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懂法”女教师 在公安局大肆砸车撞人竟难以定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1:07:36

  2010年5月26日中午11点时分,在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大楼的地下停车库,上演了一幕令我毕生难忘的宝马车试驾。不是在车里,而是在引擎盖上被人顶撞出30多米。

  事情缘起于堵车。基于地形复杂,我无心但错误地将通道当成停车位,堵了对方近40分钟。在与国外客户办完事,回车库取车时,遭遇了此对女教师夫妇(后来知道女的是厦门前埔北区小学六年级英语教师洪晓琳,男的是厦门电视台广告部员工张勇凡)。他们高八度嗓音的持续谩骂,我和客户愧疚地无论在言语上还是肢体语言上都表达了歉意,但是对方都不接受,他们觉得平白无故地被堵这么长的时间,仅有道歉太过苍白。他们要求赔偿误工费,同时提出让我们在车库里呆上1个小时以体会被人堵的心情。我意欲尽快开车让道也因对方误解我要离开而未能成行。当时的氛围让我觉得事态不一般,所以我快走出车库,寻求物业保安的意见如何处理类似情况。被告知物业主任能有效处理,所以我站在车库坡道出口处等待物业主任的到来。但此举或许被对方曲解为我打算“不作为”,她在车库里大声指令我“立即滚开”,伴随着他们要砸车的怒吼,在十几米开外我都能清晰地听见踹车的声响。我回到车库,客户也从我们的车里下来,和我一起查看车身受损的情况。由于光线很暗,当时我们只发现了右后车门有几条深深的刮痕。我根本不指望他们能对此做出赔偿,但我希望按照正常的程序在报警后凭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后来才得知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此时另外一辆车主办完事要开车离开,这给他们让出了另一条通道,但两人漠然地完全无视我的恳求,发动了车子意欲离开。当时我站在他们的车身前,男士下车阻拦我的客户以防与我一起站在车前,可是意想不到的是这位女士竟然怒不可遏地跳上驾驶室,踩下了油门。在她车身已撞到我的脚,鞋子划坏的紧急关头,我本能地趴下身子抓住了车头雨刮器下方的凹槽,整个人悬了起来。她怒视着我,在明知引擎盖上有人的情况下,无视物业保安在前方阻拦,无视我大喊“快放闸,快放闸”的惊恐,她,身为一名人民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竟然绕开物业主任甩摆车头之后,从另一车道逆向加速冲过了闸门,一直把我顶撞到要拐往镇海路的辅道口上!全程长达30多米,而且车速相当快。

  于我无比惊险,于她无比快意的一幕被驾车回车库经过辅道的女警官(后来知道是出入境管理处的副处长)及时制止,才避免伤亡后果的发生。由于事态严重,也惊动了出入境的最高管理层领导,三位处长及物业主任一行陪同我们回到车库,在查看了车损情况后,由于光线太暗,大家没有发现我的两个车后灯被恶意砸毁,车尾部被恶意刮伤,车左后门被脚踹凹,还有清晰的脚印,但这一切的毁损是在我们开出车库时才发现的。鉴于大家只是看到几条刮痕,且因我堵车不对在先,还惊动了领导,在大家的劝说和安慰声中,他们当着警官们的面,没有一丝谢意和歉意开车扬长而去!等我的车子开出车库,我的客户让我再次确认下车损,此时包括领导们在内的在场人员才发现了车身严重损毁,并非一起简单的刮车,而是手段恶劣的砸车泄愤,属于恶意损毁财物的行为。领导们立即不顾中午休息时间,为我电话通知派出所来解决此案件。尾随着派出所的警车,5月26日中午我当即做了笔录。当天也给洪晓琳、物业主任做了笔录,她也供认了开车撞人的事实,但砸车的事却不承认。派出所也调取了她开车撞我的全部监控录像。

  但至今,在我写下这些文字的今天,6月14日仍未能有个结论。包括精通法律的公安内部对此罕见的案例都持有不同的意见。所以我惊讶这位女教师以及他的先生对于法律可谓了如指掌,作案手法的策划极其周密。

  1、避开摄像头砸车,没有人看见是谁砸车,这也就意味着没有证据能证明我的车是他们砸的。砸车犯罪嫌疑人一定事先侦查并确定没有摄像头才下手的;

  2、砸车后的玻璃碎片被刻意地隐藏到10多米外的隐蔽场所,而且他们只针对难以发现的车尾部下手;难怪他们在那么多公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还敢若无其事地争论甚至还敢进一步开车撞人;

  3、目前的法律对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以结果定罪量刑的,我命大伤的只是一只鞋。他们甚至给警察出难题:“如果真要杀人,为何人没有死呢?!”

  4、他们的处理态度不是道歉和悔改,而是叫办案的民警告诉我:“我要找最有权威的人士跟她谈,让她死心吧!”

  是可忍孰不可忍!这对夫妇的周边邻居反映他们养的狗严重影响别人的生活发生纠纷时,他们竟扬言要杀了她的女儿,而她的女儿曾是洪晓琳的学生,而洪晓琳曾是她的学生。

  我很困惑,他们真的可以继续逍遥吗?万般无奈,来此求助,跪求声张正义之策。否则让嚣张者更嚣张,让沉默者更沉默,让我们肩负传承正义道德的社会在这些横行霸道者的嚣张中扭曲变形,更重要的是如此教师教出来的孩子们,在他们的人生字典里也将没有“正义”和“公平”!我在公安局办事都有人敢开车要撞死我,我以后还敢出门吗?我只是堵了她的车她就要我的命,那么她的学生惹怒了她,她真的会杀学生吗?!可怕!

  我想求教国内权威的法学专家和司法人员,洪晓琳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应以什么罪名惩处?她的行为算不算公安部说的“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个人极端犯罪”,应不应该予以“严打”呢???