛克的学说是真民主的源头。

  三,卢梭与洛克针锋相对

  关于洛克与卢梭两人的政治学说中的根本分歧,应该根据他们著作中的原话来加以比较和分析,这里仅仅先罗列一下,在哪些方面,反映出卢梭与洛克的针锋相对。

  一是,关于个人拥有财产不均等的现象:洛克认为,人们通过劳动使人类共有的自然资源中的一部分作为私人财产,这是基于生存的需要而拥有的权利;人们通过劳动得到产品,随后通过交换,后来又借助货币的流通,增加并积累了财产,产生了个人占有财产不均等的状况,只要不侵害他人,这是为人们所默认和同意的,社会应制定法律规定财产的合法占有以及如何保护合法占有不受他人侵害。卢梭认为,财产是公共所有的,私人财产的占有,给人类带来了罪祸,富人的财产通过罪恶得来,财产的不平等占有导致灾祸和混乱,虽然不可能消除个人财产所有,但法律应该确立财产的公共所有权,并以最狭隘的界限规定个人的财产,使人人平等,并制止有人发财致富。

  二是,关于人们组成政治社会的原由:洛克认为,人们是出于保护自己以及自由、财产的动机,自愿地通过相互协议而结合,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就这样组成了政治社会。卢梭认为,所谓自愿结合的动机,没有共同利益,没有团结的纽带,每个人只想着自己,这样的结合是骗人的结合,只能是人类社会的罪恶与苦难的源泉。卢梭认为政治和法律的起源,在于富人强者维护掠夺得来的财产和权利,并对穷人弱者套上枷锁。

  三是,关于什么是良好的社会:洛克认为,组织社会,建立国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社会成员个人的财产、生命和安全,良好的社会及其制度,就是能切实保护个人的财产、生命和安全的制度;卢梭认为,剥夺个人的绝对生存的制度是最好的社会制度,社会成员必须把个人的一切,包括财产、权利和生命,都交给社会共同体并由其支配,共同体保证对每个成员平等对待,超出生存需要的财产不但不给以保护,而且要加以剥夺,否则共同体将会趋于涣散或陷于分裂。

  四是,关于怎样看待社会是一个整体:洛克认为,人们组成的社会是一个整体,但这整体是由持不同利益和不同意见的人们组成的,这个整体是靠全体服从大多数这个原则结合而成的;卢梭认为,这个整体必须由有着完全一致的共同利益的人们组成,这是一个不可分割也决不允许分割的整体,这个整体是靠全体一致地服从“公意”结合而成的。

  五是,关于公意:洛克认为,社会必须有统一的意志(或称公众意志、社会意志等),这意志是通过大多数人的意见或意志表达出来的,是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议、商议而后按多数决定原则决议而产生的。卢梭认为,公意(或称公共意志、共同体的意志等)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的完全一致的意志,全体成员必须服从公意的绝对权威,不允许对公意志存有异见,反对公意的人不再是这个社会的成员,或驱逐或处以死刑。人民是愚昧的、盲目的,看不到自己长远的、根本的利益所在,因而缺乏判断公意的能力,人民只有依靠极其非凡的最高智慧的教导才能勉强认识什么是公意。

  六是,关于绝对权力:洛克激烈反对绝对权力,他所说的绝对权力是指不受法律约束的个人或少数人拥有的权力,洛克认为,如果存在这种绝对权力,社会就难以维系,人民有权不服从并推翻它。卢梭认为,共同体必须有绝对权力,否则社会公约就是一纸空文,他说的绝对权力就是主权,他又说主权就是公意,或说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或说主权的行为就是公意的行为,由此,卢梭把绝对权威归结为他所谓的“公意”,由卢梭这个“最高智慧”向人民昭示的“公意”拥有绝对权力,谁反对卢梭的“公意”,就要“迫使他服从”。

  七是,关于自由与服从的关系:洛克认为,自由与服从是相对的,法律规定哪些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侵害他人的行为,每个人必须服从法律,自由是指人们在服从法律的范围以外有权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卢梭认为,自由与服从是一致的,自由即服从自己,因为公意也就是每个人自己的意志,所以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也就是自由。

  八是,关于公众福利:洛克认为,公众的福利就是社会全体成员个人利益的总和或集合,公众的利益是大多数人认同的利益。卢梭认为,公众的福利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总和,而是大于这总和,公众福利不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公众福利只存在于不可分割的共同体之中,公众福利是个人利益的源泉,只有首先保证公众福利才能保证每个人的利益,而每个人的满足就达到了“全体的最大幸福”。

  九是,关于代议制:洛克认为,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议员或代表,委托他们组成立法、执法或行政机关等,以行使各种政治权力,处理社会和国家的公共事务。卢梭认为,人民在选出议员或代表以后就不再是自由的了;卢梭认为,不允许在人民中间存在党派,因为这将产生高于共同利益的党派利益,将产生高于公意的党派意志,造成共同体的分裂、解体;与此相同,一旦选出议员或代表,他们所代表的是选举他们的那部分人的利益和意志,这样一来,由全体人民组成的主权者就被分割得支离破碎,造成共同体的分裂、解体。

  十是,洛克认为,必须把社会和政府(或者说国家)区分开来,社会或人民对于政府或国家始终保留着自己最高的权力。卢梭认为,社会、人民、共同体、主权者、国家等都是同一个事物,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论述时用不同的名称。

  除上述以外,两人的观点当然还有不同之处,不再一一列举。这里举出的十个方面,虽然难免不够完整,但可以从中看出,卢梭在很多基本而重要的观点上跟洛克针锋相对,而正是这些针锋相对导致在近现代民主化进程中分成两大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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